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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七條裁判彙編-中止犯000268

刑法第27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說明: 中止犯的成立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出於己意中止犯罪,且是否積極防止結果發生。行為人必須主動停止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若僅是因外在因素被迫停止或結果因他人行為而未發生,則不構成中止犯,而屬障礙未遂。在共犯的情況下,行為人必須盡全力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否則無法主張中止犯的適用。 中止犯的成立要件 中止犯的成立須滿足以下條件: 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並依社會通念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已對法益造成現實的危險。 行為人必須出於「己意」中止犯罪行為或積極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中止必須是行為人在犯罪結果尚未發生之前,主動選擇停止實行犯罪,或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如果行為人僅是消極停止,而未主動防止,則不構成中止犯。 區分中止犯與未遂犯 中止犯和未遂犯的區別在於,未遂犯通常是因為外部因素而無法完成犯罪行為,而中止犯則是行為人出於己意選擇停止犯罪。對於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並造成法益危險的情況下,行為人若能主動中止或積極防止結果的發生,才可能構成中止犯。例如,在殺人案件中,若行為人僅停止攻擊,但未採取任何措施來挽救被害人,且被害人因其他外在因素倖免於難,該行為人則不構成中止犯,而是殺人未遂。 主觀上「己意」的要求 中止犯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出於主觀上的自願,而非因外部因素的迫使。如果行為人因外界干擾或發現犯罪無法成功而被迫停止,則不構成中止犯,而屬障礙未遂。例如,行為人在實行犯罪過程中,因他人阻止而不得不中止,則不能主張中止犯的成立。 在某案例中,上訴人持刀連續揮砍被害人三刀,並聲稱在他人阻止前已自行停止攻擊,主張自己出於己意中止犯罪。然而,法院認為上訴人並未採取任何積極措施防止被害人死亡,僅是單純放棄繼續行兇,且被害人因外在因素倖免於難。因此,法院認定該行為屬殺人未遂,而非中止犯。 按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中止犯,須犯罪行為人著手犯罪之實行,而依社會通念及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造成不法侵害,已具有現實危險性,且其實行得以繼續之前提下,行為人於主觀上,出諸己意自動中止,於客觀上...

刑法第二十七條裁判彙編-中止犯000263

刑法第27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說明: 中止犯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主動、自願停止犯罪或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並需積極採取措施,特別是在共同正犯的情形下。若行為人另行起意實行其他犯罪,則不適用中止犯條款,而應視為數罪併罰。 中止犯的基本條件 中止犯適用於行為人在犯罪實行中因自願而停止或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此情形下,行為人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但行為人必須真摯、主動中止犯罪,或已盡全力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能成立中止犯。此規定適用於正犯及共犯。 中止犯與另行起意的區別 中止犯的適用與犯意的變更有密切關聯。若行為人在犯罪實行過程中改變原有犯意,則可能成立中止犯。然而,若行為人完成一個犯罪行為後,又另行產生新的犯意去實行其他犯罪,則屬「另行起意」,不適用中止犯。這種情形通常會被視為數罪併罰。 犯意變更與中止犯的判定 犯意變更通常發生在行為人開始犯罪後,在某個階段改變原來的犯罪計畫,例如從傷害罪轉化為竊盜罪。此時,若行為人在竊盜行為中止,可能構成中止犯,前提是行為人有明確的中止意圖,並且採取行動阻止犯罪結果發生。 行為人主觀與客觀的行為 中止犯的成立依賴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行為人必須自願停止犯罪行為,且該行為須導致犯罪結果未發生。若結果未發生並非因行為人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全力阻止,仍可適用中止犯條款。 共同正犯中的中止犯 在共同正犯的情形下,若其中一人或數人自願中止犯罪,或盡力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其他共犯繼續犯行並造成結果發生,該中止行為者仍可適用中止犯條款,減輕或免除刑責。這要求中止者需積極採取措施,勸阻或阻止其他共犯繼續犯行,否則無法適用中止犯。 行為始於著手,著手之際,有如何之犯意,即應負如何之故意責任。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之轉化,因此仍然被評價為一罪。犯意如何,既以著手之際為準,則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若有變更,當視究屬犯意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

刑法第二十七條裁判彙編-中止犯000266

刑法第27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說明: 中止犯的成立以行為人自願停止犯罪或採取積極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為前提。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出於己意,而非外界因素的影響。如果行為人因他人阻止或偶然因素而無法完成犯罪,則不構成中止犯,而應視為障礙未遂。此外,對於共犯中的中止犯,行為人需積極採取措施防止其他共犯繼續犯罪,否則無法適用中止犯的規定。 中止犯的基本要件 中止犯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但在其自願的情況下停止犯罪,或採取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停止犯罪的原因必須是出於「己意」,即行為人自願放棄繼續犯罪,而不是因外部環境或他人介入而停止犯罪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因外界因素或偶然情況而停止,則不構成中止犯,而是障礙未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15號判決】。 既了未遂與未了未遂的區別 在未了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只需消極地停止犯罪行為即可成立中止犯。然而,在既了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除了停止犯罪行為外,還必須積極採取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例如,如果行為人已經將毒品運輸到某個地點,但尚未完成整個犯罪過程,行為人停止行為並採取措施防止毒品繼續運輸,這才構成中止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3號判決】。 共犯中的中止犯 對於共同參與犯罪的行為人,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如果共犯中的一人或數人因己意停止犯罪並努力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即使其他共犯繼續犯罪,該停止犯罪者仍可適用中止犯條款。然而,這必須以行為人真摯且積極地採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措施為前提,如果行為人僅僅是消極勸阻或通知共犯,而沒有採取實際的防止行動,則無法構成中止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04號判決】。 中止犯的例外情形 如果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因外界因素如被害人反抗或他人介入而停止犯罪,這樣的情況不構成中止犯,而應適用障礙未遂。例如,在一宗強盜未遂案件中,行為人因受害人大聲呼救或反抗而驚嚇逃離現場,這屬於受外在影響而未能完成犯罪,應依刑法第25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15號判決】。 刑法第27條...

刑法第二十七條裁判彙編-中止犯000265

刑法第27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說明: 中止犯必須是在行為人自願停止犯罪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況下才成立,並且法律賦予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刑責的機會。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的決定,特別是自願中止犯罪,對法益的保護具有積極作用,因此中止犯制度鼓勵行為人在危害法益之前改變犯罪行為。 中止犯的成立要件 中止犯成立的核心條件是行為人在犯罪著手後,自願停止犯罪行為或防止結果發生。若行為人在尚未完成犯罪行為時,自行放棄犯罪,即可構成中止未遂。如果行為人已經完成犯罪的部分實行,但尚未發生犯罪結果,則需行為人積極介入,防止結果發生,方可構成中止未遂。 犯意變更與中止犯的區別 犯意變更是指行為人在著手犯罪後,改變原來的犯罪計劃,而非停止犯罪行為。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可能只是提升或降低了原有的犯意,並繼續進行犯罪,而非中止犯行。因此,只有當行為人真正停止所有犯罪活動,或積極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才會被認定為中止犯。 共同正犯中的中止犯 在共同正犯中,若一名共犯自行停止犯罪或試圖防止結果發生,該共犯可以被認定為中止犯,但必須顯示其防止行為已盡力,無論最終結果是否因此行為而未發生。若其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發生,則可能無法成立中止犯,仍需與其他共犯承擔責任。 行為始於著手,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意,原則上自應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惟行為人在行為著手後改變其原來主觀犯意,究應視為犯意變更而評價為一罪,或應認係另行起意而論以數罪,應視行為人前、後所實行之數個行為,在法律上能否評價為自然的一行為,及其形式上所合致的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其彼此間是否具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而定。行為人基於單一整體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持續侵害同一被害客體,依其行為所合致之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倘具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僅論以一罪,即足以充分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罪責內涵者,為犯意變更,否則即屬另行起意。原判決事實一、(一)認定上訴人因羅○○放貸之利息過高,竟與吳○○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4人(如未各別記載姓名,以下稱上訴人等)共同基於加重強盜之犯意...

刑法第二十七條裁判彙編-中止犯000267

刑法第27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說明: 中止犯的成立需要行為人自願中止犯罪行為或積極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必須出於己意,而不是受外部環境影響而中止犯罪。若行為人因他人制止或事跡敗露而停止犯罪,則應視為障礙未遂,無法適用中止犯。此外,對於共犯中的中止犯,行為人需積極採取行動防止其他共犯繼續犯罪,否則無法主張中止犯的減刑。 中止犯的基本要件 中止犯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 行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或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行為人並非因外部環境或他人因素而被迫停止犯罪。 這樣的設計是基於行為人的犯罪意志和法敵對性已經減弱,並且促使行為人在犯罪結果尚未發生前自願中止犯罪,以減輕對法益的危害。 中止犯本質上是未遂犯的一種,除須具備未遂犯之一般要件(法律明文處罰該未遂犯,且行為人基於犯罪故意而著手實行犯罪),尚須具備「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之特別要件,始能成立中止未遂。而刑法於普通未遂之外,另設中止未遂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係由於行為人著手犯罪對法益之危險性,既因己意中止行為或防止結果發生而大幅減低或消滅,其犯罪意志及法敵對性顯然低於貫徹犯行之行為人,刑罰之需求性與必要性亦較薄弱,基於刑事立法政策之考慮,乃另明定中止犯「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俾促使行為人於結果發生前儘早改過遷善,以減輕其著手犯罪對法益的危害。從而著手實行犯罪而不遂之情形,若同時具備「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之特別要件,而適用中止犯之特別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即無更依普通未遂規定遞予減輕之餘地,避免對於普通未遂之基礎要件重複評價。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775號判決) 主觀自願性 行為人必須是出於自願地中止其犯罪行為,這意味著即使行為人能夠繼續犯罪,也選擇放棄。這種自願性反映了行為人主觀上不再希望犯罪成功。相反地,如果行為人因外在因素如事跡敗露、他人阻止或環境影響而不得不中止,則屬於「障礙未遂」,而非中止犯。 所謂中止犯,依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係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

刑法第二十七條裁判彙編-中止犯000262

刑法第27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說明: 中止犯的成立,需行為人出於自願停止犯罪行為或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且必須採取積極且有效的防止行為。對於共同正犯,若某一共犯主動中止且盡力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則可以依刑法第27條的規定減免其刑責。 中止犯的要件與減免刑責: 中止犯是未遂犯的一種,行為人必須出於自願,並主動中止犯罪行為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方能減輕或免除刑責。 例如,行為人若在犯罪過程中因自願停止實行犯罪或積極防止結果發生,即可依此條減免刑責。然而,若行為人未能成功阻止犯罪結果,仍應盡力為防止行為。 中止犯適用於未遂犯罪的階段,無論是未了未遂(犯罪未完成)還是既了未遂(犯罪行為已完成但結果未發生),只要行為人出於自願停止犯罪或防止結果發生,便可以中止犯論處。若行為人未盡全力阻止犯罪結果,或其行為未形成實質上的防止效果,則不適用中止犯。例如,林○○雖有告知共犯停止犯罪,但未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因此法院未認定其為中止犯。 中止犯乃屬未遂犯之一種,除應具備一般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之外,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自願之意思,客觀上因而中止實行犯罪(未了未遂之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既了未遂之中止),始足當之。於共同正犯共同實施犯罪之情形下,其中一人或數人,雖已中止自己分擔之部分犯罪行為,但仍必須經由其中止行為,造成其他共犯遂行犯罪之障礙,例如勸導正犯「全體」中止;或有效防止其犯罪行為結果之發生;或其犯罪行為結果之不發生,雖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始能依中止未遂之規定,減免其刑。原判決認定林○○共同著手竊取森林主產物之實行而不遂,係屬一般未遂犯,已援引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林○○於原審係否認犯罪,尚未見主張適用中止犯,並請求諭知無罪判決,此有其上訴理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原審準備程序、審判筆錄可稽。況林○○僅告知邱○○「如果這樣你就不要做了」,縱係屬實,並未勸導林□□。且稽諸卷內事證,林□□於第一審審理時供證:樹木挖斷的時候,我人不在那邊,有小蜜蜂去,他們才停工,小密蜂就是林務局巡山員,我接到電話時,...

刑法第二十七條裁判彙編-中止犯000264

刑法第27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說明: 中止犯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自願停止犯罪行為並積極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不僅適用於正犯,也適用於共犯。如果行為人被迫停止犯罪或僅是消極停止,而未採取積極防止行為,則不構成中止犯,應視為障礙未遂。 中止犯的基本要件 中止犯要求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在犯罪過程中出於自願,主動中止或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如果行為人僅僅消極停止犯罪行為,沒有積極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則不構成中止未遂,而應視為一般障礙未遂。 中止未遂的判定 行為人是否自願中止犯罪,是判定中止犯的關鍵。如果行為人因外在環境或他人介入而被迫停止犯罪行為,則不符合中止犯的要件,仍應視為障礙未遂。例如,在一宗殺人案件中,行為人持刀刺傷被害人,因第三方出言阻止且行為已被發現,行為人才停止,這不屬於自願中止,仍應論以障礙未遂,而非中止未遂。 結果不發生的情況 如果犯罪結果的未發生並非行為人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經盡力採取措施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也可以適用中止犯的條款,減輕或免除刑責。這一條款特別適用於那些已經無法控制犯罪結果的情況,行為人雖然努力防止,但犯罪結果未能完全避免。 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此規定,中止犯必以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全部犯罪結果之發生,始能成立。倘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且其所為之犯罪行為已發生一定之犯罪結果後,僅消極停止其犯罪行為,並未為防止結果發生之積極作為,自非中止未遂。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7條第1項前段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必以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全部犯罪結果之發生,始能成立。倘行為人已實行犯罪行為,在犯罪之客觀結果未發生前,係因受外在環境影響,經他人發現而阻止,行為人始中止犯罪行為,即非屬自願中止,或其所為之犯罪行為已發生一定之犯罪結果後,僅消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