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六條裁判彙編-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001730
民法第96條規定: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說明: 民法第96條規定:「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此條文是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生效時期的重要規定之一,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因心智或年齡上之限制,無法完全辨識或處理法律行為之風險,確保所有與其權利義務相關之法律行為,皆需透過法定代理人之監督與知悉,方得生效。該條文與民法第95條所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之達到原則」相互呼應,皆以「達到」為效力生生之標準,但第96條特別強調在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情境中,通知之效力須延伸至其法定代理人,而非僅以本人為對象。 在學理上,「達到」一詞意指通知或意思表示進入相對人可支配範圍,使其能隨時了解內容的客觀狀態,而不以實際閱讀或接收為必要。若該通知已送達相對人住所或依約定地址,並由郵政機關通知領取,即構成「達到」。而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因其法律上須經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輔助,故法律特別規定,該意思表示之效力,僅在通知達到法定代理人時始發生。此一規範體現了保護原則與法律行為安定性的平衡:一方面防止弱勢當事人受損,另一方面亦避免表意人陷入無限不確定的效力待定狀態。 具體來說,關於意思表示“達到”的概念,法院解釋說,如果意思表示是以書信形式作出,當書信達到相對人可支配的範圍內,即便相對人拒絕接收或未實際閱讀,該通知已被視為生效。法院進一步指出,除非相對人有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否則通知應視為已經達到相對人的支配範圍。 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又按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或相對人已受郵局通知往取書信,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狀態,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52號、58年台上第715號判例、86年度台抗字第628號、95年度台上字第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