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24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刑法第23條確立了正當防衛的合法性,但防衛行為必須針對當下的不法侵害,且防衛行為必須具備急迫性和相當性。防衛過當的行為可能會被減輕或免除刑責,但正當防衛權不應被濫用,特別是在行為人自身導致侵害情況下。法院在審理正當防衛案件時,會綜合考量案件的具體情形,以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正當,以及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正當防衛的核心要件是必須針對「現在不法的侵害」。這意味著只有在侵害正在進行,並且無法避免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行使防衛權。若侵害已經結束,或者僅是預期中的侵害,則不構成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3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之要件,必對於現在之不正侵害,始能成立,若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可言。
(最高法院著有19年上字第1174號刑事判例)
例如,若行為人因恐懼將來可能發生的侵害而先行攻擊他人,這不構成正當防衛。同樣,兩方發生互毆時,由於無法確定誰是「現在的侵害者」,雙方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791號判決)
現在性的重要性:
正當防衛的「現在性」是指侵害正在發生,且尚未結束。例如,若攻擊者的行為已經失敗或放棄,侵害行為已過去,行為人再做出防衛行為即不屬正當防衛。
按所謂正當防衛,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而言,此觀刑法第23條前段之規定甚明。而侵害行為業已進行或正在持續者,均屬現在之侵害,須待該行為失敗無法發生結果,或攻擊者行為已完全結束或終局放棄,始得謂侵害業已過去。又正當防衛乃源於個人保護及維護法秩序原則,係屬正對不正之權利行使,並不要求防衛者使用較為無效或根本不可靠之措施。苟防衛者未出於權利濫用,而以防衛之意思,則防衛方法不以出於不得己或唯一為必要,只要得以終結侵害並及時保護被侵害之法益,均屬客觀必要之防衛行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
此原則確立了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當下持續進行的不法行為,而非過去的傷害或未來可能的威脅。法院在相關案件中強調,防衛行為必須基於客觀的急迫性,且必須在侵害尚未完全結束的情況下進行。
防衛行為的必要性與相當性:
正當防衛不要求行為人使用最輕微的手段來達到防衛目的。只要防衛行為有助於即時排除侵害,並且是合理和適當的手段,即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防衛行為只需要在當下是必要且有效的,而不要求其必須是唯一的解決途徑。
按刑法第23條規定之正當防衛,必對於現在之不法侵害,始能成立如係因而發生互毆之行為,即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791號判決參照)。刑法上之正當防衛,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如不法之侵害尚未發生,或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刑事判決)
防衛行為過當的處理:
若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即防衛過當,行為人可以被減輕或免除刑責。防衛過當的情況通常發生在行為人過度反擊,造成的傷害明顯超過了防止侵害所需的程度。防衛過當並不等同於正當防衛的失敗,而是法律承認的例外情況。
避免濫用正當防衛權:
正當防衛不能被濫用,尤其是在行為人自身的行為導致了侵害的發生時,正當防衛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如果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行為可能引發的侵害,則應選擇迴避,而不是立即行使防衛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要求行為人優先選擇迴避侵害的方式,只有當無法迴避時,才可主張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係屬遭受他人現在法侵害時所得主張之權利,此等權利之限制亦受到「權利不得濫用」之一般法律原則所限制。若行為人所遭受之現在不法侵係因可歸咎於行為人自身之行為所導致,且行為人本即能預見自身行為可能導致侵害之發生,為免濫用正當防衛權,暨基於所防衛的法秩序必要性較低之考量,其防護權應受到程度之限制。亦即此時行為人應優先選擇迴避所面臨之侵害,僅在無迴避可能時始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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