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50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文為我國民法中關於附款法律行為最具基礎性之規定,旨在說明當事人於法律行為中得附加「將來不確定事實」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之要件。附停止條件者,其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在條件成就之前尚不生效力,待條件成就時,契約始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者則相反,其法律行為自成立即生效,惟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而歸於消滅。條件之設計乃民法體系中賦予契約靈活性的制度,使當事人能依據不確定事實之變動,自行決定權利義務之存續,兼顧意思自治與法律安定。 民法第99條規定的是法律行為中附加條件的效力,條件可以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具體而言,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才會生效,而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則失效。這些條件通常是與未來不確定的事實相連,而條件是否成就,決定了法律行為的生效或失效。 既成條件的處理 根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16號民事判決,既成條件指的是在法律行為成立時,條件是否成就已經確定,無論當事人在進行法律行為時是否知曉該事實。這類條件雖然形式上有條件的樣貌,但實質上並不存在條件的效用,因此不適用民法第99條的條件規定。例如,如果一項附停止條件的契約,該條件在契約成立前已經成就,則應視為無條件契約,法律行為直接生效。 條件成就的效力 依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的判例,條件成就的效力是自動發生的,無需當事人再進行額外的意思表示。例如,當停止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為立即生效;相反,解除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自動失效,無需當事人再作出特別的通知或聲明。這意味著,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在條件成就的那一刻發揮效力,不需要進一步的程序介入。 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與特約 根據民法第99條,當事人之間可以另行約定條件成就的效果不立即發生,即使條件成就,也可以依當事人的約定推遲效力的發生。這提供了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的彈性,以因應特定情況的需求。 按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