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七條裁判彙編-中止犯000263
刑法第27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說明:
中止犯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主動、自願停止犯罪或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並需積極採取措施,特別是在共同正犯的情形下。若行為人另行起意實行其他犯罪,則不適用中止犯條款,而應視為數罪併罰。
中止犯的基本條件
中止犯適用於行為人在犯罪實行中因自願而停止或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此情形下,行為人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但行為人必須真摯、主動中止犯罪,或已盡全力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能成立中止犯。此規定適用於正犯及共犯。
中止犯與另行起意的區別
中止犯的適用與犯意的變更有密切關聯。若行為人在犯罪實行過程中改變原有犯意,則可能成立中止犯。然而,若行為人完成一個犯罪行為後,又另行產生新的犯意去實行其他犯罪,則屬「另行起意」,不適用中止犯。這種情形通常會被視為數罪併罰。
犯意變更與中止犯的判定
犯意變更通常發生在行為人開始犯罪後,在某個階段改變原來的犯罪計畫,例如從傷害罪轉化為竊盜罪。此時,若行為人在竊盜行為中止,可能構成中止犯,前提是行為人有明確的中止意圖,並且採取行動阻止犯罪結果發生。
行為人主觀與客觀的行為
中止犯的成立依賴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行為人必須自願停止犯罪行為,且該行為須導致犯罪結果未發生。若結果未發生並非因行為人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全力阻止,仍可適用中止犯條款。
共同正犯中的中止犯
在共同正犯的情形下,若其中一人或數人自願中止犯罪,或盡力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其他共犯繼續犯行並造成結果發生,該中止行為者仍可適用中止犯條款,減輕或免除刑責。這要求中止者需積極採取措施,勸阻或阻止其他共犯繼續犯行,否則無法適用中止犯。
行為始於著手,著手之際,有如何之犯意,即應負如何之故意責任。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之轉化,因此仍然被評價為一罪。犯意如何,既以著手之際為準,則著手實行階段之犯意若有變更,當視究屬犯意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責任;犯意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並有中止未遂之適用。另行起意,則指原有犯意之構成要件行為已經完成,或因某種原因出現,停止原來之犯罪行為,而增加一個新的犯意產生,實行另一犯罪行為之謂,至於被害客體是否同一則不問;惟因其係在前一犯罪行為停止後(即前一犯罪行為既遂、未遂或中止等),又另起犯意實行其他犯罪行為,故為數罪。本件依原判決事實認定:林○○、馮○○…、賴○○及被告…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傷害被害人張○○,致其受有頭部外傷、雙耳及雙眼外傷與骨折等傷害…;之後,林○○等四人另行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賴○○、被告動手強行將被害人身上所穿著之上衣、褲子(含內褲)強行脫掉隨處丟棄,並將其皮夾、手機棄置路面,以此強暴方式,使被害人無法穿著衣褲遮蔽身體及使用皮夾、手機,而妨害被害人行使其權利。嗣被告於被害人遭前開圍毆及脫去全身衣物後,見其皮夾掉落旁邊,竟另行起意,單獨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趁被害人不知之際,徒手取走被害人皮夾內現金紙鈔約新台幣三千元等情。並於理由內說明:被害人於夜晚時刻,獨自一人在偏僻之三腳渡停車場外自行車道,先遭林○○等四人圍毆成傷及強行脫去全身衣物,身上之皮夾、手機散落一地,衡諸社會常情,一般人於此情形,均當深覺恐懼,不敢妄動,固可認被害人係處於不能抗拒之程度,但被告在參與毆打、強脫被害人衣物時,係因雙方之前積怨,出於傷害、妨害權利之犯意而為,行為僅止於傷害、強制犯罪。被告係在強脫衣物之強制犯罪完成後,因見被害人遭棄置在地之皮夾內有錢財,始單獨另行起意,利用被害人遭毆打後,不知週遭環境之機會,竊取財物,自難認其施暴時已有強盜之主觀犯意。又被害人對皮夾內財物遭取走之事,當下並不知情,係經證人呂○○到場協助送醫時,經詢問後始查覺,則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手段係利用被害人不知之際,以平和手段為之。被告否認取走被害人財物,雖非可採,但其手段究非屬強盜行為,應係竊盜。核被告利用被害人不知之際,取走其皮夾內現金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罪,容有未洽。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取走被害人財物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被告所犯上開強制、竊盜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別論罪併合處罰等由甚詳。依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及其理由之說明,關於論處被告竊盜罪刑部分,適用法律並無不合。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4號判決)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