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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條裁判彙編-幫助犯及其處罰000311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刑法第30條所規定的幫助犯,是指行為人以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為目的,在正犯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進行中提供助力,使犯罪行為更容易達成。幫助犯的處罰可以按正犯的刑罰減輕。幫助犯的成立需符合主觀上的幫助故意與客觀上的幫助行為,且幫助行為需對犯罪的實現產生一定影響,儘管其可能不是犯罪的直接原因或關鍵環節。 幫助犯的構成要件 幫助犯的成立需要具備兩個要件: 主觀上有幫助故意:行為人需對正犯的犯罪行為有清楚的認識,且其行為旨在幫助正犯完成犯罪。這種幫助可以是物質上的(例如提供工具)或精神上的(例如提供建議或鼓勵),只要有助於實現犯罪目的即可。 客觀上有幫助行為:行為人必須在正犯實行犯罪前或犯罪進行中,通過提供某種助力來促成犯罪結果的發生,並且其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使幫助行為並非犯罪的唯一或主要原因,只要對犯罪的結果有助力,即可成立幫助犯。 在幫助故意的問題上,學理上認為幫助犯需要具備「雙重故意」:一方面,行為人需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幫助正犯達成犯罪,這稱為「幫助故意」;另一方面,行為人需有意幫助正犯實現特定犯罪目的,這稱為「幫助既遂故意」。即使行為人不清楚正犯的具體犯罪行為或細節,只要其概略認識犯罪的性質,即可成立幫助犯。 關於幫助犯之雙重故意的闡釋 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需確知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其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提領不法所得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以利洗錢實行,則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075號刑事判決) 幫助犯與正犯的關係 幫助犯在法律上是從屬於正犯的,即如果正犯未能實行犯罪,則幫助犯也不能成立。因此,幫助犯的責任和罪行與正犯密切相關。例如,提供金融帳...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33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正當防衛必須基於當下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防衛行為必須具備必要性和相當性。誤想防衛的成立要求行為人的主觀誤認是合理的,且具備正當防衛的緊急情狀。互毆情形下,雙方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因為雙方行為均屬於互相攻擊的侵害行為。 正當防衛的要件: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包括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進行防衛,並且主觀上具有防衛的意思。在案例中,最高法院指出,行為人只有在面臨「現在不法之侵害」時,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若侵害尚未發生或已經結束,則不成立正當防衛。例如,案件中上訴人誤以為莊某要對其不利,提前取出彈簧刀揮刺莊某,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行為並未針對「現在」的不法侵害,因而不構成正當防衛。 誤想防衛的成立要件:  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因而進行防衛行為。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誤認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情狀,且防衛手段須具備必要性。法院在案件中指出,上訴人雖誤以為莊某要對其不利,但客觀上莊某並未實施任何不法侵害行為,因此不構成誤想防衛。 正當防衛的時間性:  正當防衛的時間性要求侵害行為必須是「現在」發生的,已經結束的侵害或尚未開始的侵害均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在案例中,被害人已經停止攻擊,但上訴人繼續作出反擊,這不屬於正當防衛。法院認定,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當下仍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人針對過去的侵害進行報復,無法成立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 正當防衛與誤想防衛的區別:  在案例中,法院指出誤想防衛的主觀誤認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僅因為過往經歷或主觀猜測誤認對方會對其造成不利,而對對方進行攻擊,則不構成誤想防衛。行為人必須合理且真實地誤以為存在現在的不法侵害,才能構成誤想防衛。 正當防衛,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防衛之意思,客觀上存有緊急防衛情狀之現在不法之侵害,且所施之防衛手段須具有必要性為要件。如侵害已經結束,或預料有侵害而尚未發生,均非存有緊急防衛情狀,自無正當防衛可言;而「誤想防衛」,係指客觀上並不存在緊急防衛情狀,然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存在該情狀,因而進行防衛行為而言。是誤想防衛之成立,除須行為人誤以為受到侵害,及出於防衛之意思而為行為外,尚須行...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26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刑法第23條賦予行為人在面對現在不法侵害時進行自我防衛的權利,但此權利的行使需具備合法性和相當性。防衛行為不得超過排除侵害的必要範圍,否則即屬防衛過當。法院在處理正當防衛案件時,會根據具體情況,審查防衛行為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緊急情況下的適用標準。 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當下的不法侵害,且防衛行為不得超出排除侵害的必要限度。對於誤認的防衛行為,若符合誤想防衛的要件,亦可適用正當防衛的規範。但若防衛行為過當,仍可依照具體情形,考慮減輕或免除刑責。 正當防衛的要件 正當防衛須符合「現在不法侵害」的條件,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或持續的行為。如果侵害已經結束或尚未發生,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侵害的判斷標準為是否尚在進行,並且是否可以即時排除。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175號刑事裁判) 現在不法侵害的判斷標準:  刑法第23條規定的正當防衛,要求對象必須是「現在」的不法侵害。這意味著侵害行為必須正在進行且未結束。如果侵害已經結束,或是僅預料到可能會發生侵害,則不能成立正當防衛。不法侵害的判斷基準在於侵害是否仍在持續,且被害人是否仍處於危險中。 刑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所稱不法之侵害,只須客觀上有違法之行為,即可以自力排除其侵害而行使防衛權,且不以侵害之大小與行為之輕重而有所變更;又侵害之是否為現在,應以其侵害之是否尚在繼續中,可否即時排除為準,苟其侵害狀態尚在繼續中而被害人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可以即時排除者,仍不失為現在之侵害。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175號刑事判決) 防衛權的合法性與國家法治原則的平衡: 正當防衛源於自我保護的本能,但在法治國家,防衛權必須與國家法治的保障功能相平衡。原則上,應該由國家來保障法益,私人僅能在急迫情況下例外行使防衛權。若行為人未能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則其行為無法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也無法主張防衛過當的減刑或免刑。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679號刑事判決) 防衛行為與權利濫用 正當防衛的核心在於保護個人權利免受不法侵害。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正當防衛的目的在於排除現在的不法侵害,防衛行為只要能終止侵害,且未出於權利...

刑法第三十條裁判彙編-幫助犯及其處罰000314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刑法第30條針對幫助犯之成立及處罰,規定了行為人如果幫助他人實行犯罪,即使他人不知其幫助行為,仍構成幫助犯。該條款指出,幫助犯的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處罰。幫助犯的成立依賴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幫助故意以及客觀上的幫助行為,並且其處罰會根據犯罪情節和幫助行為的具體影響適當減輕。 以下是關於幫助犯成立要件及處罰的具體說明: 幫助犯的成立要件 主觀要件—幫助故意: 幫助犯的成立需要行為人具有幫助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被幫助者正從事或即將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能幫助犯罪的實現。幫助故意不僅包括直接故意(確定故意),還包括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或未必故意)。行為人不需要對犯罪的具體細節有完全了解,只要知道其行為可能幫助犯罪的實現,即構成幫助犯。 幫助犯之成立,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故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且不以直接故意(確定故意)為必要,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亦屬之。又行為人是否認識正犯所實施之犯罪,而基於幫助犯意施以助力,屬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幫助犯意之內在狀態,除行為人一己之供述外,法院非不能審酌行為人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生活背景、接觸有關資訊情形等個人客觀情狀相關事證,綜合判斷行為人該主觀認識情形,為其事實認定。 (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4225號刑事判決) 客觀要件—幫助行為:  幫助行為可以是提供物質上的支持(如提供工具或場所),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幫助(如給予建議或支持)。行為人未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只要其行為對犯罪的實現提供了便利,即屬幫助行為。 幫助犯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0條,幫助犯的處罰可按正犯的刑罰減輕。法院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幫助犯的行為與正犯犯罪結果之間的關聯性、幫助行為的程度,以及行為人主觀上的幫助故意類型。 在一個案例中,行為人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成員,明知該帳戶可能被用作詐欺犯罪工具,法院認定行為人具有幫助詐欺取財的故意,並成立幫助犯。法院認為,即使行為人沒有直接參與詐欺構成要件行為,其行為對於詐欺犯罪的實現提供了重要幫助。 幫助犯的從屬性 幫助犯是從屬於正犯的犯罪而成立,正犯犯罪行為的存在...

刑法第三十條裁判彙編-幫助犯及其處罰000313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刑法第30條規定了幫助犯的成立及其處罰,幫助犯是指行為人以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的意思,為正犯的犯罪提供助力。根據此條規定,即使正犯不知其幫助行為的存在,幫助犯仍成立,並依其所幫助的犯罪適用刑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處罰。 幫助犯的成立關鍵在於主觀上的幫助故意及客觀上的幫助行為,並且以正犯的犯罪行為為基礎。幫助犯因其從屬性,通常會受到減輕處罰,但具體的量刑還取決於犯罪情節及其幫助行為的影響力。 幫助犯的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幫助故意: 幫助犯的成立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對正犯的犯罪行為有共同的認識,並以幫助正犯完成犯罪為目的。行為人不需親自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只需提供物質上或精神上的助力,使犯罪更易於實施,即具備幫助故意。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 客觀要件—幫助行為:  幫助犯的行為可以是積極的幫助(如提供工具、資源、或情報),也可以是消極的幫助(如隱瞞、包庇)。只要該幫助行為能夠促成正犯犯罪的實現,行為人便可成立幫助犯。 刑法第28條的共同正犯,和第30條第1項的幫助犯,其最大的不同,即在於行為人所參與的客觀作為,倘係構成犯罪要件以「內」者,屬共同正犯;若為構成要件以「外」者,才是幫助犯。舉上揭販賣行為為例,凡是洽談買賣條件、運送貨品、收取價金,依社會通念,乃構成賣方整體販賣行為的一部分,故祇要有一於此,就已該當。因此,替賣方接聽電話、約定交易量價、地點、跑腿送貨、收款轉交,既然認知內容、用意,而參與交易的客觀作為,則無論有無共同犯罪的主觀意思,當然仍應成立賣方的共同正犯,不容以僅為居間促成買賣,屬於幫助買方購物的角色,混淆、飾卸,亦無許以自己未分獲利益而狡稱僅該當於轉讓作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97號判決) 幫助犯的從屬性 幫助犯的成立依賴於正犯的犯罪行為,這意味著幫助犯是從屬於正犯的。正犯必須實施或至少著手實施犯罪,幫助犯才能被追究法律責任。幫助犯並無獨立性,無正犯犯罪行為的存在,幫助犯就無法成立。 正犯犯罪之存在為其構成要件:「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35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同時滿足主觀上有防衛意思,客觀上有現在不法侵害,且防衛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當性。若防衛手段超出必要範圍,可能構成防衛過當,但可減輕或免除刑責。誤想防衛則是另一種特定情形,行為人誤認存在侵害,法律仍可能減輕責任。 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  正當防衛的要件包括: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防衛的意思,客觀上存在緊急防衛的情狀,並且面對的是「現在不法」的侵害。這種侵害必須是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的違法行為,無論是作為或不作為,都構成侵害。如果侵害已結束或尚未發生,則無法成立正當防衛。判斷是否為正當防衛,還需考慮防衛手段的必要性與相當性,這涉及行為人如何選擇最合適的防衛措施來排除侵害。 防衛行為的必要性:  防衛行為必須是必要的,這意味著防衛手段應能有效地終止侵害。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必要,需考量侵害的輕重與危險性。例如,若防衛者可以用較輕的手段排除侵害而選擇過度手段,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正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所述,被告在面對持槍射擊的現在不法侵害時,以魚刀刺擊被害人,法院認為這樣的反擊行為具有必要性,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超越了必要的程度。根據刑法第23條但書的規定,防衛過當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但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防衛過當依然是一種違法行為,然而,考量行為人是在面臨突發侵害時的情境下做出的行為,法律對其減輕處罰,以表寬恕。 誤想防衛:  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進行防衛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所誤認的事實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即使實際上不存在侵害,行為人也可以主張誤想防衛。但行為人必須證明其防衛行為符合相當性和必要性。 正當防衛的認定: 被告面對持槍射擊的侵害,以魚刀揮刺被害人。法院認定,被害人的攻擊具高度危害性與即時性,對被告的生命構成重大威脅。因此,被告的反擊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沒有超出必要性範疇。 防衛過當的判斷:  防衛過當的判斷依賴於防衛手段是否超過了排除侵害所需的合理程度。在一些案件中,防衛者可能有其他較溫和的方式來終止侵害,卻選擇了過度的暴力行為,此時法院可能判定其防衛過當,並減輕刑責。 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

刑法第三十條裁判彙編-幫助犯及其處罰000318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幫助犯的成立以行為人具有幫助正犯犯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為基礎。無論是物質上的支持還是精神上的助勢,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促成了犯罪的實現,即可構成幫助犯。法院在判斷幫助犯的成立時,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及行為對犯罪的實質影響。 幫助犯的成立要件: 主觀要件: 幫助犯必須具有幫助正犯實行犯罪的認識與故意。行為人須認知到正犯正在或即將實行犯罪行為,且行為人提供協助的行為對犯罪的發生有助益。這種幫助不僅限於物質上的幫助,精神上的助力也可構成幫助行為。 幫助犯的行為不一定是直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例如,在放火案中,行為人並未直接參與放火,但在犯罪現場提供精神上的助勢,或未加阻止正犯的犯罪行為,仍可構成幫助犯。法院將行為人的在場行為視為對犯罪進行的支持與鼓勵,並認為該行為有助於犯罪的完成。 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而言。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要不因其所為非以助益犯罪之實行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異其結果;且其所為之幫助行為,基於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固須與犯罪結果間有因果關聯,但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舉凡予正犯以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對侵害法益結果發生有直接重要關係,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上訴人之所以到現場即係為林○○與洪○○之賭債談判助勢,已給予林○○精神上之助力,其又於洪○○未依約到場,林○○縱火燒車洩憤時在場觀看未加阻止,復於火勢延燒爆炸聲大起之際未曾離去或質疑林○○所為,反一路跟隨林○○前往洪○○住處,途中林○○高舉隨身攜帶之不明槍枝(未扣案)對空鳴槍(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上訴人手持開山刀,許○○則跟隨在後,欲使洪○○住處之監視錄影器錄得其等身影之情狀…以觀,上訴人固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 ,但對於林○○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不僅於客觀上對林○○放火燒車已予以精神上之助力,且其主觀上亦有幫...

刑法第三十條裁判彙編-幫助犯及其處罰000310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的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這意味著,幫助犯雖然要為其行為負責,但在量刑上可以較正犯從輕處罰。這一減輕處罰的設計,反映了幫助犯與正犯之間的從屬關係,因為幫助犯並非主導犯罪行為,而是協助實現犯罪目的的角色。幫助犯的成立需符合正犯的犯罪行為,並且行為人具有幫助的故意,且量刑可較正犯從輕。 刑法第30條規定了幫助犯的成立要件及其處罰原則: 幫助犯之成立 幫助犯的成立,須以「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要件,即行為人對正犯的犯罪行為提供了某種助力或協助,使得正犯能夠更順利地實施犯罪。這種幫助可以是提供工具、情報、物質支持,或其他方式,無論幫助是否為正犯所知,行為人仍然構成幫助犯。 幫助犯的成立取決於幫助行為與正犯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幫助犯必須具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為會幫助他人犯罪,並積極實行該幫助行為。 幫助犯的構成要件 「他人」(被幫助者)為犯罪行為:「按幫助犯係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正犯)實行犯罪行為,須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之故意,始克構成。」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6645號判決) 幫助犯的依賴性 幫助犯的特徵之一是其依賴性,即幫助犯的成立依賴於正犯的犯罪行為。如果正犯並未實行犯罪,幫助行為也不會單獨構成犯罪。幫助犯並非在其幫助行為完成後即成立,而是須等到正犯實際實行犯罪時才成立幫助犯。此處的追訴權時效和告訴期間,也從正犯完成犯罪時開始計算,而非從幫助行為完成時起計。 在上述判例中,行為人阮○○交付帳戶與金融卡予詐欺集團成員,該行為本身並未立即構成幫助犯罪,直到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收受並提領贓款,幫助犯的行為才成立。該案中,法院依據行為發生的時間,適用修訂後的《洗錢防制法》對幫助犯進行處罰,這強調了幫助犯與正犯之間密不可分的法律關聯性。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同條第2 項則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在他人實行犯罪行為前或實行中,予以助力,且正犯已經實行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再按幫助犯既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自應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

刑法第三十條裁判彙編-幫助犯及其處罰000319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幫助犯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具有幫助正犯實行犯罪的主觀故意,並且在客觀上提供了實際的助力,無論是物質還是精神上的支持。只要行為人的幫助行為對犯罪的實現有助力,即便不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也能構成幫助犯。 幫助犯的成立條件 主觀要件: 幫助犯必須具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故意。這包括認識到正犯的犯罪行為並故意幫助其實行。行為人不需要完全了解正犯犯罪行為的所有細節,只需概略認識其犯罪性質,即可成立幫助犯。幫助行為可以發生在犯罪行為的準備階段或犯罪過程中。 不確定故意的幫助犯 行為人不需要對正犯的具體犯罪計畫有完全的了解,只要對犯罪有一定的不確定故意,即便對犯罪的實施沒有具體認識,但若預見可能幫助他人犯罪並容忍其發生,亦可成立幫助犯。這適用於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可能會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但對具體犯罪內容不了解的情形。 事後行為的區別 幫助犯的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之前或犯罪進行時,若犯罪已經完成,行為人僅提供協助,則屬於事後幫助,不成立幫助犯。例如,若行為人在犯罪完成後協助隱匿贓物,該行為可能被視為事後的處理行為,通常不構成幫助犯。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予以物質上或精神上之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具有認識正犯行為係犯罪行為之外,尚須認識其幫助行為係對正犯行為之實現有所助力,惟行為人祇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其幫助行為,可以於正犯實施犯罪之前,亦可在正犯犯罪之際,予以助力,即事先幫助或事中幫助,均可成立刑法上之幫助犯。原判決綜合上訴人之部分供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交易明細表,暨案內其他證據資料,憑為認定上訴人接受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嵐姐」成年人委託,代為領取「嵐姐」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使用之人頭帳戶內,由不詳客戶匯入之交易款項等犯罪事實。並針對上訴人如何對於「嵐姐」可能為包括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行為之金融、財產犯罪等事實有所預見,仍協助提領地下期貨交易款項,而具有幫助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不確定故意,及根據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者,提領地下期貨贓款工作,為完成犯罪之關鍵行為,故上訴人參與提款行為,何以屬於他...

刑法第二十三條裁判彙編-正當防衛000223

刑法第23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正當防衛是一種合法的自我保護行為,但其適用必須符合嚴格的條件,包括侵害的現在性和防衛行為的相當性。如果行為人無法證明當下存在不法侵害,或防衛行為超過合理範圍,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此外,誤想防衛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減輕刑責,但前提是行為人的錯誤是出於合理的判斷或過失。 正當防衛的定義與要件: 正當防衛是法律允許的一種自我保護或保護他人權利的行為,但僅適用於當下的、不法的侵害行為。這種防衛行為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現在性:侵害必須是「現在」發生的,即侵害尚未結束,行為人有即時排除侵害的必要性。過去或未來的侵害不構成正當防衛。 不法性:侵害行為必須是不合法的,這意味著它違反法律,並且行為人有權對該侵害進行防衛。 防衛意圖:行為人必須有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正當意圖,不能是出於報復或故意傷害的動機。 相當性:防衛行為必須與侵害程度相當,不能過度。過度的防衛行為可能構成防衛過當,行為人可能因此被減輕或免除部分刑責。 正當防衛的核心在於「急迫性」與「相當性」。如果侵害已經過去或尚未發生,行為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此案例中,行為人搶先攻擊他人,出於「先下手為強」的心態,法院認定此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係出於人類自我防衛本能,而成為自然法上之權利行為。但自另一方面言,基於法治國原則,國家具有避免人民受不法侵害,而保障其法益及維持法秩序之任務,故原則上禁止私人以自力救濟之方式,排除侵害,祇在急迫之情況,才不得不例外允許之。是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正當防衛之違法阻卻事由,係以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具備實行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斯時實行防衛行為者,始稱相當。若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即乏防衛正當之可言。從而,必須先合乎正當防衛之現在不法侵害法定要件,才能進一步審酌其必要性、相當性,防衛有無過當、可以減免其刑之情形存在?換句話說,若根本不符合正當防衛之法定要件,自無所謂防衛過當、減免其刑之適用。一般而言,以「先下手為強」心態,搶先害人者,無主張正當防衛之餘地,更別說是防衛過當。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679號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