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2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說明: 刑法第15條通過確立不作為犯的責任,強調了對法益的保護義務。如果行為人有法律義務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卻因不作為導致結果的發生,就可能與積極行為的結果承擔相同的刑事責任。 不作為犯與防止義務 刑法第15條中,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明明具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但沒有履行該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這種不作為應與積極作為造成相同結果的行為負相同的法律責任。 防止義務的來源 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可以來自於法律、契約、社會習慣、或者因為行為人的前行為造成了潛在危險。這種義務的存在通常意味著行為人對某一法益具有保證人地位,必須對受害人的安全負責。如果行為人有能力防止危險結果的發生,卻未履行義務,就可能構成不作為犯。 前行為引發的防止義務 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當行為人之前的行為已經創造了某種危險,則行為人有責任防止這種危險演變成實際的危害。如果未履行這一防止義務,則行為人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因上訴人的操作行為創造了切粒機可能翻落的危險,因此他有責任防止翻落事故的發生。 過失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 要成立過失不作為犯,必須有: 法定義務:行為人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防止義務。 注意義務違反:行為人明知應防止結果的發生,卻未採取合理措施。 因果關係:行為人的不作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這意味著行為人如果採取適當行動,可以防止危險結果的發生。 在前述案件中,法院認為上訴人若設置隔離設施或採取穩固措施,便可以避免被害人闖入作業區並發生意外,因此其不作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 防止結果義務的範圍 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負擔無限的防止義務,而是依據日常生活經驗和合理的預見可能性來判斷義務的範圍。這意味著只有在行為人可以合理預見危險,且在事實上具有防止能力的情況下,才會成立不作為犯。 關於刑法第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第15條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因自己之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應負防止該結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