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裁判彙編-附合契約控制規制003043
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說明: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指契約的一方(通常是經營者)事先擬定並提供給另一方選擇接受或拒絕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在現代契約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尤其在標準化、批量化的商業活動中,具有高效便捷的優勢。解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定義、法律特性、適用限制及注意事項,對當事人在訂立契約時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潛在法律風險具有重要意義。在實務中,提供方應盡量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設置定型化條款,並保障對方的知情權,以確保契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顯失公平」之意含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臺上字二三三六號判決指出:「查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固為民法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所明定。惟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民法債編增訂該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乃鑑於我國國情及工商發展之現況,經濟上強者所預定之契約條款,他方每無磋商變更之餘地,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防止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而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而為原則上之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及各款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時,其約定為無效。是該條第二款所謂『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應係指一方預定之契約條款,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之餘地而言,而所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係經具有辦理此類案件多年經驗之被上訴人代理人黃○貞代書審閱多時,始由被上訴人及其配偶劉○榮親自蓋章與上訴人簽訂,既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原審未詳加敘明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範圍為何,以及該契約約定之條款有何為被上訴人或其配偶劉○榮所不及知,或無可磋商變更之餘地,而有前述顯失公平之情形,遽謂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張○宜保證債務人劉○榮對貴行(包括貴行總分支機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各項債務,及將來依償還合會金契約書、票據、(保證)⋯⋯等所負債務以及其他一切債務⋯⋯』字樣,係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