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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十五條裁判彙編-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001726

民法第95條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說明: 民法第95條所規範的「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看似簡短,實際上在法律實務中的影響極為深遠,幾乎橫跨所有民事法律領域,包括契約解除、債務不履行催告、買賣契約承諾、撤回通知、代理權授與、辭職通知、保險契約、租賃契約關係終止、消費者保護爭議、雇傭契約終止等均可能牽涉到民法第95條的適用。因此,法院長期透過大量判決對「到達主義」的意義、「支配範圍」的判斷標準、電子郵件或簡訊是否構成有效通知、管理員代收效力、拒收郵件是否仍屬到達,以及撤回通知的先後順序等,提出一系列具體法律效果。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時期取決於通知「達到」相對人時,而非表意人發出通知的時間。這裡的「達到」是指通知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並處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的狀態,即使相對人未實際閱讀或接收該通知,意思表示仍然生效。 透過電子郵件表示辭職,即屬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在電子郵件到達被告時生效,即便未明確寫出辭職的生效日期,或未依公司規定填寫離職申請表,辭職的意思表示仍於電子郵件送達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只要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即視為已「達到」,即使相對人拒絕接收或沒有立即領取郵件,意思表示仍然生效。這樣的規定確保表意人發出的通知不受相對人的行為影響。 意思表示只需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使相對人能隨時了解該內容,即發生法律效力。無論相對人是否實際接收或閱讀,這一標準確保了非對話形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意思通知的生效應依照民法第95條的規定準用,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在通知「達到」時即生效,而不以實際接收為必要。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只要通知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使相對人處於能夠隨時了解該內容的狀態,意思表示即生效。這不受相對人是否實際閱讀或拒收影響,確保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能夠按時生效。 至原告引用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上字第一六○八號民事判決,主張兩造間之定期聘僱契約書,因違反上開勞基法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自屬無效云云,惟查,該判決係就我國勞工所為之論述,與本件原告為外國人之情形尚有不同,自無從援用,原告所稱亦非可採。按辭職係勞工單方面使勞...

民法第九十五條裁判彙編-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001729

民法第95條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說明: 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此條文確立了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基準,即採取「達到主義」。當表意人以書信、郵件或其他間接方式向相對人表示意思時,其效力在於通知「達到」相對人時即發生,而非待相對人實際閱讀或理解該內容。立法者此一設計的核心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安全、避免因相對人主觀因素而造成法律關係不確定,並兼顧表意人傳遞意思後的權益保障。 在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問題上,「達到」的定義成為爭點所在。根據實務與學理,所謂「達到」,係指通知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並處於可隨時了解內容的客觀狀態。換言之,只要表意人已將通知送達相對人住所、營業所、信箱或電子郵件信箱等相對人可控制的範圍內,即屬「達到」。至於相對人是否實際閱讀、理解或願意接受,均不影響意思表示的生效。此一客觀判準旨在防止相對人惡意拒收或拖延接收,以維護表意人行為之效力與誠信原則。 在民法第95條規範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期問題上,該條款明確規定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在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這一原則旨在確保表意人傳達的意思表示在合理的時間內生效,即便相對人未實際領取或閱讀該通知,這樣的通知也被視為「達到」並發生效力。 郵件通知達到的問題,尤其是在郵件無法投遞給相對人時,郵務機關製作的「招領通知單」的效力。大法庭的主文認為,只要相對人在收到招領通知單後,即便其未實際領取郵件,通知仍應視為已「達到」。這意味着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自相對人收到招領通知單時起生效,而無需等待相對人實際領取郵件。 通知是否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的質疑:不同意見書認為,當相對人僅收到「招領通知單」時,實際郵件尚未進入相對人的實力控制範圍,並且郵局也不是相對人的代理人。因此,單純收到招領通知並不等同於意思表示的「達到」,相對人無法在通知當天即時取得郵件,因此不能認定意思表示已經生效。 將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設定在收到招領通知單時,與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民法第九十五條裁判彙編-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001728

民法第95條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說明: 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此條文明確界定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旨在解決表意人與相對人之間因時間與空間隔閡所產生的效力認定問題,維持交易安全與法律行為穩定性。非對話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並非同時在場,表意人透過書信、電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將意思傳達給相對人,其內容在傳遞過程中存在時間差,因此法律須明定其生效時間,以免產生爭議。 「達到」是民法第95條的核心概念。依據實務與學理見解,所謂「達到」,是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使其處於能夠隨時了解內容的客觀狀態,而非要求相對人實際接收或閱讀通知。這表示,只要表意人已盡合理努力將意思表示傳達至相對人可接收之處(例如住所、公司登記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該通知即被視為「達到」,並於此時發生法律效力。若相對人拒收、怠於領取或故意拖延接收,皆不影響通知之生效,避免因相對人之惡意行為妨礙法律效果之產生。此立法精神兼顧表意人之信賴保護與交易安全,亦防止相對人利用程序遲延規避法律效果。 根據民法第95條的規定,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其效力自通知「達到」相對人時開始發生。這裡的「達到」是指通知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使相對人能夠隨時了解其內容,而不要求相對人實際取得或閱讀該通知。 只要通知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並處於相對人可以隨時了解其內容的狀態,即視為通知已「達到」。相對人是否實際閱讀通知並不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這保障了表意人在非對話意思表示中的權利,即便相對人拒絕接收或未能立即取得通知。 ,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期依通知是否達到相對人而定。只要通知送達至相對人的控制範圍,該意思表示即生效,不需等到相對人實際了解。 當通知(如書信)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且處於可隨時了解內容的狀態時,即使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該意思表示仍被視為「達到」並生效。即便相對人未實際領取郵局的通知或拒絕接收郵件,只要郵件已經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

民法第九十五條裁判彙編-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001723

民法第95條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說明: 民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的「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是整個民事法律行為中關於表示行為效力的重要核心。條文明確揭示非對話方式的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撤回通知若先到達或同時到達,原意思表示即不生效;表意人於發出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通知效力仍然保持。此條文不僅關係契約成立與消滅,更涉及終止、解除、催告、時效中斷、債權讓與通知、保險催告、優先承購權等多項法律制度,是判斷法律行為生效的基本依據。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特性在於表意人無法即時與相對人確認內容,也無法得知相對人是否立即理解,因此法律採「達到主義」,以客觀標準確保意思表示何時生效,而非容許相對人以是否閱讀為由干擾法律效果。 達到主義的核心在於通知只要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使相對人隨時得以了解內容,即視為達到。這裡的支配範圍涵蓋住所、營業所、電子郵件信箱、公司收發室、郵箱、資訊系統、電子平台等。相對人不必實際閱讀、不必親自收受、不必開啟郵件、不必領取掛號郵件,也不必在第一時間知道內容,只要處於可以知悉的客觀狀態,法律便認為意思表示生效。這樣的設計避免了法律效果受制於相對人主觀行為,例如拒收郵件、不去領掛號、聲稱未閱讀、關閉電子信箱等,否則表意人將面臨極大的風險,使得法律行為難以確定。 當表意人將書面意思表示以掛號郵寄方式送至相對人住所地,即便郵務機關未能直接送達,而僅留下招領通知單,若該通知單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且相對人無法證明正當理由無法領取,則視為意思表示已到達。這意味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依賴於相對人是否實際領取該郵件,而是依賴通知進入其支配範圍並可隨時了解。 即意思表示只要進入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的範圍,即認為通知已達到,無需相對人實際讀取。例如,系爭存證信函經郵局通知招領後,即被視為相對人可隨時了解內容,故意思表示已生效。 當郵件招領通知放置在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內,即使相對人未實際領取郵件,意思表示仍被視為到達並生效。這適用於行使優先承購權等具體法律行為的通知。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

民法第九十五條裁判彙編-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001721

民法第95條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說明: 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此條文規範非對話情況下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點,是民法意思表示制度中極具重要性的規範。對話意思表示採了解主義,必須使相對人理解;非對話意思表示則採到達主義,只要通知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並處於可隨時了解之客觀狀態,即屬生效,無須相對人實際閱讀。此生效機制是為了避免表意人陷於無限等待相對人讀取訊息的不確定狀態,也讓交易關係具備安定性與可預測性。 一般而言,非對話意思表示包括書面通知、存證信函、郵件、快遞、報值信、電子郵件、LINE 訊息、系統通知、傳真、以及其他非面對面、非即時對話的方式。九十五條的核心概念在於「通知達到相對人」,而達到的認定標準決定了法律行為何時發生效力、撤銷權何時起算、契約是否成立或解除、債務是否遲延、時效是否中斷、催告是否有效等,因此實務判決對於達到的解釋非常重視。 表意人以電子文件傳送意思表示至相對人指定的資訊系統時,只要該文件進入系統,意思表示即視為達到相對人而生效,無需相對人實際讀取。這說明了即使是電子文件,也只需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便能產生法律效力。 明示是通過語言或書面等明確的方式表達,而默示是通過行為讓他人推知意思。但沈默本身,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視為意思表示。這對非對話情境中的意思表示確認了表達方式的必要性。 只要通知送達相對人的居所或營業地,即便未交到本人手中,通知已視為達到。因此,無論相對人是否實際閱讀,意思表示已經發生效力。 當通知送達到多名相對人共同的住址時,即便是以一份通知對多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也只需通知達到該住址,無需每位相對人單獨接收到通知,意思表示即產生效力。這說明了達到的靈活性。 民法第95條中的「非對話意思表示」,其效力取決於通知是否「達到」相對人,而不是相對人是否實際知悉內容。這使得許多情況下,只要通知送達到相對人可控制的範圍內,意思表示即被視為有效。這在電子文件、書面通知、...

民法第九十五條裁判彙編-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001727

民法第95條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說明: 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此條文旨在確立非對話意思表示(如信件、電報、電子郵件等)何時發生法律效力之基準,並避免因通信往返造成法律關係之不確定性。所謂「非對話」,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並非同時在場直接溝通,例如以書信寄發解除契約、撤回要約、通知債務履行等情形。相較於「對話意思表示」(如面談或通話中立即表達意思),非對話意思表示需經一定傳遞過程,故立法上以「達到」為生效時點,使法律關係得以確定,保障交易安全與誠信原則。 「達到」一詞在實務與學說上具有特定意義。依最高法院及通說見解,所謂「達到」,並非要求相對人實際閱覽或知悉通知內容,而係指該通知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使其在通常情形下可隨時知悉內容。例如,郵件已送達相對人住所並放入信箱、郵局寄發領取通知而相對人可領取、或電子郵件已傳入收件人信箱中,均屬「達到」之狀態。換言之,只要通知客觀上到達相對人可以接收並理解之範圍,即視為達到,無須實際開封或閱讀。此立場避免相對人故意拒收或拖延收件以規避法律效果,確保法律行為生效之穩定與公平。 根據民法第95條的規定,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在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達到」的意思是通知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使其能夠隨時了解該內容,無需相對人實際接收或閱讀,意思表示即生效。 公司寄送董事會通知至董事的住所,雖未能投遞成功,但郵局發出招領通知並在期限內未被領取。法院認定,通知已進入相對人(上訴人及其配偶)的支配範圍,並處於可以隨時了解的狀態,通知視為已「達到」,因此生效。這表明,只要通知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即使相對人未實際接收,通知仍具法律效力。 當通知或書信送達至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內(如郵局通知相對人領取郵件),即使相對人拒絕接收或未能及時領取,通知仍被視為已「達到」,並開始生效。通知只要進入相對人的控制範圍且處於隨時可了解的狀態,便視為已「達到」。無論相對人是否實際接收或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