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488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刑法》第47條針對累犯進行了規定,當一個行為人在受徒刑執行完畢或部分赦免後的五年內,再次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即構成累犯,法院可將其刑罰加重至二分之一。這一條款旨在針對多次犯案者進行更為嚴厲的處罰,以達到預防犯罪和矯正犯罪者的目的。 累犯的成立與加重刑罰的規定: 累犯的成立,依《刑法》第47條的規定,行為人在前案執行完畢後的五年內再故意犯下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即構成累犯。當累犯成立時,法院得依據此條文將刑罰加重至二分之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累犯的加重刑罰並未違憲,但法院在個案中應考量行為人對刑罰的反應力是否薄弱,並檢視其有無特別的惡性。如果累犯的加重處罰超過了行為人應負的罪責,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此時法院應酌情裁量是否加重。具體情況應考量前後案件的犯罪類型、犯罪行為是否類似、兩案間隔時間長短、行為人前案的執行方式(如是否為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等)等多項因素,並綜合行為人的年齡、性格、社會經歷、犯罪後的反省態度等。 個案判決中的實際運用: 法院認定行為人因之前犯下販賣猥褻物品的罪行,刑期執行完畢後僅一年多就再次參與詐騙和賭博犯罪,顯示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有特別惡性。因此,法院根據《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罰,並認定該加重處罰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未過度懲罰。 法院對累犯的成立及加重處罰進行了深入探討,並強調法院在累犯加重刑罰的裁量過程中,應結合事實審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確保刑罰符合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的原則,並在累犯情節特別嚴重時適當加重刑罰。 《刑法》第47條對累犯的規定旨在嚴懲多次犯案者,通過加重刑罰達到預防再犯和矯正犯罪者的效果。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進一步指出,累犯的加重刑罰應在具體個案中進行審慎考量,避免因加重處罰而使行為人承受過度懲罰。法院在判斷是否加重刑罰時,應綜合考量行為人犯罪的動機、性格特徵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以確保累犯的處罰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刑罰之制定」,乃立法者針對特定犯罪所為基本之抽象非難評價,呈現為刑法分則所明文特定罪名之「法定本刑」。而「刑罰之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