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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33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正當防衛必須基於當下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防衛行為必須具備必要性和相當性。誤想防衛的成立要求行為人的主觀誤認是合理的,且具備正當防衛的緊急情狀。互毆情形下,雙方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因為雙方行為均屬於互相攻擊的侵害行為。 正當防衛的要件: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包括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進行防衛,並且主觀上具有防衛的意思。在案例中,最高法院指出,行為人只有在面臨「現在不法之侵害」時,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若侵害尚未發生或已經結束,則不成立正當防衛。例如,案件中上訴人誤以為莊某要對其不利,提前取出彈簧刀揮刺莊某,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行為並未針對「現在」的不法侵害,因而不構成正當防衛。 誤想防衛的成立要件:  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因而進行防衛行為。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誤認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情狀,且防衛手段須具備必要性。法院在案件中指出,上訴人雖誤以為莊某要對其不利,但客觀上莊某並未實施任何不法侵害行為,因此不構成誤想防衛。 正當防衛的時間性:  正當防衛的時間性要求侵害行為必須是「現在」發生的,已經結束的侵害或尚未開始的侵害均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在案例中,被害人已經停止攻擊,但上訴人繼續作出反擊,這不屬於正當防衛。法院認定,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當下仍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人針對過去的侵害進行報復,無法成立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 正當防衛與誤想防衛的區別:  在案例中,法院指出誤想防衛的主觀誤認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僅因為過往經歷或主觀猜測誤認對方會對其造成不利,而對對方進行攻擊,則不構成誤想防衛。行為人必須合理且真實地誤以為存在現在的不法侵害,才能構成誤想防衛。 正當防衛,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防衛之意思,客觀上存有緊急防衛情狀之現在不法之侵害,且所施之防衛手段須具有必要性為要件。如侵害已經結束,或預料有侵害而尚未發生,均非存有緊急防衛情狀,自無正當防衛可言;而「誤想防衛」,係指客觀上並不存在緊急防衛情狀,然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存在該情狀,因而進行防衛行為而言。是誤想防衛之成立,除須行為人誤以為受到侵害,及出於防衛之意思而為行為外,尚須行...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26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刑法第23條賦予行為人在面對現在不法侵害時進行自我防衛的權利,但此權利的行使需具備合法性和相當性。防衛行為不得超過排除侵害的必要範圍,否則即屬防衛過當。法院在處理正當防衛案件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審查防衛行為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緊急情況下的適用標準。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當下的不法侵害,且防衛行為不得超出排除侵害的必要限度。對於誤認的防衛行為,若符合誤想防衛的要件,亦可適用正當防衛的規範。但若防衛行為過當,仍可依照具體情形,考慮減輕或免除刑責。 正當防衛的要件 正當防衛須符合「現在不法侵害」的條件,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或持續的行為。如果侵害已經結束或尚未發生,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侵害的判斷標準為是否尚在進行,並且是否可以即時排除。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175號刑事裁判) 現在不法侵害的判斷標準:  刑法第23條規定的正當防衛,要求對象必須是「現在」的不法侵害。這意味著侵害行為必須正在進行且未結束。如果侵害已經結束,或是僅預料到可能會發生侵害,則不能成立正當防衛。不法侵害的判斷基準在於侵害是否仍在持續,且被害人是否仍處於危險中。 刑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所稱不法之侵害,只須客觀上有違法之行為,即可以自力排除其侵害而行使防衛權,且不以侵害之大小與行為之輕重而有所變更;又侵害之是否為現在,應以其侵害之是否尚在繼續中,可否即時排除為準,苟其侵害狀態尚在繼續中而被害人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可以即時排除者,仍不失為現在之侵害。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175號刑事判決) 防衛權的合法性與國家法治原則的平衡: 正當防衛源於自我保護的本能,但在法治國家,防衛權必須與國家法治的保障功能相平衡。原則上,應該由國家來保障法益,私人僅能在急迫情況下例外行使防衛權。若行為人未能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則其行為無法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也無法主張防衛過當的減刑或免刑。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679號刑事判決) 防衛行為與權利濫用 正當防衛的核心在於保護個人權利免受不法侵害。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正當防衛的目的在於排除現在的不法侵害,防衛行為只要能終止侵害,且未出於權利...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35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主觀上有防衛意思,客觀上有現在不法侵害,且防衛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當性。若防衛手段超出必要範圍,可能構成防衛過當,但可減輕或免除刑責。誤想防衛則是另一種特定情形,行為人誤認存在侵害,法律仍可能減輕責任。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  正當防衛的要件包括: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防衛的意思,客觀上存在緊急防衛的情狀,並且面對的是「現在不法」的侵害。這種侵害必須是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的違法行為,無論是作為或不作為,都構成侵害。如果侵害已結束或尚未發生,則無法成立正當防衛。判斷是否為正當防衛,還需考慮防衛手段的必要性與相當性,這涉及行為人如何選擇最合適的防衛措施來排除侵害。 防衛行為的必要性:  防衛行為必須是必要的,這意味著防衛手段應能有效地終止侵害。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必要,需考量侵害的輕重與危險性。例如,若防衛者可以用較輕的手段排除侵害而選擇過度手段,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正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所述,被告在面對持槍射擊的現在不法侵害時,以魚刀刺擊被害人,法院認為這樣的反擊行為具有必要性,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超越了必要的程度。根據刑法第23條但書的規定,防衛過當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但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防衛過當依然是一種違法行為,然而,考量行為人是在面臨突發侵害時的情境下做出的行為,法律對其減輕處罰,以表寬恕。 誤想防衛:  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進行防衛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所誤認的事實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即使實際上不存在侵害,行為人也可以主張誤想防衛。但行為人必須證明其防衛行為符合相當性和必要性。 正當防衛的認定: 被告面對持槍射擊的侵害,以魚刀揮刺被害人。法院認定,被害人的攻擊具高度危害性與即時性,對被告的生命構成重大威脅。因此,被告的反擊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沒有超出必要性範疇。 防衛過當的判斷:  防衛過當的判斷依賴於防衛手段是否超過了排除侵害所需的合理程度。在一些案件中,防衛者可能有其他較溫和的方式來終止侵害,卻選擇了過度的暴力行為,此時法院可能判定其防衛過當,並減輕刑責。 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23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正當防衛是一種合法的自我保護行為,但其適用必須符合嚴格的條件,包括侵害的現在性和防衛行為的相當性。如果行為人無法證明當下存在不法侵害,或防衛行為超過合理範圍,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此外,誤想防衛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減輕刑責,但前提是行為人的錯誤是出於合理的判斷或過失。 正當防衛的定義與要件: 正當防衛是法律允許的一種自我保護或保護他人權利的行為,但僅適用於當下的、不法的侵害行為。這種防衛行為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現在性:侵害必須是「現在」發生的,即侵害尚未結束,行為人有即時排除侵害的必要性。過去或未來的侵害不構成正當防衛。 不法性:侵害行為必須是不合法的,這意味著它違反法律,並且行為人有權對該侵害進行防衛。 防衛意圖:行為人必須有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正當意圖,不能是出於報復或故意傷害的動機。 相當性:防衛行為必須與侵害程度相當,不能過度。過度的防衛行為可能構成防衛過當,行為人可能因此被減輕或免除部分刑責。 正當防衛的核心在於「急迫性」與「相當性」。如果侵害已經過去或尚未發生,行為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此案例中,行為人搶先攻擊他人,出於「先下手為強」的心態,法院認定此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係出於人類自我防衛本能,而成為自然法上之權利行為。但自另一方面言,基於法治國原則,國家具有避免人民受不法侵害,而保障其法益及維持法秩序之任務,故原則上禁止私人以自力救濟之方式,排除侵害,祇在急迫之情況,才不得不例外允許之。是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正當防衛之違法阻卻事由,係以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具備實行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斯時實行防衛行為者,始稱相當。若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即乏防衛正當之可言。從而,必須先合乎正當防衛之現在不法侵害法定要件,才能進一步審酌其必要性、相當性,防衛有無過當、可以減免其刑之情形存在?換句話說,若根本不符合正當防衛之法定要件,自無所謂防衛過當、減免其刑之適用。一般而言,以「先下手為強」心態,搶先害人者,無主張正當防衛之餘地,更別說是防衛過當。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679號刑事判決) 「...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24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刑法第23條確立了正當防衛的合法性,但防衛行為必須針對當下的不法侵害,且防衛行為必須具備急迫性和相當性。防衛過當的行為可能會被減輕或免除刑責,但正當防衛權不應被濫用,特別是在行為人自身導致侵害情況下。法院在審理正當防衛案件時,會綜合考量案件的具體情形,以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正當,以及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正當防衛的核心要件是必須針對「現在不法的侵害」。這意味著只有在侵害正在進行,並且無法避免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行使防衛權。若侵害已經結束,或者僅是預期中的侵害,則不構成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3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之要件,必對於現在之不正侵害,始能成立,若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可言。 (最高法院著有19年上字第1174號刑事判例) 例如,若行為人因恐懼將來可能發生的侵害而先行攻擊他人,這不構成正當防衛。同樣,兩方發生互毆時,由於無法確定誰是「現在的侵害者」,雙方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791號判決) 現在性的重要性: 正當防衛的「現在性」是指侵害正在發生,且尚未結束。例如,若攻擊者的行為已經失敗或放棄,侵害行為已過去,行為人再做出防衛行為即不屬正當防衛。 按所謂正當防衛,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而言,此觀刑法第23條前段之規定甚明。而侵害行為業已進行或正在持續者,均屬現在之侵害,須待該行為失敗無法發生結果,或攻擊者行為已完全結束或終局放棄,始得謂侵害業已過去。又正當防衛乃源於個人保護及維護法秩序原則,係屬正對不正之權利行使,並不要求防衛者使用較為無效或根本不可靠之措施。苟防衛者未出於權利濫用,而以防衛之意思,則防衛方法不以出於不得己或唯一為必要,只要得以終結侵害並及時保護被侵害之法益,均屬客觀必要之防衛行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 此原則確立了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當下持續進行的不法行為,而非過去的傷害或未來可能的威脅。法院在相關案件中強調,防衛行為必須基於客觀的急迫性,且必須在侵害尚未完全結束的情況下進行。 防衛行為的必要性與相當性: 正當防...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22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正當防衛是對當下不法侵害的合理反擊行為,但其成立需符合嚴格的條件。如果行為人過度使用武力或基於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侵害進行防衛,則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並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是基於人類自我保護的本能,允許在面對「現在」的不法侵害時,個人可以行使防衛行為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然而,基於法治國原則,國家通常不允許私人自力救濟,除非在急迫的情況下。因此,刑法第23條允許正當防衛行為作為違法阻卻事由,前提是行為符合特定的條件,包括侵害的現在性、防衛行為的必要性和相當性。 正當防衛的要件: 現在不法的侵害:必須是「現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過去的侵害或對未來可能發生侵害的預期。如果侵害已經結束或尚未開始,行為人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防衛意思:行為人必須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目的,行為不能帶有報復或故意傷害的性質。 行為的相當性:防衛行為必須是排除侵害所需的最低限度,不能過度超出必要的防衛範圍。如果防衛行為過當,行為人仍可能減輕或免除刑責,但不會完全免責。 正當防衛的限制: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的不法侵害,行為人不能基於過去或未來的侵害進行防衛。此外,防衛行為不能過度,必須在排除侵害的必要限度內進行。如果行為超過了合理範圍,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行為人仍需承擔部分責任。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現在不法的侵害」,如果侵害尚未發生,或者僅是出於恐懼或推測,則不能成立正當防衛。在此案中,上訴人對可能發生的侵害搶先攻擊他人,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要件不成立時,防衛過當也無從談起。 正當防衛,係出於人類自我防衛本能,而成為自然法上之權利行為。但自另一方面言,基於法治國原則,國家具有避免人民受不法侵害,而保障其法益及維持法秩序之任務,故原則上禁止私人以自力救濟之方式,排除侵害,祇在急迫之情況,才不得不例外允許之。是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正當防衛之違法阻卻事由,係以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具備實行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斯時實行防衛行為者,始稱相當。若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即乏防衛正當之可言。從而,必須先合乎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32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具備「現在不法之侵害」,並且防衛行為必須符合必要性與相當性標準。若行為超出合理防衛範圍,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緊急避難則必須是面對不可避免的危難情況,且無其他方法可避免損害。 正當防衛的時間性與成立要件: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侵害行為必須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若侵害已經結束,或者侵害尚未發生,則不構成正當防衛。例如,在案件中,法院認定被害人已經停止攻擊上訴人,且不再有侵害行為存在,但上訴人卻繼續攻擊,這顯然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不法之侵害」: 正當防衛僅適用於當下仍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若侵害已結束或未來可能發生,則不成立正當防衛。在案例中,法院指出上訴人無法再主張正當防衛,因為被害人的侵害行為已經停止,上訴人繼續攻擊並不屬於防衛行為。 所謂正當防衛,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者,始足當之,刑法第23條本文規定甚明。是不法之侵害如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之可言。原判決說明:被害人雖先在階梯處毆打上訴人,上訴人跌倒起身,與之爭論,此時被害人並未再為攻擊動作,對上訴人而言,無不法侵害存在,即被害人之毆打攻擊行為已經結束,然上訴人卻作勢毆打被害人,並步步逼近,致被害人往後退卻,上訴人此時再推毆被害人,顯非對於被害人在階梯處毆打之不法侵害為防衛行為。上訴人之原審辯護人所為上訴人對被害人之動作係防衛行為等語之辯護意旨,與事實不符,洵無足採之理由。所為判斷,於法並無不合。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 防衛過當的認定: 防衛過當是指行為超出排除不法侵害所需的必要性和相當性範圍。例如,在案例中,蔡某在被害人持刀威脅其母子時進行防衛,然而,他的反擊行為過於激烈,超過必要程度,導致防衛過當。法院認為防衛行為應具有相當性,不應過度致命。 正當防衛的必要性與相當性: 正當防衛行為必須是出於排除侵害的必要行為,且手段與侵害的危險性相符。防衛者不能選擇過度或不合理的方式進行反擊。法院判定防衛行為過當,會根據行為人在當時情況下的手段是否符合必要和相當性的標準。 防衛過當是指行為超出排除侵害所需的範圍,且不符合相當性。例如,蔡某過度使用致命武器攻擊已經倒地的被害人,這種行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25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刑法第23條確立了正當防衛的合法性,但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當下的不法侵害,並且防衛行為不得超過合理的限度。防衛過當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被減輕或免除刑責。法院在處理正當防衛案件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審查防衛行為的必要性與相當性,以判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防衛行為的定義與要件 -侵害過去後的報復行為: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如果侵害已經結束,任何報復行為都無法主張防衛權。例如,在雙方互毆的情形下,若侵害已結束或雙方互相攻擊,則不構成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基於「現在不法的侵害」。若侵害已過去,或侵害尚未發生,即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例如,在互毆的情形下,若無法分辨何方為不法侵害者,雙方皆無法主張防衛權。只有一方沒有主動加害,而是因排除對方的不法侵害進行還擊,才能認定其為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3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之要件,必對於現在之不正侵害,始能成立,若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可言。 (最高法院著有19年上字第1174號刑事判例) 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固為刑法第23條定有明文。惟「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 防衛行為的過當與判斷標準: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超出排除侵害所需的合理限度。要判斷防衛是否過當,必須考慮當下的具體情況,包括侵害者的攻擊手段、行為緩急等。法院會根據客觀情況,審查防衛者的反擊行為是否屬於必要行為。...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34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正當防衛的核心要素是必須針對「現在」的不法侵害,且防衛手段應與侵害的情況相適應。如果行為人在防衛過程中超越了必要的手段,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法院將依據具體情況酌情減輕或免除刑責。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 正當防衛必須基於「現在不法」的侵害,且行為人必須有防衛的意思。如果侵害已經結束,或並非出於防衛的目的,即無法成立正當防衛。例如,上訴人主張其因遭受不法侵害而打了告訴人,但法院認定上訴人在打人的當下,並未正遭受不法侵害,且行為並非單純為了排除侵害,因此不成立正當防衛,而構成家庭暴力罪。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的不法侵害,且行為人需有防衛的意思。行為人雖然聲稱出於防衛,但實際上並非針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是出於其他目的進行的攻擊,因此不構成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故所謂正當防衛,必以基於防衛之意思,對於現在不法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始足成立,倘非正遭受現在不法之侵害,或非出於防衛之意思,均無由成立正當防衛。㈡本件原判決係依憑證人即告訴人林○○所為於雙方爭執中遭上訴人徒手掌摑臉頰成傷之不利於上訴人之指證,佐以告訴人經診斷受有臉部鈍傷之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該院函文及告訴人之病歷資料、受傷傷勢照片等證據,及上訴人曾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因告訴人欲將其物品丟棄,故出手打告訴人一巴掌等情,據以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傷害犯行;就上訴人於原審主張正當防衛乙節,已於理由內載敘上訴人雖於警詢時供稱其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準備打電話與母親時,即遭告訴人過來抓住手腕等語,然參酌上訴人於原審坦承其係因告訴人準備將其東西丟掉時,即出手打了告訴人一巴掌等情,顯見上訴人所稱遭受不法侵害之時點與其動手掌摑告訴人之行為間,時間上並非密接,其出手傷害告訴人時難謂正遭受「現在」之侵害,且非單純對於侵害為必要之排除、制止,而係出於傷害之犯意所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自無從主張刑法之正當防衛等旨;復說明上訴人與告訴人為姊妹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上訴人對告訴人掌摑臉頰成傷而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屬家庭暴力罪,應依刑法傷害罪論處,因認上訴人所辯:並未毆打告訴人,縱有...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20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刑法第23條的正當防衛條款為面對不法侵害的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免除刑事責任的法律保護。然而,行為人必須證明其行為是出於防衛的目的,且其防衛行為符合必要性與相當性。防衛行為若過當,可能面臨減輕或免除刑責的處罰。 刑法第23條的「正當防衛」是法律承認的一種合法行為,旨在保護當事人在面對現在不法侵害時,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而採取的防衛行為。該防衛行為的必要條件是必須面對「現在的不法侵害」,而且行為人必須是出於防衛的意圖,且行為不得過當。 正當防衛的要件: 現在不法的侵害:侵害必須是正在發生的,並且具有不法性。過去已結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侵害不屬於正當防衛的適用範圍。 防衛的意思:行為人必須是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目的,而不是以報復或懲罰為動機。 必要性與相當性:防衛行為必須是為排除當前侵害所必需的,且不得超過合理範圍,若防衛行為過當,可能面臨減輕或免除刑責的裁量。 侵害的現在性: 正當防衛的成立,侵害必須是當下進行中的,這意味著侵害必須正在發生或尚未結束。若侵害已結束或尚未發生,則不構成正當防衛。此外,當侵害雙方互相攻擊時,若難以分辨誰是正當防衛的一方,則可能都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防衛意圖與行為的必要性: 在實務中,法院會詳細審查行為人的防衛意圖以及其行為是否超出必要的範圍。例如,當行為人面對的威脅已經消失,卻繼續進行攻擊,則難以主張防衛權。 行為人出手掌摑對方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根據證據,行為人在未面對「現在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對對方進行攻擊,屬於具傷害意圖的行為。法院指出,行為人的攻擊行為與正當防衛的要求不符,因為其行為不僅不是單純為了排除不法侵害,且已經過當。 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故所謂正當防衛,必以基於防衛之意思,對於現在不法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始足成立,倘非正遭受現在不法之侵害,或非出於防衛之意思,均無由成立正當防衛。㈡本件原判決係依憑證人即告訴人林○○所為於雙方爭執中遭上訴人徒手掌摑臉頰成傷之不利於上訴人之指證,佐以告訴人經診斷受有臉部鈍傷之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該院函文及告訴人之病歷資料、受傷傷勢照片等證據,及上訴人曾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因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