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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五條裁判彙編-未遂犯000249

刑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未遂犯的成立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構成犯罪的行為,並且該行為是否已對法益造成直接或現實的危險。販賣毒品未遂等案件中,即使交易未達成,但只要行為人已著手進行洽談或磋商,即可構成未遂。未遂犯的處罰依特別規定,並可按既遂犯減輕刑罰。 未遂犯的基本定義 根據刑法第25條第1項,未遂犯是指行為人已開始實行犯罪行為,但尚未完全達到犯罪結果。這些行為若已對犯罪所保護的法益造成直接或現實危險,即可認定為未遂犯,不論行為結果是否實現。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已著手磋商價格、數量,即使毒品尚未交付,也可構成販賣毒品未遂。 販賣毒品未遂的認定 在販賣毒品的案例中,只要行為人開始進行與交易相關的磋商或洽談,如商議價格、數量等,就已經進入犯罪著手的階段,即便最終沒有完成交易或交付毒品,也可構成未遂犯。判決中提到,上訴人與對方買方已就交易達成一致意見,雖然未交付毒品,但已對法益造成危險,因此成立販賣毒品未遂罪。 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之規定,揭明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後,不待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即成立未遂犯。又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特定犯罪決意而開始實行合致或密接於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若其行為在客觀上已對於該罪所保護之法益造成直接或現實危險,即屬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係以價金及標的毒品為其交易要素,於販賣毒品犯行之事實認定,得涵攝於毒品「販賣」之客觀構成要件者,包括行為人主動兜售、推銷毒品或為買賣之要約,或被動就買方求購之毒品或其數量或價格為對應之磋商或承諾,或為履行販毒相關事項之洽議等實行行為,苟行為人基於販賣毒品營利之意圖,而著手上開實行行為之一,不論買賣雙方就標的毒品之數量或價金所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已否合致,或價金交收與否,若出賣人未交付標的毒品與買受人,以致犯罪未得遂行者,即屬販賣毒品未遂。原判決依憑卷內包括上訴人認罪自白在內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已詳敘其憑據及理由。其中關於何以認定上訴人已著手實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一節,則依卷內資料論述說明:上訴人於偵查中及第一審審理時供承略以:伊與藍○○有約定,如果他需要含毒咖啡包,伊可以賣給他,本件交易係藍○○聯絡伊...

刑法第二十五條裁判彙編-未遂犯000243

刑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刑法第25條的未遂犯規定,要求行為人已經開始實行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並且因未能實現犯罪結果而構成未遂。法律在認定未遂犯時強調行為的「著手」,即行為人不僅僅停留在準備階段,而是已經實施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的行為。未遂犯的處罰通常較輕,並且對於犯意變更等特殊情況,法律會根據具體情形評估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犯罪之著手與預備行為的區別:  依據刑法第25條,未遂犯的成立需行為人已開始實行犯罪行為,即所謂「著手」。若行為人僅從事犯罪之前的準備行為,如積極創設犯罪條件,則這些行為屬於預備行為,尚不構成未遂犯。比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指出,行為人須已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預備行為並不構成未遂。 犯意變更與著手行為的關聯:  在犯罪實行過程中,行為人可能改變其犯意,這種變更可能會影響其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在實行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改變了原本的犯意,則可能構成犯意升高或降低。 例如,若行為人本來意圖傷害他人,後來變更為殺害他人,則犯意升高,需依新犯意即殺人罪處理。 又行為始於著手,故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意,原則上自應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惟行為人若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繼續中轉化(或變更)其犯意(即犯意之升高或降低),亦即就同一被害客體,轉化原來之犯意,改依其他犯意繼續實行犯罪行為,致其犯意轉化前後二階段所為,分別該當於不同構成要件之罪名,而發生此罪與彼罪之轉化,除另行起意者,應併合論罪外,其轉化犯意前後二階段所為仍應整體評價為一罪。是犯意如何,原則上以著手之際為準,惟其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嗣後若有轉化為其他犯意而應被評價為一罪者,則應依吸收之法理,視其究屬犯意升高或降低而定其故意責任,犯意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又因行為人轉化犯意前後二階段行為係屬可分之數行為,且係分別該當於不同構成要件之罪名,並非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自不能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977號判決) 按行為始於著手,著手之際,有如何之犯意,即應負如何之故意責任。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

刑法第二十五條裁判彙編-未遂犯000248

刑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未遂犯的判斷標準以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構成犯罪要件的行為為依據。即便犯罪結果尚未發生,只要行為人對法益造成現實危險,即可構成未遂犯。此外,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的犯意變更或另行起意,會影響罪責的認定和處罰方式,需根據行為的連續性和犯意的變化來具體判斷。 未遂犯的成立:  根據刑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未遂犯的成立條件是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且未能達成犯罪結果。所謂「著手實行」,是指行為人已開始實行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並且該行為在客觀上已對法益造成現實的危險。例如,對於販賣毒品未遂的情況,若行為人基於販毒的營利意圖,已經進行推銷、洽談價格等行為,雖未完成交付毒品,仍構成販賣毒品未遂。 犯意變更與著手的判斷:  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的犯意可能會發生變更,例如從傷害轉變為殺人,或從剝奪行動自由轉變為殺害。這種情況下,應判斷是犯意的變更還是另行起意。若犯意的變更是在犯罪行為的同一階段發生,並且行為具有密切關聯,則通常評價為一罪,如同一行為之延續。若行為人另行起意,則應當分別論罪。例如,若行為人起初只是綑綁被害人並剝奪其行動自由,後來起意殺害被害人,則兩者應分別論罪。 未遂犯係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尚未完全實現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既遂階段,並依無法達成既遂階段之原因,分為普通未遂(障礙、失敗未遂)、不能未遂(實行行為本質無法達到既遂狀態)與中止未遂(因行為人己意中止實行行為或防止結果發生,抑或結果之不發生,雖非防止行為所致,惟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易言之,倘已完全實現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即無由成立未遂犯,遑論有中止未遂之適用。而未經許可持有槍枝或子彈罪,為繼續犯,行為人一經將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或子彈,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犯罪即完成,無構成未遂犯之可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41號判決) 販賣毒品未遂的具體判斷:  在販賣毒品案件中,未遂犯的認定不必等待買賣契約完全達成,只要行為人已經基於販賣意圖進行了實質的洽談、議價或推銷,即可構成犯罪著手。例如,行為人基於販賣毒品的意圖,無論是否已達成具體的買賣合意,若尚未完成毒品交付,則構成販賣毒品未遂。 犯意的綿延性與罪責:  行為人基於單一的犯...

刑法第二十五條裁判彙編-未遂犯000242

刑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刑法第25條中的未遂犯,旨在處罰那些雖未達成犯罪結果但已經開始實行犯罪行為的行為人。未遂犯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構成要件的行為,若僅限於犯罪準備階段則不構成未遂。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對於「著手」與「預備」的區分,強調了行為的客觀實現與主觀犯意的綜合評價。 未遂犯的定義與著手行為的判斷:  根據刑法第25條,未遂犯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行犯罪行為,但因未能實現犯罪結果而未遂。未遂犯的成立需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若僅處於準備階段,則尚未構成未遂犯。 例如,法院明確指出,只有行為人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已經開始實行,才構成未遂犯,而犯罪之前的準備行為則僅屬預備行為,不構成未遂。 刑法第25條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若於著手此項要件行為以前之準備行動,係屬預備行為,即未達著手程度之前,為便利將來行為之遂行而實施之各種準備行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刑事判決) 著手與預備的區別:  行為的「著手」是未遂犯成立的關鍵。若行為人僅處於計劃或準備階段,尚未進行實際犯罪行為,則這些行為僅為犯罪預備,不成立未遂犯。 法院認為,犯罪的著手應從行為人是否已經開始實行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來判斷。該案中,被告雖然尚未完成詐欺行為,但已經進行詐術行為,因此構成未遂犯。 刑法上之未遂犯,固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所謂著手,亦指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而言;此於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應以行為人開始實行以詐財為目的之詐術行為,為其著手實行與否之認定標準;至於被害人是否因行為人之詐欺行為而陷於錯誤,則不影響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74號刑事判決) 刑罰擴張與法益保護:  刑法處罰未遂犯是刑罰擴張的一種形式,因未遂行為仍對法益造成現實危險。此處罰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之罪名。 法院進一步解釋了毒品販賣罪的未遂行為。該案中,行為人已經開始與他人談論販毒的條件,即便尚未實現交易行為,已被認定為著手販毒行為,因而成立未遂犯。 出於故意之不法行為,或歷經決意、計畫(陰謀)、準備(預備)、著手(實行)、既遂及終了等過程,或僅處於上開歷程...

刑法第二十五條裁判彙編-未遂犯000244

刑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刑法第25條所規範的未遂犯,必須是行為人已經開始實行犯罪行為,並且因某些原因未能達成犯罪結果。在犯罪著手之前的準備行為,並不構成未遂。針對具體的犯罪行為,例如強制性交罪和買賣罪,是否已經達到著手階段需根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犯意和犯罪進程進行綜合判斷。 未遂犯的成立要件: 未遂犯的成立需行為人已經開始實行犯罪行為,並且因某種原因未能達成犯罪結果。刑法第25條的規定明確指出,行為人必須對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已著手」,而且尚未發生犯罪結果。至於在犯罪行為之前的準備行為,則屬於預備行為,不構成未遂犯。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中指出,犯罪行為的著手必須是在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已經開始實行,而非僅止於準備階段。 強制性交未遂犯的判斷標準: 在強制性交罪中,若行為人已經基於犯意開始實行對被害人使用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即可構成未遂犯。然而,如果行為人僅傳送威脅性訊息,而未與被害人實際接觸,則該行為是否構成強制性交未遂,需要具體評估。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判決中指出,若行為人僅透過網路訊息威脅見面,但並未與被害人直接接觸,則此情形尚不足以認定為已著手實行強制性交罪。 買賣犯罪與未遂的認定: 在涉及買賣罪行時,未遂犯的成立需要具備具體的買賣行為著手。例如,雙方僅就買賣百步蛇進行通話,並未實際交付或收到貨品,因此無法確認買賣行為是否完成,進而無法認定為已著手於買賣犯罪。 惟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為刑法第25條第1項所明定。其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其在開始實行前所為之預備行為,不得謂為著手,自無成立未遂犯之餘地。又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須基於對男女強制性交之犯意,著手實行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非法方法,而未發生強制性交之結果,始能成立。行為人尚未開始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前所施用之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得否認為已著手實行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行為,應視其強制性交之犯意是否已表徵於外,並就犯罪實行之全部過程予以觀察。必以由其所施用之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足以表徵其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而為,且與性交行為之進行,在時...

刑法第二十五條裁判彙編-未遂犯000247

刑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未遂犯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且該行為對於法益已經造成現實危險,即便犯罪結果未能實現,也構成未遂犯。無論是在製造毒品或販賣毒品的案例中,只要行為人開始進行具體的實行行為,即可構成未遂犯。至於犯意的變更,應根據具體犯罪行為的連續性和相互關聯性,來判定是否合併論罪或分別處罰。 未遂犯的定義與著手行為: 依據刑法第25條第1項,未遂犯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但未能達成犯罪結果。所謂「著手」,是指行為人開始實行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這意味著行為人不僅有實施犯罪的主觀意圖,並且在客觀上已經開始進行可能侵害法益的具體行為。 製造毒品的未遂與既遂: 在製造毒品的案件中,著手製造行為可以包括將原材料進行加工,例如將毒品提高純度、乾燥毒品或將毒品從液態轉為固態。這些行為即使尚未達到完成毒品製成的階段,也可以構成犯罪的著手。行為人使用果汁機、攪拌器等工具製造毒品,即已達到著手製造毒品的程度,縱使部分器具未檢出特定毒品成分,但已經構成未遂犯。 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法上所謂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其著手,當自為該特定目的,而於原、物料施加人工之際,即已開始。且由原、物料製造成毒品之成品,固有其一定之化學、物理變化及相應之步驟,然製造毒品行為並不以此為限,凡為製造毒品之目的,而於原、物料施以人為加工改製,即已著手於製造行為,不以原、物料已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故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或使潮濕之毒品乾燥化等,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至其既遂、未遂之區別,應以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準,凡所製出之客體,已經達到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為充足,屬於既遂;反之,為未遂。賴○○將含有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之晶體、粉末、黏稠物質及未檢出毒品成分之不明粉末,以果汁機、攪拌器、電水壺、過濾網等器具,混合調製成所需之毒品粉末,已屬著手製造第三、四級毒品之行為,並已製成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N-...

刑法第二十五條裁判彙編-未遂犯000246

刑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未遂犯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且該行為對於法益已經造成現實危險,即便最終未能達成犯罪結果,也構成未遂犯。對於犯意變更或另行起意的情況,應根據具體犯罪行為的連續性和相互關聯性,判斷是合併論罪還是分別論罪。 未遂犯的成立:  根據刑法第25條第1項,未遂犯的成立條件是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且未能達成犯罪結果。所謂「著手實行」,指的是行為人基於特定犯罪決意,開始進行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而此行為在客觀上對於所保護的法益已構成直接或現實的危險。例如,販賣毒品未遂的情況即為典型案例,無論買賣雙方是否完成交易,只要行為人著手進行如推銷、洽談價格等行為,即可構成未遂犯。 販賣毒品未遂之認定:  販賣毒品犯罪的著手可包括與買方磋商毒品數量或價格、洽談交付方式等實質行為,而不必等待毒品的實際交付。行為人與買方就毒品交易進行商議,即使尚未實際交付毒品,仍已構成販賣毒品未遂。 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之規定,揭明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後,不待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即成立未遂犯。又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特定犯罪決意而開始實行合致或密接於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若其行為在客觀上已對於該罪所保護之法益造成直接或現實危險,即屬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係以價金及標的毒品為其交易要素,於販賣毒品犯行之事實認定,得涵攝於毒品「販賣」之客觀構成要件者,包括行為人主動兜售、推銷毒品或為買賣之要約,或被動就買方求購之毒品或其數量或價格為對應之磋商或承諾,或為履行販毒相關事項之洽議等實行行為,苟行為人基於販賣毒品營利之意圖,而著手上開實行行為之一,不論買賣雙方就標的毒品之數量或價金所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已否合致,或價金交收與否,若出賣人未交付標的毒品與買受人,以致犯罪未得遂行者,即屬販賣毒品未遂。原判決依憑卷內包括上訴人認罪自白在內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犯行,已詳敘其憑據及理由。其中關於何以認定上訴人已著手實行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一節,則依卷內資料論述說明:上訴人於偵查中及第一審審理時供承略以:伊與藍○○有約定,如果他需要含毒咖啡包,伊...

刑法第二十五條裁判彙編-未遂犯000241

刑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刑法第25條中未遂犯的定義,核心在於判斷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但未能達成犯罪結果。不同的理論對於「著手」時點的認定各有不同的觀點,但混合主客觀說在實務中較為常見。法院通常根據犯罪行為的具體情形來判斷未遂犯是否成立,並依照刑法規定酌情減輕處罰。 犯罪行為的著手與未遂: 根據刑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未遂犯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行犯罪行為,但未能實現犯罪結果的情形。這裡的「著手」是指行為人已經具備犯罪的犯意,並且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所要求的行為,但結果並未發生。若行為人只是在進行犯罪前的準備行為,如安排犯罪工具或策劃犯罪計劃,這些行為則屬於預備階段,尚未達到犯罪的「著手」標準。 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應根據其犯罪計劃及犯意,綜合其行為進行整體評價。這裡強調了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及其行為的客觀表現。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有實行犯罪之決意,客觀上並有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其緊密之行為,而尚未發生犯罪之結果者而言。若僅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以前,為實現某一犯罪行為之決意,而從事之準備行動,以便積極創設犯罪實現之條件或排除、降低犯罪實現之障礙,則屬預備行為。犯罪行為是否著手實行,抑或僅止於預備階段,應從行為人之犯罪計畫或其犯意及行為予以整體評價判斷。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20號刑事判決) 著手時點的理論爭議: 關於何時算是犯罪行為的著手,學界有多種理論。這些理論包括: 形式客觀說:認為只有當行為人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中的行為,才能認為是著手。這種理論的問題是,它可能將一些已經形成實質危險的行為排除在未遂的範疇之外。 實質客觀說:此說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對犯罪構成要件具有必要關聯性,或對法益形成直接危險的行為,即可視為著手。 主觀說:強調行為人的犯罪意圖。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計劃已經開始進行,則認為已經著手,無論行為在客觀上是否達到一定程度。 應採用主客觀混合說,這種理論既考量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也評估其客觀行為對法益的危險程度,能更準確地判斷何時構成犯罪的著手。 未遂與既遂之區別與處罰: 未遂犯與既遂犯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結果是否發生。未遂犯由...

刑法第二十五條裁判彙編-未遂犯000250

刑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未遂犯的成立依賴於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並對法益造成了直接或現實的危險。販賣毒品案件中,若行為人已進行了與毒品交易相關的洽商或承諾,無論交易是否完成,均可構成販賣毒品未遂。而在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但因外部原因未完成的情形下,則構成障礙未遂,而非不能未遂。 犯罪之著手的定義 根據刑法第25條,犯罪的著手是指行為人基於特定犯罪決意,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當行為已對法益造成直接或現實危險,即可視為犯罪之著手。例如,販賣毒品案件中,行為人若已進行了毒品交易的洽商、兜售或推銷行為,即使交易尚未完成,也屬於著手實行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未遂的認定 在販賣毒品的案例中,只要行為人與買方就毒品的數量、價格等達成合意,且有販賣毒品的營利意圖,即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交易,仍可構成販賣毒品的未遂犯。法院認為,若行為人已著手進行與販毒相關的磋商或履行行為,即使未交付毒品,也構成販賣毒品未遂,因為這些行為已對毒品犯罪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了現實危險。 不能未遂與障礙未遂的區別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若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且無危險者,不罰,這即是不能未遂。若行為本身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只是因偶然原因未達到既遂,則屬障礙未遂。例如,上訴人雖未實際交付毒品,但因與對方已達成交易合意,且過去曾有類似販賣毒品的經歷,具有高度完成交易的可能性,因此屬於障礙未遂,而非不能未遂。 判斷未遂犯的依據 未遂犯的成立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並且行為是否已對法益造成直接或現實危險。若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無論犯罪結果是否發生,均構成未遂犯。例如,上訴人在販賣毒品的過程中,雖未查獲足夠的毒品供交易,但其行為已對法益構成危險,符合販賣毒品未遂的要件。 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特定犯罪決意而開始實行合致或密接於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若其行為在客觀上已對於該罪所保護之法益造成直接或現實危險,即屬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係以毒品及價金為交易要素,於販賣毒品犯行之事實認定,得涵攝於毒品「販賣」之客觀構成要件者,包括行為人主動兜售、推銷毒品或為買賣之要約,或被動就買方求購之毒品或其數量或價格為對應之磋商或承諾,或為履行販毒相關事項之洽議等實行行為,苟行為人基於販賣毒品營...

刑法第二十五條裁判彙編-未遂犯000245

刑法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未遂犯的判斷標準以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構成犯罪要件的行為為依據。即便犯罪結果尚未發生,只要行為人對法益造成現實危險,即可構成未遂犯。此外,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的犯意變更或另行起意,會影響罪責的認定和處罰方式,需根據行為的連續性和犯意的變化來具體判斷。 未遂犯的成立:  根據刑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未遂犯的成立條件是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且未能達成犯罪結果。所謂「著手實行」,是指行為人已開始實行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並且該行為在客觀上已對法益造成現實的危險。例如,對於販賣毒品未遂的情況,若行為人基於販毒的營利意圖,已經進行推銷、洽談價格等行為,雖未完成交付毒品,仍構成販賣毒品未遂。 販賣毒品未遂的具體判斷:  在販賣毒品案件中,未遂犯的認定不必等待買賣契約完全達成,只要行為人已經基於販賣意圖進行了實質的洽談、議價或推銷,即可構成犯罪著手。例如,行為人基於販賣毒品的意圖,無論是否已達成具體的買賣合意,若尚未完成毒品交付,則構成販賣毒品未遂。 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之規定,揭明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後,不待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即成立未遂犯。又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特定犯罪決意而開始實行合致或密接於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若其行為在客觀上已對於該罪所保護之法益造成直接或現實危險,即屬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係以價金及標的毒品為其交易要素,於販賣毒品犯行之事實認定,得涵攝於毒品「販賣」之客觀構成要件者,包括行為人主動兜售、推銷毒品或為買賣之要約,或被動就買方求購之毒品或其數量或價格為對應之磋商或承諾,或為履行販毒相關事項之洽議等實行行為,苟行為人基於販賣毒品營利之意圖,而著手上開實行行為之一,不論買賣雙方就標的毒品之數量或價金所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已否合致,或價金交收與否,若出賣人未交付標的毒品與買受人,以致犯罪未得遂行者,即屬販賣毒品未遂。 (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4581號刑事判決) 犯意變更與著手的判斷:  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的犯意可能會發生變更,例如從傷害轉變為殺人,或從剝奪行動自由轉變為殺害。這種情況下,應判斷是犯意的變更還是另行起意。若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