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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裁判彙編-法人成立之法定原則001555

民法第25條規定: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說明: 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此一規範被稱為「法人成立之法定主義」或「法人成立之法定原則」,是我國法人制度的根本基礎,明確宣示法人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方得成立,其法律能力及存在並非自然生成或慣習形成,而是須經法律授權與程序完成後才能具備權利能力及義務能力。 民法第二十五條的核心意旨在於:法人是法律擬制的權利主體,既然是擬制,則必須有法律根據;不符合法律要件者,即使存在類似組織形式,也不能當然取得法人格。因此,「法人是否成立」與「團體是否存在」並非同義。許多組織雖然事實上存在、組織穩定、成員明確、具有財產或制度,但若未依民法或特別法之規定成立,即不具法人格。 民法第二十五條因此確立了法人地位的核心標準,也決定了組織是否可以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法人之成立法源包括民法(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與特別法(公司法、醫療法、農會法、合作社法、政黨法、學校法等),均須依照特別程序、主管機關審查、章程規範與登記流程,方能取得法人地位。民法第二十五條之定位,並非要壓縮人民之結社自由,而是僅在「取得法人格」的部分進行規範;人民仍得依憲法第十四條自由結社成立團體,只是未依法律成立者稱為「非法人團體」,其權利能力與法人不同,但在民事訴訟上仍可基於事實上團體認定而具備當事人能力。司法實務正是沿著此脈絡逐步構建出「法人」、「非法人團體」、「自然人集合」三者的區別與法律效果範圍。 法院在此明確指出台灣祭祀公業並非法人。法院認為,祭祀公業僅屬於某一祖先後裔的祀產共同體,是一種傳統文化下的「家族財產集合」,其並無依法成立的法人資格,因此不具備權利能力,其財產應屬全體派下公同共有人所有。「祭祀公業並無權利能力,不能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財產為派下全體公同共有。」 惟按台灣之祭祀公業並非法人,僅屬於某一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其本身無權利能力,不能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財產應為祭祀公業派下全體公同共有,不因土地登記簿記載其所有人名義為祭祀公業,而異其性質。第系爭土地原係公業之祀產而為派下全體公同共有,則原審縱認定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有無效之原因,其受害者應為公業派下全體公同共有人,而非僅上訴人,乃上訴人未得其他派下之同意,而竟獨自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自屬不合。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86號民事)...

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裁判彙編-法人成立之法定原則001556

民法第25條規定: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說明: 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此條文奠定我國現代法人制度的核心基礎,被稱為法人成立之「法定主義」或「法律保留原則」,意即法人必須依據民法或其他特別法,經由合法程序、主管機關審查、必要登記,方得成立為權利義務的主體。法人並非自然形成,也不能因組織、人數、財產或運作而「當然具有法人格」,其存在完全取決於法律授予的資格與程序。 因此,未依法律規定成立者,即便事實上存在百年、運作完整、財產龐大,也不具備法人格,這種嚴格的法定原則在實務中經常成為判斷團體是否合法、財產歸屬如何、訴訟當事人能力是否存在的關鍵爭點。本條文的核心思想是:法人為法律擬制出的權利主體,而既然是擬制,即必須有立法之明確授權,否則不得任意創設。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法人可分兩大類: 一、社團法人,以「人之集合」為基礎,需具備章程、社員大會、代表人等組織機構; 二、財團法人,以「特定目的的財產」為核心,並須由捐助人將財產獨立化以持續追求公益或特定目的,通常需主管機關審查、法院登記。 除此之外,特別法上的各類法人,包括公司法人(公司法)、醫療法人(醫療法)、學校法人(私校法)、合作社法人(合作社法)、社會團體法人(人民團體法)、政黨法人(政黨法)等,皆必須依特別法要求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與登記,否則不得主張法人地位。實務判決一致指出,法人之成立必須基於法律明文,並完成所有必要程序,此乃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責任清晰、強化透明度的重要制度。 武智紀念財團是日據時期由台灣製糖株式會社社長武智直道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成立於昭和年間,具有獨立財產與公益性質。依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存在的公益性財團或公益性社團,可「視為法人」,但必須在民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由代表人依民法第四十七條或第六十條提出書狀向主管機關聲請審核,並於核定後依民法第四十八條或第六十一條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此為民法總則實施時所設的過渡制度,旨在使日據時期及民法生效前所成立的團體得以「轉換」成符合新制的法人。然而,武智紀念財團並未在臺灣光復後六個月內提出聲請,也未完成登記程序。法院認定,其法人格因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核和登記,自民法實施後三十五年間即歸於消滅,不再具有法人地位。 上訴人主張民法總則施行法第6條屬「訓示規定」,未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