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四條裁判彙編-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001720
民法第94條規定: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說明: 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此條文看似簡短,卻在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因為日常生活中絕大多數的法律行為都是以口頭對話完成,例如口頭解僱、口頭租賃、面談談判中作出的承諾、電話中的解約、會議中的承諾、甚至老師與家長、醫師與病患之間的法律效力性溝通等。只要符合對話之要件,即必須以相對人是否了解作為生效基準,而並非以表意人發言之時作為生效時點。此外,在民法體系中,對話意思表示與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取不同的效力基準,前者採了解主義,後者採到達主義,兩者相互搭配,構成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完整架構,使得意思自治得以在交易安全與相對人保護間取得平衡。 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為了解主義,表示必須等到相對人真正理解該意思表示時,才會產生效力。相對人是否理解,是法律效果的判斷核心,而不是表意人何時表達、何時講完、或何時希望其生效。換言之,只要相對人理解,該意思表示無論是否得到承認、接受或回應,都視為生效。理解不等於承諾,理解僅代表相對人已明確知悉表意人所欲表達的意思內容,此後法律效果即按該意思內容開始作用,而不以相對人之反應為必要。例如雇主對勞工表示「你被開除了」,勞工雖然激烈反對,但只要勞工聽聞並理解此語意內容,即表示已生效,雇主的解僱即可有效成立,除非違法或不當而在後續審查中無效。 雇主以公告形式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法院認為,由於公告未直接送達原告(即員工),因此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並未有效達到員工,故此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這裡強調了對話意思表示必須在相對人了解時,才會生效,且通知的方式與內容傳達的正確性至關重要。 法院認定雇主在對話中當場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該意思表示已被員工了解,因此勞動契約終止的意思表示已經生效。此案進一步強調了,對話中的意思表示一旦相對人理解,即時生效,無需書面通知或正式公告作為生效要件。 對話中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非常注重相對人是否理解該意思表示。一旦理解,即視為該意思表示已生效,無論是否存在書面通知或其他形式。 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