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裁判彙編-連續或非連續期間之計算方式001794
民法第123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說明: 民法第123條規定的連續與非連續期間的計算方式,明確了當月或年的期間計算應如何進行。該條文的第一項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意味著當期間是連續計算時,應按照曆法來計算,即以實際的日曆月或年作為標準。至於第二項,當月或年的計算是非連續時,每個月視為30日,每年視為365日。此規定對於法律、勞動契約和相關法律程序中的期間計算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係規範期間計算中極具基礎地位的條文,其在整個民法期間制度乃至所有需計算「月」或「年」的法律領域均有核心性作用。不論是勞動法上的曠工判斷、退休金計算、民事法律行為期間、行政法適用、各類契約期限、保險期間、消滅時效、租賃期限、違約責任期間等,均可能涉及民法第123條所規範的期間計算原理。本條文之意旨看似簡單,卻蘊含深厚法理,其影響遍及所有需計算月年期間的法律事務,且實務裁判更反覆強調其重要性,使其成為法律適用中不可忽視的基礎規範。 民法第123條第1項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此為連續計算原則,亦即只要法律行為或法定期間係以「月」或「年」為單位進行「連續期間」之計算時,即應依照實際曆法的日期進行。例如1月31日起算一個月,依曆計算之期間屆滿日為2月28日或29日(如遇閏年),而非以30日或固定日數計算。曆法計算方式遵循自然時間之流動,符合社會一般理解的「一個月」、「一年」之常識性觀念,亦避免因固定日數計算而產生與生活經驗脫節的情形。民法第123條第2項則針對「非連續期間」提供特別規定,明定「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此規範主要意在提供計算上之方便性,使不需精準依曆法計算者以固定日數方式處理,常見於某些損害賠償估算、保險金給付計算、利息計算、退休金基數換算等情形。此二項規範形成雙軌制度,使法律能因不同情境採取不同計算方式,而避免適用單一標準所可能造成的不公平或不合理性。 退休金計算: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22號民事判決提到,依勞基法第55條第2項,退休金基數是根據退休時的1個月平均工資計算。若勞基法對「每月」的日數無明文規定,依民法第123條,應按每月30日計算退休金基數,並且將退休前6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並按每月30日進行計算。 曠工期間計算:在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