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五條裁判彙編-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001726
民法第95條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達到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說明: 民法第95條所規範的「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看似簡短,實際上在法律實務中的影響極為深遠,幾乎橫跨所有民事法律領域,包括契約解除、債務不履行催告、買賣契約承諾、撤回通知、代理權授與、辭職通知、保險契約、租賃契約關係終止、消費者保護爭議、雇傭契約終止等均可能牽涉到民法第95條的適用。因此,法院長期透過大量判決對「到達主義」的意義、「支配範圍」的判斷標準、電子郵件或簡訊是否構成有效通知、管理員代收效力、拒收郵件是否仍屬到達,以及撤回通知的先後順序等,提出一系列具體法律效果。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時期取決於通知「達到」相對人時,而非表意人發出通知的時間。這裡的「達到」是指通知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並處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的狀態,即使相對人未實際閱讀或接收該通知,意思表示仍然生效。 透過電子郵件表示辭職,即屬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在電子郵件到達被告時生效,即便未明確寫出辭職的生效日期,或未依公司規定填寫離職申請表,辭職的意思表示仍於電子郵件送達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只要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即視為已「達到」,即使相對人拒絕接收或沒有立即領取郵件,意思表示仍然生效。這樣的規定確保表意人發出的通知不受相對人的行為影響。 意思表示只需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使相對人能隨時了解該內容,即發生法律效力。無論相對人是否實際接收或閱讀,這一標準確保了非對話形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意思通知的生效應依照民法第95條的規定準用,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在通知「達到」時即生效,而不以實際接收為必要。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只要通知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使相對人處於能夠隨時了解該內容的狀態,意思表示即生效。這不受相對人是否實際閱讀或拒收影響,確保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能夠按時生效。 至原告引用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上字第一六○八號民事判決,主張兩造間之定期聘僱契約書,因違反上開勞基法之強制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自屬無效云云,惟查,該判決係就我國勞工所為之論述,與本件原告為外國人之情形尚有不同,自無從援用,原告所稱亦非可採。按辭職係勞工單方面使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