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七條裁判彙編-累犯000497

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說明:

累犯加重本刑的立法目的與適用:

累犯加重本刑的立法目的是針對那些刑罰反應力薄弱、在刑罰執行後不久即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行的行為人,以延長矯正期間,協助其重返社會,同時兼顧社會防衛。然而,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累犯加重本刑的適用,不能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若加重刑罰導致罪刑不相當,將對行為人的人身自由造成不當侵害,違背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累犯加重本刑的例外:

法院在適用累犯加重刑罰時,應審慎判斷具體個案情形,尤其是在行為人沒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良好的情況下,累犯加重本刑的適用應謹慎。例如,若法院發現行為人雖符合累犯要件,但若加重刑罰會導致罪刑不相當,法院可以依據 刑法第59條 規定,酌情不予加重刑罰。


關於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尚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且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有關機關依該解釋意旨修正刑法第47條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細繹之,祇在法院認為依個案情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若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法院始應依該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而宣告最低法定刑,並非謂法院絕對不得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判決)


個案考量的重要性:

法院在裁量是否加重刑罰時,需審酌具體個案的所有情節,包括行為人前後罪行的時間間隔、前案的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的刑罰執行方式(監禁或易科罰金)、以及再犯的動機和危害等。通過這些因素,法院可以綜合判斷行為人的特別惡性或對刑罰的反應力是否薄弱,以決定是否適用累犯條款。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意旨,認為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並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斟酌個案情形,裁量是否依該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原審已敘明上訴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22罪,均構成累犯;考量該22罪係在前案刑罰執行完畢後1年3個多月左右即開始陸續違犯,顯示其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且上訴人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造成毒品擴散,嚴重戕害國人身心健康,並影響社會治安、公共秩序之維護,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皆重,並無量處最低法定刑仍屬罪刑不相當而過重情事;復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未闡釋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限於前案與後案之罪質相同時始可適用,此應非判斷累犯者在主觀上有無特別惡性,或是否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而應加重最低本刑之唯一標準,而認上訴人及辯護人僅以前案與本案之罪質不同,即謂上訴人並無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情事云云,尚非可採(見原判決第4至5頁)。原審已就上訴人所犯上開之罪,說明其裁量加重之理由,難認原判決適用累犯規定有何不符上開解釋意旨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判決)


累犯適用的合法性與自由裁量權:

累犯加重本刑雖然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但法院在具體個案中有自由裁量權,特別是在累犯加重本刑可能導致罪刑不相當時,法院可以選擇不加重最低本刑。法院的這一自由裁量需確保符合法律規定,並且不違背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


刑法第47條的累犯規定旨在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再犯可能性高的行為人加重刑罰。然而,法院在適用累犯條款時,必須綜合考量行為人的具體情狀和罪責,並結合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的精神,避免一刀切地加重刑罰,以確保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如果累犯加重本刑會導致刑罰超出行為人應負擔的罪責,法院可通過自由裁量權決定不加重最低本刑,以避免對行為人產生不當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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