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裁判彙編-期間終止之延長001793
民法第122條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說明: 民法第122條的規定提供了在期間終止日遇到休息日時的延長機制,保障當事人在遇到休息日的情況下仍能及時行使其法律權利或履行義務。根據該條文,當某個法定期日或期間的末日落在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則期間將順延至休息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規範的期間終止之延長制度,是整個民法期間計算體系中極具實務重要性的規範,其核心目的在於避免當事人因期日或期間末日落在休息日、紀念日或週末,而無法於合法期間內完成應行使的權利或履行應盡義務。期間制度是法律行為與訴訟行為運作的時間框架,而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存在,正是為了確保時間規範不因外在環境的休息與不可履行性,而使人民權利受到不當剝奪或限制。法律講究誠信與公平,不得要求人民在機關休息、法院不上班、或公共服務暫停時完成行為,因此本條文即在於維護時間制度的實質正義,使期間制度能在現實社會運作的脈絡中保持合理與可行。 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此條文包含三層意涵:第一,規範適用的對象為「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之意思表示或給付」,涵蓋法律行為、訴訟行為、行政行為等多種法域;第二,需遇「末日落於休息日」之情形,而非期間中的任何一天,一旦末日落於休息日,即自動啟動順延機制;第三,期間延長的方式為「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亦即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而非重行計算或增加期間長度。其結果是確保人民在法律制度所要求的期間內,得於現實可履行之時點完成行為,而不致落入形式瑕疵的陷阱,避免權利因不可抗力或制度性休息而被不當剝奪。 此制度的立法背景反映出法律對人民權利保護的細膩與周到。法律在設計期間制度時,並非僅以形式計算時間,而是考量到人在社會中行動的可能性與限制。法院、行政機關、企業及大多數法律行為之受領人都不可能於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正常運作,因此若末日適逢休息日,人民實際上根本無從履行。例如法院收件櫃台於休息日不開放,契約上要求通知解除或催告履行的行為可能因無法送達或無法被受領而產生障礙,因此法律必須提供一個合理且具體的延長機制,使人民能於合法期間內完成行為,而不會因制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