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五條裁判彙編-承認之溯及效力001781
民法115條規定: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說明: 民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此條文在整個民法法體系中扮演極為關鍵的補正功能,其精神不僅確立了承認制度在法律行為效力形成上的地位,也同時反映民法對於「真意自治」的高度尊重。因為承認制度的核心目的,即在於讓原本欠缺特定要件或存在瑕疵之法律行為,得在事後透過當事人或有權機關的承認,使其自行為當時起發生效力,藉此修補行為之瑕疵、維護交易安全,並減少法律行為無效所可能造成的社會成本。然而,承認是否發生溯及效力、法律行為是否得因承認而補正、承認之意旨如何認定、承認與確認行為之區別、承認是否須明示或得以默示為之等問題,一直是民法重要的爭議焦點。而最高法院實務也透過一系列判決逐步勾勒出民法第115條的適用方式,特別是在公司、社區管理、法人、委任、物權變動等領域,承認的溯及效力往往牽動當事人間重大權利義務,甚至影響整體法律關係之存亡。 民法第115條的立法意旨,在於使原本欠缺效力或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在事後具備承認時,能溯及至法律行為初始時發生效力,藉此避免當事人自始重新為行為所需之繁複程序。例如代理行為欠缺代理權、無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之行為、未依法定程序成立之機關所為之行為,其效力本屬待定,若日後經有權者承認,則承認具有溯及回溯修補之效果,使行為自初成立時即視同有效。然而,承認之溯及效力是否當然發生,仍須依照民法第115條的但書:「如無特別訂定」。若當事人在承認時明確排除溯及效力,則溯及原則不適用;法院亦可能因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第三人權利保護等理由限制承認的溯及效力。 民法第115條規定,經承認的法律行為,若無特別約定,其效力可溯及到法律行為發生時生效。這表示,即使一開始某些法律行為可能因為程序或其他問題未合法成立,但若後來經合法機關或當事人承認,該行為便可以自行為當時起生效。 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判決,該案涉及某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合法成立問題。原審認為,該社區的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分四場舉行,並分別選出管理委員,但法院未進一步查明是否符合相關法定程序。根據民法第115條的精神,即便該社區第一次管理委員會不合法成立,但後來若合法成立的管理委員會承認了此前的行為,該行為可以溯及到法律行為發生時生效。 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