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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七條裁判彙編-刑罰之酌量000563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說明: 刑法第57條規定了法院在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以確定刑罰的輕重。該條的目的在於確保量刑的公平性、合理性,並要求法院在判決過程中考慮犯罪行為的動機、手段、被告的生活狀況、與被害人的關係等因素。 1. 量刑基準與責任原則 刑法第57條確立了量刑應基於行為人的責任原則,這要求法官在量刑時須確認行為人應負的責任範圍,並在此基礎上審酌相關情況,來合理裁量刑罰的輕重。量刑不僅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刑度,還應根據具體犯罪事實、行為人的背景和行為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考量。法院強調了量刑的合理性必須依據行為人的責任來進行,且需結合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因素來審酌犯罪情節。該案中,法院根據行為人的具體情況以及犯罪的手段和動機,做出了適當的量刑決定,避免了過度或不足的處罰。 2. 科刑裁量與酌量減輕 刑法第59條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酌量減輕刑罰,這通常適用於犯罪情節在客觀上引起一般人的同情,認為即使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顯過重的情況。然而,這種酌量減輕必須基於具體的犯罪情狀,且其適用範圍受法院裁量的限制。法院闡明了刑法第59條的適用條件,並指出只有在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況下,才可能適用該條規定來減輕刑罰。該案中,法院審酌了犯罪的動機、目的以及行為人的具體生活狀況,並未濫用其裁量權限,符合比例原則。 3. 審酌情狀與科刑標準 法官在量刑時必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項情況,這包括犯罪的動機、手段、被告的生活狀況、與被害人的關係等因素,並考量有無特別情狀,例如被告有無戴罪立功、犯罪後的態度、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寬恕等情況。這些因素將直接影響法院的量刑決定。法院詳細說明了如何在具體案件中適用刑法第57條的各項標準來確定量刑的輕重。該判決特別指出,法官應就案件情節進行全面的評價,而不是僅依據片面的事實作出判決,這樣才能確保量刑的公平性和妥當性。 4. 重複評價的禁止與量刑的合理性 刑法第57條強調在量刑過程中,應避免對同...

刑法第五十七條裁判彙編-刑罰之酌量(確保被害人損害填補)000580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說明: 1. 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之分離 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時,不應過度連結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刑事審判的核心目的是實現刑罰權的分配正義,因此法院在量刑時應依據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情狀進行審酌,並確保科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被告與被害人是否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僅屬量刑中考慮的因素之一,法院不應因此將未達成和解作為唯一考量,過度影響刑罰的輕重。民事賠償的責任可透過附帶民事訴訟來解決,因此將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混同,可能會導致量刑失衡。 2. 修復式司法與和解賠償的重要性 被告在犯罪後若能積極努力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這樣的行為應被視為量刑時的有利因素。這不僅反映了被告的悔悟態度,也有助於修復被害人所受的損害,實現「修復式司法」的理念。國家在追求刑罰權的同時,亦應兼顧被害人利益的保障,透過刑事和解來促進社會和諧。 3. 法秩序的維持與社會和諧的重建 在犯罪案件中,刑罰應報與預防的功能至關重要。刑法在追求犯罪懲治的同時,也應致力於修復社會秩序、恢復社會和諧。因此,法院在量刑時應考慮被告是否有為犯罪後的修復行為,是否有悔悟之心,並是否對被害人進行賠償或道歉。被告在犯罪後的態度,特別是是否積極採取行動來修復受損的法益,對於量刑具有重要影響。 在量刑過程中,法院應平衡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並且被告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和解或賠償應是量刑考量之一,但不應過度連結兩者。被告積極努力賠償損害及悔悟的態度,對於實現修復式正義及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被視為減輕刑罰的有利因素。 法院自不應將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過度連結 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至於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

刑法第五十七條裁判彙編-刑罰之酌量000568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說明: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在刑罰裁量中,重複評價禁止原則是指在量刑時,法院不得就已被立法者考量並賦予特定法律效果的情況,再次作為從重量刑的依據。例如,某些犯罪情節已經體現在犯罪構成要件或法定刑度中,則不可再作為加重刑罰的依據。這一原則在許多國家的刑法體系中存在,即避免對同一犯罪因素進行過度評價。 雖然我國刑法第57條並未明確禁止重複評價,但法院在裁量刑罰時,應當自然遵循此原則。例如,累犯加重刑罰的情況下,對行為人的品行或前科紀錄進行評價時,法院不得重複利用這些因素進行評價,否則可能會導致過度處罰,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法院明確指出,累犯加重刑罰的行為基於「後罪」的行為,而非「前罪」。因此,累犯前的犯罪紀錄雖然可作為行為人品行的評價因素,但不得重複評價。例如,累犯的前科紀錄不可再作為重複加重量刑的依據,否則會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法院強調,刑法第57條列舉了多項量刑標準,部分標準與犯罪行為直接相關(如犯罪動機、手段等),另一些標準則與行為人個人特質相關(如生活狀況、品行等)。在累犯情況下,行為人的前科紀錄可作為評價品行的一部分,但不能重複作為累犯加重量刑的依據。 在刑罰裁量時,法院應當根據刑法第57條的規定,全面審酌所有相關情狀,尤其是在累犯案件中,應避免重複利用前科紀錄或品行進行加重量刑,以防止過度評價,保障量刑的公平性與正義性。 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刑事制度上所謂「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係指禁止於量刑時就立法者已經考慮並賦予特定法律效果之情況,重複再以之為從重量刑根據之評價。我國刑法第57條關於刑之酌科,未若德國刑法第46條第3項明定:「已屬法定要件要素之情形,(量刑時)不得審酌之。」但法院於行使刑罰裁量時,於法理上當然適用「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第1段解釋意旨揭櫫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問題,惟其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

刑法第五十七條裁判彙編-刑罰之酌量000567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說明: 刑法第57條的核心在於對刑罰的酌量進行規範,確保在科刑時能夠考慮行為人的責任並審酌一切情狀。 1. 無期徒刑之量刑考量 在涉及重大犯罪,尤其是無期徒刑等長期拘束人身自由的案件中,法官應特別重視刑罰的酌量過程。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必須逐一考量,特別是當事人提出的「犯罪動機」、「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手段」及「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等因素。法官應根據犯罪的實際情況,詳加檢視這些因素,確保量刑結果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法院指出,在無期徒刑的科刑中,法官必須仔細審酌所有相關情狀,並且要充分理由化。若忽略或未充分考量重要的科刑因素,則可能構成消極裁量權的濫用。 2. 犯罪動機、目的及反社會傾向 犯罪動機和目的在量刑時尤其重要,因其直接影響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特別是多數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個共犯的動機可能不同,因此法官必須對每個行為人的動機及其反社會傾向進行仔細分析。這些動機不僅決定了犯罪的性質,也可能影響到最終的量刑。法院特別指出,犯罪動機和目的影響深遠,必須予以詳細檢視,尤其是在涉及多重共犯的案件中,不同犯罪動機的影響應作為刑罰裁量的關鍵因素。 3.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可同情性 如果行為人是在受到重大刺激或特殊情境下實行犯罪,這種情境可能會增加其行為的可同情性。特別是在受到挑釁、暴力、霸凌等情況下進行犯罪,行為人的責任程度可能相對降低,法官在量刑時應考慮這些特殊情境。在法院的解釋中,指出若行為人是在長期受到身體或精神壓力的情況下犯罪,這些刺激可視為減輕刑罰的重要考量因素。法官應根據具體案情予以量刑酌量。 4. 犯罪手段及分工 犯罪手段的輕重、以及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參與程度,都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對於使用極端殘忍手段的行為人,應加重處罰;而對於參與程度較低、或手段較為輕微者,則應酌情減輕其刑罰。法院在案件中指出,當行為人使用極端暴力或殘忍手段時,這些行為的嚴重性應加重刑罰。但對於參與程度較輕的共犯,應分...

刑法第五十七條裁判彙編-刑罰之酌量000561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說明: 刑法第57條的規定旨在指導法院在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根據犯罪情節及行為人的個別情況審酌刑罰的輕重。該條文列出了十項量刑的具體考量因素,包括犯罪動機、手段、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關係、犯罪後的態度等,這些因素都應作為量刑的參考依據。 1. 量刑必須基於責任原則 量刑的基本原則是責任原則,即科刑應基於行為人的個別責任而進行評估。法官應依據行為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其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刑罰的輕重。在這一過程中,法院應綜合考慮所有與案件相關的因素,以確保量刑的公平和合理性。法院指出,量刑應充分反映犯罪行為的具體情節和行為人的責任。在判決中若出現量刑事實被錯誤認定、忽略或未反映於判決理由中,即可能構成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之違法。 2. 量刑事實與定罪事實的區分 量刑事實與定罪事實雖有區別,但兩者間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定罪事實確立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而量刑事實則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審酌與行為人責任相關的具體情節,如犯罪的動機、手段、行為人的生活狀況等。法院在量刑時應明確區分這兩者,避免重複評價。定罪事實確立後,量刑應考慮各種影響行為人責任的因素,如犯罪後是否有賠償被害人、行為人有無悔過等,這些都是法院在科刑時應審酌的重要因素。 3. 罪刑相當與禁止重複評價 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確保刑罰與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相匹配。法院不得對已經在定罪階段作為加重或減輕處斷刑的因素再次作為量刑依據,以免違反禁止重複評價的原則。法院強調,若某些事實已經在定罪時反映到處斷刑中,則在量刑時不應再次引用該事實作為加重或減輕刑罰的依據。 4. 具體的量刑考量因素 刑法第57條列出了具體的量刑因素,包括犯罪的動機、行為人的生活狀況、犯罪後的態度等。這些因素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審酌。特別是行為人犯罪後的態度,如是否悔過、是否賠償被害人損失,這些都會直接影響法院的量刑決定。如果行為人在犯罪後表現出悔過、積極賠償或其他補償行為,法院可以在...

刑法第五十七條裁判彙編-刑罰之酌量000570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說明: 具體個案中的量刑酌量 刑罰作為國家抑制與預防犯罪的強制手段,其量定應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和罪責原則,並在法定刑與處斷刑範圍內妥適酌定。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法院在科刑時必須審酌一切情狀,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特別注意十個列舉的情狀。法院應根據行為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與不同法益的受侵害程度,作為量刑的依據。 上訴審中的量刑考量 在具體個案中,尤其是上訴審,法院應詳細考慮與量刑相關的關鍵事實或因子。如果下級審忽略或錯認某些對量刑具有關鍵性的重要事實,或該事實於上訴時才發生,則上訴審必須於判決中進行論述,並適當反映在量刑審酌中。若上訴審在量刑時僅依賴與下級審類似的敘述,而未考慮新發現的或錯誤被忽略的事實或情節,則可能構成判決理由不備或矛盾之違法。 想像競合犯的量刑處理 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或評價上為單一行為,但實際上觸犯數罪。為避免過度評價,法律效果上擬制為一罪科刑,並從最重罪名的法定刑處斷。然而,輕罪部分並未完全排除於考量之外,仍應在科刑時予以適當評價。對於想像競合犯,法院應在量刑時合併考慮輕罪的實質影響。特別是當輕罪具有刑法總則上的減輕事由時,法院應在量刑框架內適當反映該減輕情形,並在判決理由中加以敘明。 刑法第57條提供了法官在量刑時的重要指引,強調應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與犯罪相關的各種情狀,尤其是與罪責直接相關的事實。在上訴審判決中,若涉及量刑的關鍵事實或因子,法院必須詳加考量,並在量刑時充分反映輕罪或相關情節的實質影響,以避免形成不當評價。 具體個案中,尤其是上訴審判決,若存有1個或數個與量刑具有關鍵性之重要事實或因子 刑罰乃國家抑制與預防犯罪的強制手段,亦為正義理念具體之實現。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本旨,法官量刑除須在法定刑及處斷刑範圍內酌定,不得踰越,並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兼顧不同法益受侵害程度,酌定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使罰當其罪,始足以反映犯罪之嚴重性,並提昇法律功能及...

刑法第五十七條裁判彙編-刑罰之酌量(認罪)000572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說明: 否認犯行與緘默權 法院在量刑時,對於被告的態度,例如「否認犯行」和「毫無悔意」,可以納入考量,但不得因此剝奪被告的緘默權或將其合法行使抗辯權的行為作為量刑的依據。多次判例已強調,倘法院量刑過程中並未違反公平正義原則,或顯然偏離合理範圍,則不應僅因使用了如「否認犯行」等用語即指為違法。 法院明確指出,不得將被告行使緘默權或合法抗辯作為不利的量刑依據,除非其行為顯示出無悔意,且量刑結果並未超出合理範圍。 認罪與訴訟經濟 認罪是法院在量刑時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英美法系中的「認罪減讓」理論強調,法院應根據被告認罪的時間點和情境,來調整其刑期的減輕幅度。具體而言,若被告在訴訟初期即認罪,則可獲得最大幅度的減刑;若被告直到審理後才認罪,則減刑幅度遞減。 法院指出,被告於上訴初期仍否認犯行,直至案件進展後才認罪,並在調解後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法院認為,被告的態度顯示出其認罪並非基於真誠的悔意,而是出於僥倖心理,故認罪行為未能充分影響量刑。此類案件中,法院會綜合考量被告認罪的時間點與悔意,來決定是否減輕刑罰。 認罪與否在量刑中扮演著關鍵角色,法院會依據被告是否真誠悔過以及何時認罪來調整刑罰輕重。否認犯行本身並不會自動影響量刑,除非顯示出無悔意或有明顯抗辯不當行為。訴訟過程中的態度也會影響最終的量刑結果,因此,被告在訴訟中的配合程度及真誠悔意是法院在審酌「犯罪後態度」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否認犯行,毫無悔意 「…倘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僅因判決書記載「事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等用語文字,即遽謂係剝奪被告之緘默權,將被告合法行使抗辯權之內容作為量刑標準之審酌」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742號、102年度台上字605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5827號刑事判決) 認罪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 關於刑之量...

刑法第五十七條裁判彙編-刑罰之酌量(認罪)000578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說明: 1. 量刑裁量與責任基礎 量刑係法院依個案情形作出的綜合性評價,屬法院自由裁量權的範疇。法院在量刑時應根據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並結合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情狀進行考量,這些情狀包含犯罪後的態度及悔悟程度。當法院對案件進行整體評估後,只要未明顯違背公平正義精神或濫用裁量權,量刑即應被視為合法,不能僅因判決中出現「否認犯罪,毫無悔意」等字眼,便推定法院是基於被告的抗辯權行使而從重量刑。 2. 認罪與悔悟的影響 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主要指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改,這包括主動承認犯罪、彌補損害、與被害人和解等行為。悔悟態度足以測知行為人對刑罰的適應性,並反映其人格重生的可能性。若行為人坦承犯行,除了節省訴訟資源外,亦顯示其悔意深切,應當在量刑時予以減輕考量。 3. 防禦權與緘默權的保障 被告行使防禦權,否認犯罪或保持緘默,屬其合法權利,不應成為加重量刑的依據。法院不應將否認犯罪或行使緘默權視為「毫無悔意」,並據此從重量刑。防禦權和緘默權受到刑事訴訟法的保障,這包括不強迫被告自證己罪的原則。 4. 法院量刑的綜合考量 法院在量刑時,應綜合考量行為人的責任基礎、犯罪後的態度、犯罪的動機、手段及其他相關因素。尤其是對於那些積極彌補損害、與被害人和解或坦承犯行的被告,法院在量刑時應當酌情減輕刑罰。而對於否認犯罪的被告,只要其行使的是合法的抗辯權,法院不應因此從重量刑。法院在量刑時不應片面地將否認犯罪視為負面因素,應當對全案作出整體的綜合性評價。 法院在量刑時,應根據刑法第57條的各項規定,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責任及其犯罪後的態度。在認罪與悔悟方面,法院應重視被告是否真誠悔過並減輕刑罰,對於否認犯罪的被告則不得因其行使防禦權而加重量刑。量刑應保持在公平、合理的範圍內,避免出現裁量權的濫用或明顯不當的情況。 量刑之輕重,係法院就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

刑法第五十七條裁判彙編-刑罰之酌量(自由裁量)000585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說明: 1. 具體說明量刑標準之必要性 依據最高法院的判例,科刑時判決理由若僅籠統地記載被告的品行、犯罪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並未具體說明相關情形,則此種記載過於抽象,難以判斷量刑是否適當。此類判決存在理由未備之違法。 2. 上級法院應尊重下級法院的量刑自由裁量 刑罰的量定屬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範疇,法院應依據刑法第57條所列的各種因素斟酌輕重。只要下級法院在量刑時未有顯著的不當或過輕過重的情況,且沒有額外加重或減輕的理由,上級法院原則上應尊重下級法院的裁量權限,避免無故干預。 3.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符合法定範圍與比例原則 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但這一裁量權的行使仍應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法院量刑時,需審酌所有情狀,並且不能逾越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倘若量刑符合法律和比例原則,且未有裁量權濫用的情況,則該判決即無違法之虞。 結論: 刑罰裁量應依據具體情狀進行,法官應在量刑時充分具體地說明科刑的依據,而不是僅僅以抽象的規定作為理由。上級法院應尊重下級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只要下級法院的判決未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且沒有明顯的裁量濫用,就不應干涉下級法院的量刑决定。 「判決於科刑之理由,如僅載稱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因如此記載,均僅為法律抽象之一般規定,並未說明各該事項之具體情形,其量刑是否妥適無從據以斷定,自有判決理由未備之違法。」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131號刑事判決) 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本件原判決雖撤銷第一審判決,但其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及情節,與乎審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