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條裁判彙編-沒收之宣告000455
刑法第40條規定: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說明: 刑法第40條的裁判彙編重點解釋了沒收的宣告時機、程式要求以及共同正犯犯罪所得的沒收問題。 法院討論了共同正犯犯罪所得的沒收與追徵問題,特別是當共同正犯對犯罪所得的分配不明確時如何處理。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的分配與沒收: 本案中,陳秉善作為犯罪集團的主導者之一,涉及多個成員的犯罪活動。法院指出,在共同正犯中,若各成員對犯罪所得的分配明確,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如果分配不明確,但各成員有共同處分權,則可以依據法理,按人數平均計算並宣告沒收。在此案件中,陳秉善與其他成員共同支配犯罪所得(詐得贓款),因此法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其應承擔相應份額,沒收其分得的犯罪所得。法院認為,陳秉善雖將提領的贓款轉交給他人,但在交付之前已從中扣取其應得的報酬,因此其對這部分財產具有實際的支配權。 對犯罪所得的平均分配與沒收: 由於共同正犯之間的犯罪所得分配未明確,法院通過平均分配的方法來計算各個成員的犯罪所得。這種處理方式依據民法第271條及相關法理,確保所有成員都對犯罪所得承擔責任,即使分配尚未完成,法院仍可以宣告沒收相應的金額。法院進一步指出,犯罪集團的內部所得分配情況,尤其是主導者的分配方式,往往不易為外部成員所知,且陳秉善的部門已從犯罪所得中扣除了其報酬,因此,原判決中不需要再傳喚其他成員進行無益的調查。 程式和證據的充分性: 被告陳秉善上訴稱原審判決在沒收犯罪所得部分證據不足,程式不完善。然而,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已充分調查並剖析了案件事實,認定車手部門成員在提領贓款後直接扣除報酬的事實,且沒有證據表明陳秉善不再對犯罪所得擁有處分權。法院最終駁回了上訴,認為上訴理由無效。 沒收的宣告與程式保障: 刑法第40條要求沒收與判決同時宣告,這確保了犯罪所得在判決時得到及時處理,並防止犯罪所得繼續留在行為人手中。同時,刑法明確規定即便行為人未被判決有罪,法院仍可單獨宣告沒收。這一機制有效避免了犯罪所得在法律程式延誤或證據不足時繼續存在於犯罪人或相關人手中。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的分配與沒收: 共同正犯中,犯罪所得的分配可能存在不明確的情況。在這種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