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五條裁判彙編-不作為犯000145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說明:

刑法第15條規定的不作為犯要求行為人在法律上具備防止義務,並有能力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但因其不作為導致結果發生,則其法律責任與積極作為者無異。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不作為犯的各種情形,尤其是在行為人具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義務且有履行該義務的能力時,未履行義務將承擔刑事責任。


不作為犯的法律基礎

根據刑法第15條,不作為犯指的是行為人雖然沒有積極作為,但其對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有法律上的義務,卻未履行該義務,導致犯罪結果發生。此規定旨在將不作為與積極作為造成的結果視為同等法律責任。


保證人地位與防止義務

行為人之所以對特定情境負有防止義務,通常是因其具備「保證人地位」。保證人地位可能基於法律明文、契約、或先前行為所創造的危險。當行為人未履行其防止義務,而導致犯罪結果發生時,其不作為行為與積極行為具相同的法律效果。


消極的犯罪必須以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積極的作為義務為前提,並非所有情境下均成立不作為犯,而是需根據具體法律規定或精神進行觀察。


消極的犯罪,必以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積極的作為義務為前提,此種作為義務,雖不限於明文規定,要必就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始能令負犯罪責任。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324號判例)


電網觸電案件

因設置電網而有防止觸電危險的義務。當電網損壞且未及時修理,導致人員觸電死亡,法院認定上訴人未履行其防止義務,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應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設置電網既足使人發生觸電之危險,不能謂非與該項法條所載之情形相當。上訴人為綜理某廠事務之人,就該廠設置之電網,本應隨時注意防止其危險之發生,乃於其電門之損壞,漫不注意修理,以致發生觸電致死情形,顯係於防止危險之義務有所懈怠,自難辭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148號判例)


房屋倒塌致人死亡案件

知其典權房屋有倒塌危險,但未即時修繕,導致房屋倒塌壓死人員。法院認定其對危險具有防止義務,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


民法第七百九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九百十四條,為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所準用。上訴人典受某處之房屋,其右邊牆垛高聳向外傾斜,致鄰地某甲之牙刷合作社有損害之虞,經某甲催促上訴人修整,並經該管縣政府早於一個月前派巡官勒令修整。是上訴人對於此項危險之發生,在法律上不能謂無防止之義務,且非不能防止者,上訴人雖購辦木料召泥水匠承包修造,因圖藉此終止某乙租賃契約,發生交涉迄未興工,致該牆倒塌,將合作社舖房倒毀,壓斃工人某丙,自不得以其僅為典主,而主張對此危險必須商諸所有人始得為必要之預防。至某乙久未遷移及某甲之未另行覓屋避免危險,亦均不能阻卻上訴人犯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94號判例)


追趕致人溺水案件

被害人因被告追趕躍入水中溺死,法院依刑法第15條第二項認定被告對被害人的溺水有救助義務,未履行救助責任的,被告需負刑事責任。


被害人某甲,雖係自己躍入塘內溺水身死,如果某甲確因被告追至塘邊,迫不獲已,始躍入水中,則依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被告對於某甲之溺水,負有救護之義務,倘當時並無不能救護之情形,而竟坐視不救,致某甲終於被溺身死,無論其消極行為之出於故意或過失,而對於某甲之死亡,要不得不負相當罪責。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039號判例)


槍支意外案件

被告攜帶手槍造訪朋友,因朋友取槍玩弄導致槍支走火死亡。被告明知手槍危險且裝有子彈,應有阻止他人玩弄的義務,因疏忽履行該義務,導致他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


原審判決以被告前往某甲家擬邀其外出同看電影,某甲見被告衣袋內帶有土造小手槍,取出弄看,失機槍響斃命,認某甲之死,非由被告之行為所致,諭知被告無罪,惟被告所帶手槍,如果裝有子彈,則取而弄看,不免失機誤傷人命之危險,按之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被告即有阻止某甲弄看,或囑其注意之義務,倘當時情形,被告儘有阻止或囑其注意之時間,因不注意而不為之,以致某甲因失機彈發斃命,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即不得不負過失致人於死之責。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975號判例)


電線裝置不當案件

未檢查工人安裝電線的過程,導致電線安裝不當,引發觸電事故並導致人員死亡。上訴人未履行其業務上的防止義務,應負過失致人於死的責任。


上訴人既以經營電氣及包裝電線為業,乃於命工裝置電線當時及事後並未前往督察,迨被害人被該電線刮碰跌斃,始悉裝置不合規定,自難辭其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有所懈怠,而應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521號判例)


相當因果關係與過失判斷

刑法上的不作為犯成立,還需具備行為人不作為與結果發生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指依照經驗法則和客觀審查,行為人應預見其不作為可能導致結果發生。如果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作為足以避免結果發生,但其未履行義務導致結果,則成立不作為犯。相當因果關係是指依一般生活經驗,行為與結果之間具預見可能性。若行為人未履行其義務導致結果發生,應對該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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