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條裁判彙編-幫助犯及其處罰000311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刑法第30條所規定的幫助犯,是指行為人以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為目的,在正犯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進行中提供助力,使犯罪行為更容易達成。幫助犯的處罰可以按正犯的刑罰減輕。幫助犯的成立需符合主觀上的幫助故意與客觀上的幫助行為,且幫助行為需對犯罪的實現產生一定影響,儘管其可能不是犯罪的直接原因或關鍵環節。 幫助犯的構成要件 幫助犯的成立需要具備兩個要件: 主觀上有幫助故意:行為人需對正犯的犯罪行為有清楚的認識,且其行為旨在幫助正犯完成犯罪。這種幫助可以是物質上的(例如提供工具)或精神上的(例如提供建議或鼓勵),只要有助於實現犯罪目的即可。 客觀上有幫助行為:行為人必須在正犯實行犯罪前或犯罪進行中,通過提供某種助力來促成犯罪結果的發生,並且其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使幫助行為並非犯罪的唯一或主要原因,只要對犯罪的結果有助力,即可成立幫助犯。 在幫助故意的問題上,學理上認為幫助犯需要具備「雙重故意」:一方面,行為人需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幫助正犯達成犯罪,這稱為「幫助故意」;另一方面,行為人需有意幫助正犯實現特定犯罪目的,這稱為「幫助既遂故意」。即使行為人不清楚正犯的具體犯罪行為或細節,只要其概略認識犯罪的性質,即可成立幫助犯。 關於幫助犯之雙重故意的闡釋 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需確知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其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提領不法所得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以利洗錢實行,則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075號刑事判決) 幫助犯與正犯的關係 幫助犯在法律上是從屬於正犯的,即如果正犯未能實行犯罪,則幫助犯也不能成立。因此,幫助犯的責任和罪行與正犯密切相關。例如,提供金融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