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33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正當防衛必須基於當下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防衛行為必須具備必要性和相當性。誤想防衛的成立要求行為人的主觀誤認是合理的,且具備正當防衛的緊急情狀。互毆情形下,雙方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因為雙方行為均屬於互相攻擊的侵害行為。 正當防衛的要件: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包括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進行防衛,並且主觀上具有防衛的意思。在案例中,最高法院指出,行為人只有在面臨「現在不法之侵害」時,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若侵害尚未發生或已經結束,則不成立正當防衛。例如,案件中上訴人誤以為莊某要對其不利,提前取出彈簧刀揮刺莊某,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行為並未針對「現在」的不法侵害,因而不構成正當防衛。 誤想防衛的成立要件: 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因而進行防衛行為。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誤認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情狀,且防衛手段須具備必要性。法院在案件中指出,上訴人雖誤以為莊某要對其不利,但客觀上莊某並未實施任何不法侵害行為,因此不構成誤想防衛。 正當防衛的時間性: 正當防衛的時間性要求侵害行為必須是「現在」發生的,已經結束的侵害或尚未開始的侵害均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在案例中,被害人已經停止攻擊,但上訴人繼續作出反擊,這不屬於正當防衛。法院認定,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當下仍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人針對過去的侵害進行報復,無法成立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 正當防衛與誤想防衛的區別: 在案例中,法院指出誤想防衛的主觀誤認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僅因為過往經歷或主觀猜測誤認對方會對其造成不利,而對對方進行攻擊,則不構成誤想防衛。行為人必須合理且真實地誤以為存在現在的不法侵害,才能構成誤想防衛。 正當防衛,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防衛之意思,客觀上存有緊急防衛情狀之現在不法之侵害,且所施之防衛手段須具有必要性為要件。如侵害已經結束,或預料有侵害而尚未發生,均非存有緊急防衛情狀,自無正當防衛可言;而「誤想防衛」,係指客觀上並不存在緊急防衛情狀,然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存在該情狀,因而進行防衛行為而言。是誤想防衛之成立,除須行為人誤以為受到侵害,及出於防衛之意思而為行為外,尚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