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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488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刑法》第47條針對累犯進行了規定,當一個行為人在受徒刑執行完畢或部分赦免後的五年內,再次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即構成累犯,法院可將其刑罰加重至二分之一。這一條款旨在針對多次犯案者進行更為嚴厲的處罰,以達到預防犯罪和矯正犯罪者的目的。 累犯的成立與加重刑罰的規定: 累犯的成立,依《刑法》第47條的規定,行為人在前案執行完畢後的五年內再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即構成累犯。當累犯成立時,法院得依據此條文將刑罰加重至二分之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累犯的加重刑罰並未違憲,但法院在個案中應考量行為人對刑罰的反應力是否薄弱,並檢視其有無特別的惡性。如果累犯的加重處罰超過了行為人應負的罪責,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此時法院應酌情裁量是否加重。具體情況應考量前後案件的犯罪類型、犯罪行為是否類似、兩案間隔時間長短、行為人前案的執行方式(如是否為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等)等多項因素,並綜合行為人的年齡、性格、社會經歷、犯罪後的反省態度等。 個案判決中的實際運用: 法院認定行為人因之前犯下販賣猥褻物品的罪行,刑期執行完畢後僅一年多就再次參與詐騙和賭博犯罪,顯示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有特別惡性。因此,法院根據《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罰,並認定該加重處罰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未過度懲罰。 法院對累犯的成立及加重處罰進行了深入探討,並強調法院在累犯加重刑罰的裁量過程中,應結合事實審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確保刑罰符合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的原則,並在累犯情節特別嚴重時適當加重刑罰。 《刑法》第47條對累犯的規定旨在嚴懲多次犯案者,通過加重刑罰達到預防再犯和矯正犯罪者的效果。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進一步指出,累犯的加重刑罰應在具體個案中進行審慎考量,避免因加重處罰而使行為人承受過度懲罰。法院在判斷是否加重刑罰時,應綜合考量行為人犯罪的動機、性格特徵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以確保累犯的處罰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刑罰之制定」,乃立法者針對特定犯罪所為基本之抽象非難評價,呈現為刑法分則所明文特定罪名之「法定本刑」。而「刑罰之加...

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492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累犯成立條件與適用範圍: 被告余○○因侵占遺失物而被判罰金。然而,由於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7條)僅屬於專科罰金刑,並非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因此不適用累犯加重刑罰。該判決說明,累犯的適用僅限於再犯的罪行法定本刑須為有期徒刑以上,若罪行僅屬罰金或拘役,則無法依累犯規定加重刑罰。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被告雖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但必須其於5年以內再犯者係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始合於累犯之要件。若其再犯之罪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罰金者,即與累犯之要件不侔,自不能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余○○於104年7月8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宜蘭縣五結鄉福德路87號「金身土地公廟」後殿桌子下,見有陳○○所遺失之背包1個,明知上開背包係他人所有之遺失物,仍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上開背包侵占入己後離去,嗣因陳○○發現背包遺失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始查悉上情。乃論被告以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並以被告上開犯罪,係在其另案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所犯,為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而科處罰金新台幣3千元(原判決另論處被告竊盜罪刑部分,不在本件非常上訴範圍)。惟按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屬專科罰金刑之罪,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無論以累犯之餘地。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侵占遺失物罪部分,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 這一案例強調,累犯的適用對象必須是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若再犯的是輕罪如罰金刑,則不能引用累犯規定。 累犯的發現與更定刑罰: 累犯發覺後是否可以重新更定刑罰的問題。根據刑法第47條和第48條規定,若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事實,則可聲請更定其刑,但這適用的前提是累犯情事在裁判確定後才被發現。如果在裁判確定之前,法院已經有足夠證據發現累犯事實,但未予以調查或適用,則不得在裁判...

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493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累犯成立與加重刑罰的條件: 累犯事實與是否加重刑罰需分兩階段處理。在第一階段,檢察官需提出被告累犯事實的具體證據;在第二階段,檢察官還需具體指出是否有必要加重刑罰的理由,如再犯的惡性或對社會的危害性。如果檢察官未充分說明累犯加重刑罰的必要,法院可依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加重刑罰。這表示,即使累犯成立,法院不一定必然加重刑罰,尤其在罪行與累犯情節不符的情形下。 累犯加重刑罰的審查標準: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累犯的加重刑罰不應自動適用最低刑罰加重,而應審酌個別案件的具體情形。法院需考量再犯行為是否顯示出行為人的特別惡性,以及刑罰反應力薄弱的情形。判斷因素包括前後犯罪的性質差異(是否故意、前後罪行的時間間隔、再犯罪行的嚴重性等),並針對行為人的個人狀況(如犯罪動機、反省態度等)進行綜合評估,從而決定是否加重本刑。 累犯判決對執行的影響: 累犯的判決不僅影響刑期的加重,還會影響刑罰執行的條件。例如,累犯者不得提報假釋的最低執行期間較長(刑法第77條),並且會受到行刑累進處遇及外役監執行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判決主文是否諭知累犯,對後續執行有重大影響。即便法院認定累犯事實,但若不加重其刑,仍有可能不在主文中明示累犯,以免對被告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影響。 實務上累犯的適用要點: 累犯加重的自由裁量: 雖然累犯成立會面臨刑罰加重的情形,但法院仍需依據具體案件進行自由裁量,特別是在累犯的前後罪行性質不同或罪行輕重懸殊的情況下。這一點是為了確保罪刑相當原則,避免過度苛刻的處罰。 檢察官的舉證與責任: 累犯成立與否,以及是否需要加重刑罰,需由檢察官具體指出證據及提出說明責任。這包括累犯事實的證據(如執行記錄、確定判決書等)和是否加重刑罰的具體證據。如果檢察官未充分履行舉證責任,法院可以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刑罰。 累犯的判決主文與執行的影響: 累犯的判決主文是否諭知累犯,不僅關乎判決的法律效力,也直接影響到刑罰執行的條件,例如假釋申請與行刑累進處遇的條件。因此,法院在判決中需要謹慎處理累犯事項,以免對被告造成不必要的...

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494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累犯與加重本刑的適用標準: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的累犯條款,加重刑罰的要求需斟酌案件具體情況,尤其不能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法院需評估行為人是否具備特別惡性以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的情形,並應遵守比例原則和罪刑相當原則。當累犯適用導致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的罪責時,法院應避免不當加重刑罰。 法院量刑裁量的適法性: 在個案中,事實審法院若充分審酌行為人的犯罪情節並行使量刑裁量權,而加重其刑時,只要該決定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即無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75號的解釋意旨。法院認為上訴人於執行前案有期徒刑後五年內再次販賣毒品,顯示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犯罪行為危害社會,應依法加重其刑。法院認為該加重刑罰是必要且合理的,並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或比例原則。 累犯加重最低本刑的審查原則: 累犯的加重最低本刑不能一概而論。法院應依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綜合考量行為人前後犯行之性質、罪責輕重以及再犯後對社會法益的危害等情形,以確保不會因累犯加重導致刑罰超出行為人應負擔的罪責。 累犯加重與毒品案件中的應用: 在毒品案件中,累犯的加重處理需特別謹慎。例如,在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判決 中,法院認為,上訴人再犯販賣毒品罪的行為對社會秩序及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危害,因此應加重其刑,並考慮其自白及提供有助偵破上游販毒組織的情報,法院適度減輕了其刑罰,最終做出了符合理性與比例原則的判決。 累犯條款的適用總結: 審慎適用累犯條款: 雖然刑法第47條規定對累犯應加重刑罰,但實務上要求法院在加重刑罰時必須謹慎考量,綜合評估犯罪情節、行為人特別惡性、刑罰反應力等因素,確保判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累犯的具體條件:  行為人在前案執行完畢後的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法院應依據累犯條款進行審查,並考量是否有加重刑罰的必要。 累犯判決的影響:  累犯的判決會影響行為人在刑罰執行中的待遇,如假釋申請的條件,或其他執行階段的處遇。因此,判決主文中是否明示累犯,對行為人具有實質影響,法院應謹慎處理...

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495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累犯加重本刑之適用與限制: 累犯加重本刑時,不能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法院需綜合考慮個案情狀,包括累犯人的特定惡性、刑罰反應力等,以避免行使累犯加重本刑導致罪刑不相當的情況。法院認定,被告的多項前科與刑罰執行記錄,足以證明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故適當加重刑罰,並未違反罪刑相當或比例原則。 累犯加重與最低本刑的自由裁量: 法院有權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對累犯適用加重最低本刑的自由裁量權。法院認為被告多次犯下包括販賣毒品等重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無減輕處罰的足夠理由,因此合理適用累犯條款加重其刑罰。法院強調,累犯條款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只要不濫用累犯加重本刑即為合法裁量。 累犯適用的範圍與刑罰反應力考量: 累犯的適用需要審查行為人對刑罰的反應力,尤其是其再犯行為的惡性與社會危害性。被告多次因搶奪、詐騙、毒品犯罪而被判刑,但依然在執行刑罰完畢五年內再次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足以顯示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依法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問題。 具體案例中的累犯認定: 在累犯認定中,法院應審酌前後案的犯罪類型、行為性質、刑罰執行情況(如是否入監、是否易科罰金等),從而決定是否適用累犯加重刑罰。法院針對被告多次偽造文書及非法辦案情節,綜合其累犯事實,合理加重刑罰,並且指出適用累犯條款時並無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形。 累犯適用的要點總結: 累犯加重的必要性:累犯加重刑罰的適用基於行為人的特定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法院需在累犯認定時,審酌前後案情及社會危害性,確保加重刑罰的合理性。 累犯加重刑罰的自由裁量權:雖然累犯條款要求加重本刑,但法院在具體個案中應審慎行使自由裁量權,尤其是當加重刑罰可能導致罪刑不相當時,應避免過度加重最低本刑。 累犯認定的程式與要求:累犯的認定需基於充分證據,檢察官負有證明責任,法院則在審理時應依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加重刑罰。 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確定判決於其理由乙、四、(...

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496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累犯加重本刑的目的及適用限制: 累犯加重本刑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應對那些刑罰反應力薄弱、在刑罰執行後不久即再次犯罪的行為人。這種加重刑罰的措施旨在延長其矯正期間,防止再犯,並維護社會防衛的效果。然而,累犯加重本刑的適用不能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若加重本刑導致罪刑不相當,將對行為人的人身自由造成不當侵害,違背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累犯與刑罰反應力的考量: 累犯的適用,需審酌行為人對刑罰的反應力,以及其犯罪後的惡性程度。如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雖多次犯下相同罪行,但若其犯罪源于某種成癮或行為習慣,則應考慮是否通過刑罰矯正其行為,或採取適當的保安處分,而非一味加重刑罰。對此,法院需根據個案具體情狀判斷是否適用累犯加重刑罰。 累犯認定的程式與司法審查: 在累犯認定的過程中,檢察官負有主張和舉證的責任,包括需提供行為人前案的完整執行記錄(如前案判決書、執行指揮書等)。法院則需依此審查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並決定是否適用累犯加重其刑罰。倘若檢察官未能有效證明累犯事實,法院不應隨意適用累犯條款。 個案中累犯適用的具體標準: 對於累犯的認定,法院應結合犯罪行為的性質、前後案的時間間隔、行為人的動機、犯罪計畫、以及其再犯的危險性等因素進行審慎考量。法院認定被告具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累犯條款加重了刑罰。法院綜合考量了被告的多項罪行,並判斷其再犯的社會危害性和刑罰反應力,認為適當加重其刑罰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不相當原則。 法院的裁量權與累犯加重的自由裁量: 法院在累犯加重刑罰時,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需確保此加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如在某些個案中,若行為人雖符合累犯的條件,但罪責相對輕微,法院可酌情決定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刑法第47條的累犯條款是為應對那些刑罰反應力薄弱、再犯可能性高的行為人而設立的。然而,法院在適用累犯條款時,需綜合審查行為人的犯罪情狀、前後案情及再犯的危險性,並結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避免一刀切地加重刑罰。 本院按:一、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

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497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累犯加重本刑的立法目的與適用: 累犯加重本刑的立法目的是針對那些刑罰反應力薄弱、在刑罰執行後不久即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行的行為人,以延長矯正期間,協助其重返社會,同時兼顧社會防衛。然而,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累犯加重本刑的適用,不能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若加重刑罰導致罪刑不相當,將對行為人的人身自由造成不當侵害,違背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累犯加重本刑的例外: 法院在適用累犯加重刑罰時,應審慎判斷具體個案情形,尤其是在行為人沒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良好的情況下,累犯加重本刑的適用應謹慎。例如,若法院發現行為人雖符合累犯要件,但若加重刑罰會導致罪刑不相當,法院可以依據 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情不予加重刑罰。 關於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尚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且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有關機關依該解釋意旨修正刑法第47條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細繹之,祇在法院認為依個案情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若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法院始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而宣告最低法定刑,並非謂法院絕對不得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判決) 個案考量的重要性: 法院在裁量是否加重刑罰時,需審酌具體個案的所有情節,包括行為人前後罪行的時間間隔、前案的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的刑罰執行方式(監禁或易科罰金)、以及再犯的動機和危害等。通過這些因素,法院可以綜合判斷行為人的特別惡性或對刑罰的反應力是否薄弱,以...

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490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刑法》第47條關於累犯的規定,旨在對行為人在一定時間內再次故意犯罪的情況下進行加重處罰。根據該條文,受徒刑的執行完畢或部分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屬於累犯,應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一。這一規定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因而需要延長矯正期,以實現矯正和社會防衛的目的。 釋字第775號解釋與累犯的調整: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對於累犯的規定進行了解釋,指出如果累犯條款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可能導致罪刑不相當的情況,特別是行為人所受到的刑罰可能超過其應負擔的罪責,這樣的情況會侵害到行為人的人身自由,違背憲法第8條和第23條比例原則。因此,釋字第775號要求,累犯規定應在具體個案中,依犯罪情節審慎裁量,避免因累犯條款的僵化適用導致過度懲罰。 累犯成立與加重刑罰的條件: 累犯的成立條件為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或部分赦免後,行為人在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且所犯之罪須為有期徒刑以上。此時,法院應考量行為人的犯罪情節,視其是否對刑罰有薄弱的反應力,從而加重刑罰。 裁量標準: 法院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前後案犯罪的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的情形,以及前案是否經過假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等具體執行狀況。同時,應考量行為人的年齡、性格、環境、學識、經歷及反省態度,以判斷其是否具備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的情形,從而決定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刑法上所稱刑罰者,係指國家依據刑法法規,對於犯罪行為制裁行為人之公法上手段。刑罰之適用首要求適法,其次求其允當。刑法條款在法律效果上固均認有高、低度之法定刑,使法官針對具體的個案在法定最高、低度刑期間,裁量科處宣告刑,惟因犯罪行為情狀萬千,情節輕重懸殊,有時縱處以法定最高或最低刑,仍嫌太輕或重,為解決此種以法定刑的最高、低度刑尚無法妥適科處刑罰的特殊情狀,刑法乃設有加重、減輕的規定,賦與法官在刑罰裁量過程中遇有刑法所明定的加重、減輕事由時,即可據以加重或減輕刑罰。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500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累犯適用與軍法案件的處理: 修正前刑法第49條規定,對於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根據此規定,若前罪由軍法機關全程裁判並判處有期徒刑,即使在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也不構成累犯。此規定在民國94年修正,取消了軍法案件不適用累犯的限制,但在修正前的案件仍適用舊法,以維護被告利益。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與累犯加重量刑: 檢察官應在量刑階段具體指出被告累犯加重刑罰的證據及方法,包括前後罪行的性質、前案執行完畢的情況(如是否監禁執行、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等),以及再犯的原因和惡性表現等。法院應依此進行綜合判斷,確保累犯加重刑罰的適用符合法律程式及罪刑相當原則。法院僅在檢察官完成舉證的基礎上,方可裁定是否加重刑罰。 累犯加重量刑與法律適用不當的修正: 當法院未詳細調查被告是否確實構成累犯,而直接適用累犯加重刑罰時,屬於程式和法律適用錯誤。比如在某案件中,法院未深入調查被告的前科是否屬軍法裁判的情形,錯誤地認為其構成累犯並加重刑罰,結果被認定為不當適用法律,成為非常上訴的原因。 刑法第47條的累犯加重刑罰規定旨在針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的行為人,延長其矯正期以保護社會秩序。然而,在具體個案中,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須證明被告具備累犯要件,法院則需依程式調查和評估,確保累犯加重量刑的適用符合法律原則。特別是在涉及軍法案件或累犯證據不充分時,法院的裁決應更為謹慎,以確保罪刑相當,避免法律適用不當。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固為刑法第47條第1項所明定。惟修正前刑法第49條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之。所稱依軍法受裁判,凡前所犯罪,係受軍法機關裁判者皆屬之,不以犯罪之性質及裁判適用之實體法為準。故於刑法第49條修正施行前,犯罪係受軍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自不構成累犯。又刑法第49條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49條關於累犯之規定...

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491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累犯成立條件的審查與適用: 被告在前次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了相同類型的犯罪,即「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法院考量被告的三次前科及自述的酒癮情況,並鑑於其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認為其對刑罰反應薄弱,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於102年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630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102年1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105年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同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63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3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106年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同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84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9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審酌被告前有3次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前科,且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有酒癮(詳本院卷第33頁),猶不知自省其身,仍貿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不啻對他人已產生立即侵害之高度危險性,亦自陷於危險狀態中,嚴重侵害道路交通往來安全,尤以其前次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判處罪刑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未及一載即再為本案犯行,顯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並考量被告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益之危害,避免被告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該案顯示累犯加重的裁量主要基於行為人的「刑罰反應力」薄弱,特別是前案與後案類似且短時間內再犯,顯示行為人未有改正的意圖,因此需要加重懲戒。 累犯事實的舉證責任: 強調累犯加重刑罰係對被告不利的事項,因此應由檢察官負責舉證累犯的事實。檢察官需要具體提出證明方法,例如前案...

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501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累犯規定在軍法案件中的適用: 案件中被告在修正前刑法第49條規定下因軍法案件受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由於修正前刑法第49條明確規定前案依軍法裁判者不適用累犯規定,故對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的案件,應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仍適用舊法,以避免對被告造成不利的法律後果。法院指出,被告的前案在刑法第49條修正前受軍法裁判且刑罰執行完畢,該法律效果已經確定,不應因修正後的法律而重新評估並適用累犯加重刑罰的規定。這體現了罪刑法定主義和法律安定性原則。 累犯適用的雙階段要件: 累犯的成立須滿足兩個要件:前案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並赦免,且後案在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法院在判斷累犯時,必須綜合考慮前後兩個階段的法律事實,並依據當時有效的法律進行適用。不能以後案發生時的法律規定推翻前案的法律效果,否則將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累犯加重刑罰與罪刑法定主義: 累犯加重刑罰的適用應遵循罪刑法定主義,不得回溯適用于修法前的案件。法院在適用累犯加重刑罰時,需確保法律依據明確且合乎罪刑相當原則。被告因軍法案件受刑,且刑罰在修法前執行完畢的,不應適用修正後的累犯規定,以避免不利後果。 刑法第47條關於累犯的規定要求在前案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故意犯罪,且需滿足雙階段要件。在修正前的刑法第49條下,依軍法裁判的案件不適用累犯規定。因此,對於修正前受軍法判決的案件,法院應依據當時的法律,不得適用修正後的累犯規定。這一原則體現了罪刑法定主義和法律安定性的核心精神,確保被告不會因事後法律變化而遭受不利影響。 壹、本案基礎事實一、被告劉○○於93年間因違反部屬職責之軍法案件,經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於94年10月2日執行完畢(下稱「軍法前案」)。被告復於96年5月11日,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94號判決(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論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罪刑確定(下稱系爭確...

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489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刑法》第47條規定累犯之成立與加重刑罰的條件,當行為人在受徒刑的執行完畢或部分赦免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構成累犯,法院得依此規定加重其刑罰至二分之一。此規定主要目的在於對屢次犯案的行為人進行嚴格懲罰,藉此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裁判要點: 累犯成立與加重刑罰的條件: 累犯的成立以行為人在前案的徒刑執行完畢或部分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要件。這包括了實際服刑和假釋等情況,若假釋被撤銷,則不得視為執行完畢。 行為人構成累犯時,法院可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罰至二分之一,但需要結合具體情節和罪責進行裁量。 法院在累犯案件中的裁量與程序要求: 法院在適用累犯規定時,需由檢察官提出行為人構成累犯的證據並具體指出應加重刑罰的理由。若檢察官未提出相關主張,法院則不必主動調查,這樣的裁量過程不被視為違法【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強調,對累犯的加重處罰應謹慎適用,避免在不符合罪責的情況下加重刑罰。法院在個案中應綜合考量行為人的特別惡性、對法規範的敵視等因素,並確保刑罰符合罪刑相當原則【108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判決】。 累犯前案不得重複作為量刑依據: 當行為人因累犯被加重刑罰後,法院不得再次以前案作為量刑的依據,避免重複評價和加重處罰【110年台上字第2528號刑事判決】。 累犯與特別惡性的考量: 累犯的加重刑罰本質上是基於行為人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表現出對法規範的敵視態度,從而需延長矯正期間。這不僅體現了對行為人的嚴格懲戒,也是一種社會防衛的策略【108年度台非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結論: 《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旨在對屢次犯罪者加重處罰,強調行為人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和特別惡性。在具體適用中,法院需依據個案情況審慎裁量,並遵循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確立的罪刑相當原則,避免過苛的懲罰。在程序上,檢察官需承擔舉證責任,法院則根據其主張作出裁量,確保累犯處罰的公正性與合法性。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