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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一條裁判彙編-數罪併罰之執行000517

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說明: 數罪併罰原則與執行方式: 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是強制性的規定,旨在讓被告在多罪情況下依照第51條的規定,享有受限加重刑罰的優惠。即使某些罪行已經執行完畢,這屬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時的扣抵問題,與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的合法性無涉。 案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66號裁定中指出,即使有部分刑期已經執行完畢,這不影響定應執行刑裁定的合法性。 基準日的確定與一事不再理原則: 在判定數罪併罰時,應以最早確定的科刑判決為基準日。在基準日之前犯下的罪行均應合併處理,但基準日之後犯的罪行,則不再適用數罪併罰,而應個別判決和執行。 一旦定應執行刑的裁定確定後,即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行處理,除非有特定情形(如再審、非常上訴、赦免等)導致原定刑基礎變動,才可再次定應執行刑。 案例:最高法院110年台非字第164號裁定中強調,數罪併罰的裁定具有實質確定力,法院不能隨意更改應執行刑的決定。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與法律拘束性: 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擁有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裁量必須遵守外部性和內部性界限: 外部性界限:法院需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裁量。 內部性界限:法院裁量時需符合法律秩序的理念、目的,並遵守比例原則和責罰相當原則。 若符合刑法第51條規定,並且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法院的裁量即被視為合法,不得隨意指摘違法。數罪併罰的裁定屬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但必須遵守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 數罪的類型與罪數的計算: 犯罪行為人是否基於單一犯意或多次犯意,對於罪數的認定至關重要。若行為屬於多次、可分之行為,則應分別處罰;若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在短時間內實施...

刑法第五十一條裁判彙編-數罪併罰之執行000529

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說明: 數罪併罰的實質確定力與一事不再理原則: 數罪併罰案件的裁定確定後,即具實質確定力,並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保護。當行為人因數罪併罰被定應執行刑,該刑罰即確定,除非有非常上訴、再審或赦免等程序改變了判決基礎,否則不得再重複定刑或變更應執行刑。這旨在避免行為人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的風險,維護刑罰的穩定性與法治原則。 法院闡述了數罪併罰的實質確定力與一事不再理原則。該案中,被告陳某因多項罪行分別經過多個法院的裁判,檢察官試圖將之前已確定裁定的罪行與另一判決的罪行合併,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法院認為,既然這些罪行已經依兩個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且這些裁定已確定,檢察官的聲請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因此予以駁回。 本院按: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

刑法第五十一條裁判彙編-數罪併罰之執行000527

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說明: 刑法第五十一條的目的在於處理數罪併罰的問題,通過對各罪刑的綜合審酌,確定應執行的刑罰,使刑罰符合罪責相當、刑罰經濟以及特別預防的刑罰目的。 1. 數罪併罰的限制加重原則 根據刑法第51條第5款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應以各罪中最重的刑期作為基礎,並以所有罪刑的總和作為上限,但不得超過30年。這一原則避免了簡單累加刑期導致過苛處罰的結果,確保刑罰符合罪責相當原則。法院指出,定應執行刑應綜合考量行為人各罪之關聯性、侵害法益的性質及加重效應,並且要體現罪責相當原則,否則定執行刑之裁量理由不備,屬於違法。 2. 沒收作為從刑的處理 沒收作為從刑之一,必須隨同主刑一併宣告。即便違禁物在共犯罪行為中已被沒收,對其他共犯也必須分別宣告沒收。法院強調,沒收是從刑之一,同一違禁物若涉及多個共犯,無論已經沒收與否,都應對各共犯分別宣告沒收。 3. 數罪併罰的定應執行刑裁量 數罪併罰的裁量屬於刑法第51條下的特別程序,法院在此裁量過程中應考量行為人的整體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罪行關聯,並結合各罪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和侵害法益的不同,進行綜合判斷。法院詳細說明了如何在定應執行刑時,應具體審酌各罪之間的時間、空間、法益之關聯性,以及犯罪行為的整體性質,以便做出符合罪責相當的裁量。 4. 比例原則與公平原則的應用 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必須謹守比例原則,確保所處罰的刑罰與行為人的犯罪責任相符。裁量必須顧及刑罰邊際效應,隨著刑期延長,行為人所承受的痛苦可能成倍增加,因此需要平衡刑罰的嚴重程度與行為人復歸社會的可能性。法院明確指出,裁量刑罰時必須綜合考量犯罪行為的整體關係,並...

刑法第五十一條裁判彙編-數罪併罰之執行000522

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說明: 刑法第51條 規範了數罪併罰的執行,根據各種刑罰的類型,規定應如何計算並確定最終執行的刑期。其目的在於合理限制刑罰的累積,使之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並確保刑罰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1. 數罪併罰的限制加重原則 在數罪併罰的情形下,法院應採取「限制加重原則」來確定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51條第5款,法院應以宣告的最重刑為下限,各宣告刑的合併刑期為上限,並且有期徒刑的總刑期不得超過30年。法院應根據行為人的責任、各罪的性質與數量等進行全面評估,並在最長刑期與合併刑期之間裁定合理的應執行刑,避免單純累加過重的刑罰,從而符合刑罰經濟和恤刑的立法目的。 2. 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 數罪併罰的核心理念之一是刑罰經濟,即避免不必要的刑罰累加,以達到合理的懲罰效果,同時確保罪責相當。行為人的每個犯罪行為應在整體上考量其罪責,而非每次犯罪都必須被單獨加重處罰。法院強調,數罪併罰應根據各犯罪行為的整體性進行評價,若單純累加刑期可能會導致刑罰過重,不符罪責相當的原則。因此,應綜合考量每次犯罪行為的密接程度、法益侵害的總體效果,以及行為人犯罪的個人特質。 3. 自由裁量權的外部性和內部性界限 外部性界限:指法院在數罪併罰時應遵守法律規定的範圍。例如,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期徒刑的總刑期不得超過30年,這是對裁量權行使的外部限制。 內部性界限:即法院在進行裁量時,應考量法律的目的以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和罪刑相當原則等內部標準,確保行為人的刑罰與其罪責相符。 法院指出,裁量權行使時應遵守法律的外部性和內部性界限,確保刑罰適當,避免濫用自由裁量權。 4. 行為...

刑法第五十一條裁判彙編-數罪併罰之執行000526

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說明: 刑法第五十一條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數罪併罰情形下的刑罰不會因累加過度超出行為人的罪責範圍,從而使刑罰的執行符合罪責相當、刑罰經濟與公平原則。 1. 數罪併罰的限制加重原則 根據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應以各刑中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的刑期為上限,但不得超過30年。這一原則的目的是避免因累加宣告刑而導致行為人承擔過度的刑罰責任,防止不合理的量刑結果。法院綜合考量了被告的年齡、生活狀況及其所犯罪行,針對不同的罪行間之關聯性和加重效應,合理地決定應執行的刑期,強調不應超過罪責的相應範圍。 2. 易科罰金與執行刑的計算 法院在處理數罪併罰時,應依據原確定裁判中諭知的易科罰金標準進行折算,避免重新計算或適用不利於受刑人的新標準。實務上,法院應優先採用對受刑人有利的罰金折算標準。法院發現原裁定在處理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時,未遵循原先的裁判標準,而適用了現行較不利的標準,因此認為原裁定適用法則不當,應予修正。 3. 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 刑罰經濟:數罪併罰的目的之一是避免刑罰累加超出行為人的實際罪責。這樣的設計有助於確保行為人不會因多次犯罪而受到過度的處罰,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且保障行為人不因累加而承擔不合理的刑罰。 責罰相當:刑罰應與行為人的罪責相符,應綜合考量犯罪的情節、罪行的重複性、時間和空間的關聯性等,從而確保刑罰與罪責的相當性。此原則強調,刑罰的設置必須能適當反映行為人的罪責,而非簡單地累加各罪刑期。 法院明確指出在計算執行刑時,應避免處罰過苛,並體現罪責相當,強調行為人因生命有限,其所承受的痛苦隨著刑期增加而加重,因此應避免等比累加...

刑法第五十一條裁判彙編-數罪併罰之執行000521

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說明: 刑法第51條 規定了數罪併罰的執行原則,依不同類型的刑罰進行分別處理,旨在確保刑罰的公平性,避免累加執行過度超出罪責程度,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1. 數罪併罰的原則 數罪併罰旨在避免刑罰的累積過度超出罪責。根據刑法第51條第5款,有期徒刑的數罪併罰應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即應執行刑期應介於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且不得超過30年,以確保罪責與刑罰相稱。法院在進行數罪併罰時,應避免形式上的刑罰過重,即使合併執行刑期與第二審相同,仍應考慮實際罪責和應執行刑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否則將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第3項規定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在上訴過程中,法院不得對被告判處較重的刑罰。此原則同樣適用於定應執行刑的情況,保障被告在上訴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第二審改判較輕的刑罰後,法院在重新定應執行刑時,不能超出原來的宣告刑或應執行刑,否則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這一點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82號判決中有所體現。 3. 外部性界限與內部性界限 外部性界限:指的是法律規定的量刑範圍,例如刑法第51條第5款對有期徒刑的數罪併罰進行了限制,規定不得超過30年。 內部性界限: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必須考慮罪責與刑罰的平衡,確保量刑符合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這些界限既是法律規定的約束,也是對法院自由裁量權的限制。 4. 量刑裁量與法院職權 在數罪併罰案件中,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遵循罪責與刑罰相稱的原則,不能隨意超出外部性界限或忽視內部性界限。法院指出,若數...

刑法第五十一條裁判彙編-數罪併罰之執行000524

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說明: 刑法第51條 規範了在處理多罪時,如何計算應執行的刑罰,特別是在宣告多數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應採取限制加重原則,而不是將所有刑期相加。此舉目的在於防止刑罰過度,確保罪責與刑罰相當,同時避免過於苛刻的處罰。 1. 數罪併罰的量刑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刑法第51條第5款明確指出,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應以各刑中最長刑期為下限,合併所有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年。此原則旨在確保刑罰符合行為人的罪責,而非簡單累加所有刑罰,避免過度懲罰。 實例分析: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90號裁定中,法院強調,數罪併罰的刑罰計算應考慮罪責相當原則,而非累加所有刑期。法院綜合評估被告的犯罪情節後,最終判決應執行刑期為19年2月,並認定該裁量並無不當,駁回抗告。 2. 刑罰經濟與恤刑目的 說明:數罪併罰的定刑過程應考慮刑罰經濟,即避免刑罰累加過度超出行為人的罪責。同時,該過程應兼顧恤刑目的,避免給予受刑人不當的刑罰優惠。數罪併罰應根據犯罪人的責任和所犯數罪的總體情況,評估最終應執行的刑罰。 實務案例: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中,法院進一步說明了數罪併罰的量刑應綜合考量行為人犯罪時的情況、責任、法益侵害的程度,並且應避免重複評價已經考慮過的量刑因素。 3. 裁量權的行使 外部性與內部性界限:法院在數罪併罰的裁量過程中應受外部性界限和內部性界限的約束。外部性界限要求法院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量刑,如不超過30年的總刑期。而內部性界限則要求裁量結果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和罪責相當原則,確保行為人的罪責與所受的刑罰相符合。 實...

刑法第五十一條裁判彙編-數罪併罰之執行000518

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說明: 數罪併罰的原則與目的: 刑法第51條對數罪併罰的規定,反映了「吸收原則」和「限制加重原則」。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對被告(受刑人)處以過苛的刑罰,從而達到罪責相當和人權保障的目的。因此,在數罪併罰中,應防止因併合處罰而使刑罰超出其應負的罪責。罰金無力完納者,若易服勞役的期限超出原裁判總和或超過1年,則違反了數罪併罰的公平原則,且不利於經濟弱勢的受刑人。 數罪併罰的裁定程序: 對於符合數罪併罰的案件,檢察官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應避免諭知較原裁判合併刑期更重的刑期,否則將違反數罪併罰的立法目的。法院在裁定應執行之刑時,必須符合限制加重原則,且不得違反受刑人對於先前裁判中罰金易服勞役的信賴利益。 罰金與易服勞役的問題: 當數罪併罰中涉及多數罰金時,法院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確定應執行之罰金額。在受刑人無法完納罰金時,法院需依照刑法第42條規定,以一定金額折算為勞役。但在併合裁定應執行刑時,若易服勞役的期限超出原裁定的勞役期限,將對受刑人造成不利影響,違反公平和罪刑相當原則。若罰金易服勞役的期限超出原裁判的總和或超過1年,則會違反數罪併罰應防止罪責失衡的目的,並損害經濟弱勢受刑人的權利。 定應執行刑的裁量權與限制: 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擁有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裁量權必須受到外部性界限(如法律規定的上限和下限)和內部性界限(如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等)的約束。特別是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法院不得隨意超出這些界限,以防止對受刑人造成過重的懲罰。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需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合理...

刑法第五十一條裁判彙編-數罪併罰之執行000528

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說明: 刑法第51條的數罪併罰規定旨在防止對犯罪行為人處以過苛刑罰,並且確保罪責與刑罰相稱。該條款的執行原則是採取吸收、限制加重和併科的方式來處理數罪的刑罰,並強調在合併處理刑罰時,要注意避免對受刑人造成不必要的加重處罰。 1. 數罪併罰的吸收原則與限制加重原則 吸收原則適用於較重刑吸收較輕刑,例如宣告多數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只執行其中之一,並不執行其他刑罰。但罰金和從刑則不受此限。限制加重原則適用於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的合併處理。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時,應以最長期的刑罰為下限,各刑合併的總和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刑罰的過度累加,避免過度懲罰行為人。 法院指出,數罪併罰時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超出數罪原判決所定刑罰的合理範圍。原裁定中對於罰金易服勞役的折算方式導致受刑人需服320日的勞役,遠超出原判決中兩罪應服勞役的總和190日,這違反了數罪併罰應恤刑的原則,屬於不當加重刑罰,最終被最高法院裁定不合法。 2. 罰金與易服勞役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罰金無法繳納時,可以依折算標準易服勞役,這一過程中會以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罰金易服勞役的平等性:法院應注意在數罪併罰時的罰金易服勞役應保持公平性,不能因數罪併罰的方式而使受刑人負擔過重的勞役。對於經濟上無法完納罰金的受刑人,過長的勞役期可能導致更為不公平的處罰,與刑法設計的恤刑目的不符。 3. 數罪併罰的恤刑目的 恤刑原則:數罪併罰的核心目的之一是避免簡單的刑罰累加,導致行為人承受不必要的過度懲罰。這一原則特別適用於有期徒刑和罰金刑的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