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條裁判彙編-沒收之宣告000458

刑法第40條規定: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說明:

精神病案件中的單獨宣告沒收:

法院探討了在被告因精神病被判無罪的情況下,是否仍可以對犯罪所用的物品進行沒收。根據刑法第40條第3項的規定,雖然被告依刑法第19條被判無罪,但若該物品符合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的犯罪工具,法院仍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本案中,被告使用開山刀犯案,儘管被判無罪,但該刀具作為犯罪工具仍符合沒收條件。法院指出,原審未論述這部分的沒收問題,屬於法律適用上的遺漏,違反了沒收應依法宣告的原則。


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40條增訂第3項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依其立法說明:「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第3項規定」。可見被告依刑法第19條規定受無罪判決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如符合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仍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有持開山刀1把砍殺其母致死之事實(見原判決第2頁),惟因其於行為時,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而為其無罪之諭知(見原判決第16頁)。依前揭說明,自應審究該犯罪所用之物,是否符合上開單獨宣告沒收規定。原判決就此漏未論述說明,於法難謂無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號判決)


共同正犯的沒收問題:

法院討論了在共同犯罪中,沒收犯罪工具時應如何處理不同成員的責任。法院強調,犯罪工具的沒收是為了預防和遏止犯罪,與共同責任原則無關。因此,只有在犯罪工具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對該工具有事實上的處分權時,法院才應在判決中宣告沒收。本案中,部分行動電話分別歸屬於不同的犯罪行為人,法院認定他們無共同處分權,因此無需對非所有人宣告沒收。這一裁定明確了共同正犯在犯罪工具沒收中的責任劃分,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混淆。


㈠刑法沒收新制業將沒收定位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獨立的法律效果,已非從刑,不必從屬於主刑。是沒收雖以犯罪(違法)行為為前提,但於不生裁判歧異的前提下,若論罪科刑均無不合,僅部分沒收違法或不當,第三審自可僅就沒收部分撤銷,並於不影響關於沒收事實之確定時,自為判決。又「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故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犯罪工具物必須屬於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㈡原判決已敘明:扣案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2」、3所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分屬陳○○、鐘○○所有,互無共同處分權,無庸在鐘○○、陳○○主文項下諭知沒收等由甚詳(見原判決第7、11頁)。惟主文有關附表一編號86所示鐘○○部分,卻諭知沒收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物,而未諭知沒收如原判決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見主文貳之及其附表一編號86之「本院判決-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欄),與理由矛盾,自非適法。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9號判決)


程式不當的沒收裁定:

法院討論了在未經檢察官聲請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可以單獨宣告沒收的問題。法院指出,單獨宣告沒收屬於對物的訴訟(即客體訴訟),而非對人的訴訟(主訴訟)。因此,法院若在未受檢察官聲請的情況下自行裁定沒收,屬於未受請求事項的裁判,違反了法律程式。該判決明確了法院在處理沒收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守程式要求,特別是在聲請單獨沒收的情形下,法院不能逾越檢察官的聲請範圍進行裁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如對沒收客體未經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確定,自屬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當然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5號判決)


沒收的獨立性與適用範圍:

刑法第40條的修正明確了沒收作為獨立於刑罰和保安處分的法律效果,不再附屬於主刑。尤其在特定情況下(如犯罪行為人死亡或因精神病判無罪),法院仍可依法進行單獨宣告沒收。這種獨立性確保了即使犯罪行為人未被追訴或定罪,法院仍能有效剝奪犯罪工具或所得,防止犯罪行為人或協力廠商從中獲利。


共同正犯中的責任劃分: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區分了共同正犯在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處置中的責任,強調只有在共同正犯實際對犯罪工具或所得有處分權時,法院才應宣告沒收。這種責任劃分避免了對無處分權的共同正犯宣告沒收,從而確保了法律的適用精准。


程式保障與聲請限制:

在處理沒收案件時,法院必須嚴格遵循程式要求,特別是在單獨宣告沒收的案件中,必須依據檢察官的聲請行事。未經聲請而擅自作出裁定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程式,屬於明顯的程式不當。


刑法第40條及相關判決進一步明確了沒收制度的適用情形和程式要求。特別是在犯罪行為人因法律障礙無法追訴的情況下,法院仍可以依法進行單獨宣告沒收。這一規定確保了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不會因程式問題或行為人的個人情況而逃避法律制裁。同時,法院也強調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在相關行為人對犯罪工具或所得擁有實際處分權時,才能宣告沒收。通過這些程式和法理上的保障,法律能夠更加有效地遏制犯罪行為並維護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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