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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十四條裁判彙編-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001720

民法第94條規定: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說明: 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此條文看似簡短,卻在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因為日常生活中絕大多數的法律行為都是以口頭對話完成,例如口頭解僱、口頭租賃、面談談判中作出的承諾、電話中的解約、會議中的承諾、甚至老師與家長、醫師與病患之間的法律效力性溝通等。只要符合對話之要件,即必須以相對人是否了解作為生效基準,而並非以表意人發言之時作為生效時點。此外,在民法體系中,對話意思表示與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取不同的效力基準,前者採了解主義,後者採到達主義,兩者相互搭配,構成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完整架構,使得意思自治得以在交易安全與相對人保護間取得平衡。 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為了解主義,表示必須等到相對人真正理解該意思表示時,才會產生效力。相對人是否理解,是法律效果的判斷核心,而不是表意人何時表達、何時講完、或何時希望其生效。換言之,只要相對人理解,該意思表示無論是否得到承認、接受或回應,都視為生效。理解不等於承諾,理解僅代表相對人已明確知悉表意人所欲表達的意思內容,此後法律效果即按該意思內容開始作用,而不以相對人之反應為必要。例如雇主對勞工表示「你被開除了」,勞工雖然激烈反對,但只要勞工聽聞並理解此語意內容,即表示已生效,雇主的解僱即可有效成立,除非違法或不當而在後續審查中無效。 雇主以公告形式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法院認為,由於公告未直接送達原告(即員工),因此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並未有效達到員工,故此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這裡強調了對話意思表示必須在相對人了解時,才會生效,且通知的方式與內容傳達的正確性至關重要。 法院認定雇主在對話中當場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該意思表示已被員工了解,因此勞動契約終止的意思表示已經生效。此案進一步強調了,對話中的意思表示一旦相對人理解,即時生效,無需書面通知或正式公告作為生效要件。 對話中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非常注重相對人是否理解該意思表示。一旦理解,即視為該意思表示已生效,無論是否存在書面通知或其他形式。 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民法第九十四條裁判彙編-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001719

民法第94條規定: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說明: 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此條文表明,當當事人以對話方式進行意思表示時,該表示的效力乃以相對人是否了解為基準,而非以表意人作成之時、或以送出之時為準。此一規範奠定民法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之基礎區分,即採取「了解主義」處理對話意思表示,而非對話意思表示則採取「到達主義」,規範於民法第九十五條。兩者共同構成民法體系中意思表示生效的核心架構,在契約成立、解除通知、撤銷權行使、到期請求、債權讓與通知等諸多法領域皆具極高實務重要性。透過對條文、各類司法判決及實務類型的整合,可以更完善地理解不同意思表示情境下的法律效果發生時期。 從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來看(如57年台上字第3647號),該原則適用於所有對話中的意思表示行為。如果是對話者的意思表示,必須在相對人了解後才能發生效力;而對於非對話者,意思表示則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這在民法第95條中亦有規定。 同時,在判例中提到,無論是對話還是非對話的情形,都必須根據相對人是否了解或通知是否達到相對人來判斷該意思表示是否已經生效。例如,在非對話情形中,透過書信或傳真作出的意思表示,需當通知送達到相對人並進入其控制範圍內(如放在郵箱或送至公司等),才能視為已達到相對人,並發生效力。 判例(如52年台上字第1278號)還進一步闡述了在特定契約關係中的適用,如債權讓與。在這類非對話的情況下,只要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該通知一旦達到債務人,即生效力,無需債務人承諾,該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總結來說,對話中的意思表示,只有當相對人理解時才能生效;而非對話中的意思表示,則以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這些規定強調了意思表示在溝通方式和效力生效時間上的區別。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定有明文。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謂表示反對之意思是否發生效力,自亦應分別對話或非對話,以相對人已否了解或通知已否達到相對人為斷。 (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647號民事判例)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定有明文。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謂表示反對之意思是否發生效力,自亦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