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條裁判彙編-幫助犯及其處罰000318
刑法第30條規定: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說明:
幫助犯的成立以行為人具有幫助正犯犯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為基礎。無論是物質上的支持還是精神上的助勢,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促成了犯罪的實現,即可構成幫助犯。法院在判斷幫助犯的成立時,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及行為對犯罪的實質影響。
幫助犯的成立要件:
主觀要件: 幫助犯必須具有幫助正犯實行犯罪的認識與故意。行為人須認知到正犯正在或即將實行犯罪行為,且行為人提供協助的行為對犯罪的發生有助益。這種幫助不僅限於物質上的幫助,精神上的助力也可構成幫助行為。
幫助犯的行為不一定是直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例如,在放火案中,行為人並未直接參與放火,但在犯罪現場提供精神上的助勢,或未加阻止正犯的犯罪行為,仍可構成幫助犯。法院將行為人的在場行為視為對犯罪進行的支持與鼓勵,並認為該行為有助於犯罪的完成。
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而言。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要不因其所為非以助益犯罪之實行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異其結果;且其所為之幫助行為,基於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固須與犯罪結果間有因果關聯,但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舉凡予正犯以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對侵害法益結果發生有直接重要關係,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上訴人之所以到現場即係為林○○與洪○○之賭債談判助勢,已給予林○○精神上之助力,其又於洪○○未依約到場,林○○縱火燒車洩憤時在場觀看未加阻止,復於火勢延燒爆炸聲大起之際未曾離去或質疑林○○所為,反一路跟隨林○○前往洪○○住處,途中林○○高舉隨身攜帶之不明槍枝(未扣案)對空鳴槍(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上訴人手持開山刀,許○○則跟隨在後,欲使洪○○住處之監視錄影器錄得其等身影之情狀…以觀,上訴人固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 ,但對於林○○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不僅於客觀上對林○○放火燒車已予以精神上之助力,且其主觀上亦有幫助(精神幫助)林○○該放火犯罪之意思甚明…。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判決)
客觀要件:
行為人提供的幫助行為須對犯罪的發生有實質上的幫助,無論是物質還是精神上的支援,即使該行為不是犯罪實現的必要條件,仍然可能構成幫助犯。只要幫助行為能使犯罪變得更容易進行,就足以構成幫助犯罪
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行為人是否具有幫助犯罪的故意,須根據其行為的具體情況來判斷。行為人如果在知道犯罪即將發生的情況下,仍然提供協助,如代為照顧他人、提供工具等,這些行為都可以被視為具備幫助犯罪的故意。法院會根據行為人的供述、證人證詞及客觀證據來判斷其是否具備幫助犯罪的意圖。
精神幫助亦可構成幫助犯:
除了物質上的幫助,精神上的支持或助勢也能構成幫助犯。例如,在一起強制性交案件中,行為人在現場提供精神上的支持,或在正犯要求下協助處理其他事務,雖未直接參與性侵行為,仍可構成幫助犯。該行為提供了實質的幫助,促成犯罪的完成。
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舉凡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客觀上,足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均屬之。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囑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且其所為之幫助行為,基於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固須與犯罪結果間有因果關聯,但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舉凡予正犯以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而對侵害法益結果發生有所裨益,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原判決認定○○○藉口B女家人病重,需賴B女化解為由,要求B女與其「合一」而著手強制性交時,□□□亦在旁慫恿B女從之,且依○○○指示,代B女抱持其子,以利B女與○○○性交等情,主要係依憑B女偵查之供述,復佐諸□□□亦自承○○○著手對B女強制性交時,其確在旁,並於B女幼子啼哭時代為抱持等語為據,且以□□□既在○○○對B女著手強制性交之際在旁聽聞,自能知悉○○○之用意,猶聽從○○○要求,將B女之幼子抱走,其所為自係出於幫助○○○遂行其犯行之意思,業於理由闡述甚詳。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05號判決)
幫助行為與因果關係:
幫助犯的成立並不要求幫助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只要幫助行為對犯罪的發生有貢獻,即便並非犯罪不可或缺的部分,仍可構成幫助犯。這種因果關係不需要是直接的,但必須對犯罪的發生產生某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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