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條裁判彙編-沒收之宣告000454

刑法第40條規定: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說明:

刑法第40條的裁判彙編主要討論了沒收的宣告時機及程式要求,強調了沒收作為刑事訴訟的一部分,既可以與判決併行宣告,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單獨宣告。


法院探討了如何在過失犯罪案件中處理犯罪所得的沒收問題。本案中,被告因過失犯罪向病患收取注射費用,而這些費用即為犯罪所得。原審法院在主訴訟中疏於宣告沒收,未進一步討論或調查與犯罪所得相關的事實,最終導致程式上的瑕疵。


犯罪所得的沒收與追徵:

判決指出,刑法第40條第1項明確規定,在主訴訟中發現行為人有犯罪所得時,應併同判決一併宣告沒收或追徵。即使是過失犯罪,如果產生了不法所得,這些所得也應在判決中一併處理。


在本案中,被告在提供注射服務中違反了醫療上的注意義務,而獲取的費用應視為犯罪所得,法院應在主審判決時作出沒收決定。


程式保障與適法性:

雖然沒收作為一種獨立於刑罰和保安處分的法律效果,其目的是剝奪犯罪不法所得,但仍然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程式保障,確保被告有充分的機會為自己辯護。

原審法院未對該部分事實進行調查,未能在審判期內對犯罪所得是否應當沒收進行適當辯論,導致程式上的不當和判決的適用錯誤。

法理解析:


沒收的性質:

刑法沒收屬於一種具有獨立性但附屬于刑事裁判的法律效果。沒收不僅僅是懲罰行為人的手段,還旨在剝奪通過犯罪行為獲得的非法利益,恢復正常的財產秩序。因此,無論是有罪判決還是無罪判決,只要發現有犯罪所得,法院都可以宣告沒收。


程式的重要性:

雖然沒收的本質是剝奪非法所得,但正如本案所強調,程式的適法性仍然是關鍵。法院需確保所有相關證據得到適當調查,相關當事人有機會就此進行辯論。程式瑕疵可能導致裁判的不公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刑法第40條明確規定了沒收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尤其是在犯罪所得的沒收和追徵問題上。本案強調了程式上的保障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重要性,即使在過失犯罪的情況下,只要產生了犯罪所得,法院都應當根據刑法第40條的規定併同宣告沒收。法院在處理犯罪所得時,不僅要確保及時宣告沒收,還要嚴格遵循刑事程式,確保裁判的合法與公正。


刑法沒收犯罪所得規定之立法意旨,乃藉由澈底剝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之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遏阻犯罪誘因,收預防犯罪之效,其性質上屬於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用於回復未受違法行為干擾前之財產秩序,故凡行為人為了犯罪而獲取之報酬、對價,或直接因實現犯罪本身而在某個過程獲得財產價值之產自犯罪利得,只要係來自於合乎犯罪構成要件,且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之違法行為,則不論係故意犯、既遂犯、過失犯、未遂犯、正犯、共犯等犯罪類型,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予沒收或追徵。又參之司法院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意旨,關於主體訴訟之宣告沒收,依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即不論是否判決被告有罪,均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且依被告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分別規定其主文諭知、構成沒收之事實及理由記載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9條及第310條之3規定參照),另在主體訴訟程序中,尚有刑事訴訟法第7編之2規定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至第455條之33規定參照)。故刑法沒收雖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但既仍屬刑事處分,沒收之宣告仍須符合刑事程序規定之要求,以保障被告程序主體之權益,並避免司法資源之耗費。是除合於刑法第40條第2、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規定之單獨宣告沒收,或主體訴訟判決確定後有得行補充判決之情形者外,犯罪所得之沒收,依刑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應於主體訴訟程序判決時併宣告之,以期適法。卷查被告供述其開立普洛福等混合藥劑供廖○○等3人注射,每組收費新臺幣(下同)400元等語,原判決理由亦說明被告向其他注射病患收費每組400元等情,而原判決既認定被告使廖○○等3人注射普洛福針劑,具有未做適當評估、檢查,亦未由受有麻醉或加護照顧訓練醫師診斷等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則被告於本件向廖○○等3人收取注射費用,倘事實得以認定係產自過失犯罪之犯罪所得,原審於本件主體訴訟判決時,似應併予宣告沒收、追徵。乃原審疏未曉諭當事人、原審辯護人就此部分為調查、辯論,原判決亦未併予論究或宣告,不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或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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