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23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正當防衛是一種合法的自我保護行為,但其適用必須符合嚴格的條件,包括侵害的現在性和防衛行為的相當性。如果行為人無法證明當下存在不法侵害,或防衛行為超過合理範圍,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此外,誤想防衛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減輕刑責,但前提是行為人的錯誤是出於合理的判斷或過失。
正當防衛的定義與要件:
正當防衛是法律允許的一種自我保護或保護他人權利的行為,但僅適用於當下的、不法的侵害行為。這種防衛行為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現在性:侵害必須是「現在」發生的,即侵害尚未結束,行為人有即時排除侵害的必要性。過去或未來的侵害不構成正當防衛。
不法性:侵害行為必須是不合法的,這意味著它違反法律,並且行為人有權對該侵害進行防衛。
防衛意圖:行為人必須有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正當意圖,不能是出於報復或故意傷害的動機。
相當性:防衛行為必須與侵害程度相當,不能過度。過度的防衛行為可能構成防衛過當,行為人可能因此被減輕或免除部分刑責。
正當防衛的核心在於「急迫性」與「相當性」。如果侵害已經過去或尚未發生,行為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此案例中,行為人搶先攻擊他人,出於「先下手為強」的心態,法院認定此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係出於人類自我防衛本能,而成為自然法上之權利行為。但自另一方面言,基於法治國原則,國家具有避免人民受不法侵害,而保障其法益及維持法秩序之任務,故原則上禁止私人以自力救濟之方式,排除侵害,祇在急迫之情況,才不得不例外允許之。是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正當防衛之違法阻卻事由,係以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具備實行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斯時實行防衛行為者,始稱相當。若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即乏防衛正當之可言。從而,必須先合乎正當防衛之現在不法侵害法定要件,才能進一步審酌其必要性、相當性,防衛有無過當、可以減免其刑之情形存在?換句話說,若根本不符合正當防衛之法定要件,自無所謂防衛過當、減免其刑之適用。一般而言,以「先下手為強」心態,搶先害人者,無主張正當防衛之餘地,更別說是防衛過當。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679號刑事判決)
「誤想防衛」的問題,即行為人誤以為自己受到侵害,進而進行防衛行為。此類情況下,行為人認為有正當防衛事由,但實際上並不存在「現在不法的侵害」。法院指出,這種錯誤若出於過失,可能會導致過失責任;若無過失,則不構成犯罪。
行為人基於對可能發生的侵害的顧慮而開槍,導致他人死亡。法院認定,該行為不是針對當下的侵害,因此不構成正當防衛。
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係以不法與罪責為前提,故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欠缺實質的違法性,仍不成罪,故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於受保護之法益具有可處分性時(例如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等),在一定要件下,容許被保護人基於自主決定權,捨棄法律的保護;而犯罪行為,既屬行為人受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就有可能發生錯誤或失誤的問題,學理上乃有錯誤理論之發展,並對於不同的錯誤態樣,給予不同的評價。就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而言,苟行為人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情狀存在(例如:誤想防衛、誤想避難、誤認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等等)而為防衛、避難、毀損財物、侵害人之身體、自由等行為,依目前實務見解,認應阻卻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緩解其罪責;就其行為因過失造成錯誤,於法條有處罰過失行為時,祇論以過失犯;法無過失犯處罰者,不為罪。從而,苟被告於法院審理中,已就各該阻卻違法事由存在與否,有所主張,則對於此種特別例外情形的具體個案,自應詳加說明其判斷的理由,以昭折服。若無之,尚存有判決理由不備之可議。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刑事裁判)
誤想防衛與正當防衛的區別:
「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誤認為當下存在不法侵害而進行的防衛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面對真實的侵害,但基於錯誤的判斷實施防衛。法院通常會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情況來判斷,如果該錯誤是出於過失,行為人可能承擔過失責任。
正當防衛的限制與過當防衛:
正當防衛必須符合「現在不法侵害」的條件,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如果防衛行為過當,行為人仍有可能因過當防衛被減輕或免除部分刑責,但並不完全免責。
正當防衛應針對「現在不法的侵害」。如果侵害尚未結束,且被害人仍處於受侵害的危險中,行為人可以合法地進行防衛行為,即便侵害的程度不同,防衛行為仍然正當。
刑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所稱不法之侵害,只須客觀上有違法之行為,即可以自力排除其侵害而行使防衛權,且不以侵害之大小與行為之輕重而有所變更;又侵害之是否為現在,應以其侵害之是否尚在繼續中,可否即時排除為準,苟其侵害狀態尚在繼續中而被害人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可以即時排除者,仍不失為現在之侵害。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17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所稱不法之侵害,只須客觀上有違法之行為,即可以自力排除其侵害而行使防衛權,且不以侵害之大小與行為之輕重而有所變更;又侵害之是否為現在,應以其侵害之是否尚在繼續中,可否即時排除為準,苟其侵害狀態尚在繼續中而被害人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可以即時排除者,仍不失為現在之侵害。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175號刑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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