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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50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文為我國民法中關於附款法律行為最具基礎性之規定,旨在說明當事人於法律行為中得附加「將來不確定事實」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之要件。附停止條件者,其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在條件成就之前尚不生效力,待條件成就時,契約始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者則相反,其法律行為自成立即生效,惟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而歸於消滅。條件之設計乃民法體系中賦予契約靈活性的制度,使當事人能依據不確定事實之變動,自行決定權利義務之存續,兼顧意思自治與法律安定。 民法第99條規定的是法律行為中附加條件的效力,條件可以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具體而言,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才會生效,而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則失效。這些條件通常是與未來不確定的事實相連,而條件是否成就,決定了法律行為的生效或失效。 既成條件的處理 根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16號民事判決,既成條件指的是在法律行為成立時,條件是否成就已經確定,無論當事人在進行法律行為時是否知曉該事實。這類條件雖然形式上有條件的樣貌,但實質上並不存在條件的效用,因此不適用民法第99條的條件規定。例如,如果一項附停止條件的契約,該條件在契約成立前已經成就,則應視為無條件契約,法律行為直接生效。 條件成就的效力 依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的判例,條件成就的效力是自動發生的,無需當事人再進行額外的意思表示。例如,當停止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為立即生效;相反,解除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自動失效,無需當事人再作出特別的通知或聲明。這意味著,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在條件成就的那一刻發揮效力,不需要進一步的程序介入。 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與特約 根據民法第99條,當事人之間可以另行約定條件成就的效果不立即發生,即使條件成就,也可以依當事人的約定推遲效力的發生。這提供了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的彈性,以因應特定情況的需求。 按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

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51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文揭示了我國民法關於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核心規範,乃關係契約效力與履行時點的重要制度。條件係指當事人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附停止條件者,條件未成就前法律行為效力處於懸而未定的狀態;條件一旦成就,效力即自動發生。附解除條件者,法律行為在成立時即生效,但於條件成就時,自動失其效力。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當事人之意思自治,使契約得以依不確定事實為變數而調整其效力。 條件與清償期之區別 根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判決,條件是當事人以未來不確定的事實為基礎,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但如果只將履行行為依賴於未來事實的發生,這應被視為「清償期」的設定,而不是條件。因此,如果該事實確定不會發生,就應認為清償期已屆至,而不是條件成就。 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效力 根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的效力自動失效,無需當事人再進行意思表示,這與約定解除權不同,後者需要明確的意思表示來行使。因此,條件成就與解除權的行使有本質區別,條件成就時效力自動消滅,而解除權則需當事人主動行使。 條件成就與契約解除的差異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進一步區分了附解除條件與契約解除。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效力向後失效,而非溯及訂約時失效。而契約解除的情形下,雙方權利義務回復到契約訂立時的狀態,具有溯及力。 舉證責任與條件約定的明示或默示 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69號判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必須有當事人之明示或默示約定。當事人若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否則無法證明該條件的存在或其成就。 民法第99條中的條件包括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條件的成就會自動引發法律行為的效力變動。而條件與清償期設定有本質區別,條件影響的是法律行為的生效或消滅,清償期則只影響履行的時間。此外,條件成就後效力的自動發生或消滅與約...

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52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文明確界定了法律行為中附加條件的效力,是民法總則中關於附款制度的重要規範之一。所謂條件,乃指當事人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之前,其效力處於懸而未決狀態;一旦條件成就,法律行為即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則於條件成就前有效,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即告失效。立法目的在於提供當事人彈性,使契約效力能依未來情況變化而調整,同時兼顧法律關係之穩定性。 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48號民事判決,附停止條件是指該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將來不確定事件的成就。這類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自動發生效力。例如,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2號的判決說明了,在債權讓與契約中,債權的讓與依賴一方對第三人取得的債權,當此債權發生時,停止條件即成就,債權隨即移轉。 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失效,且不溯及至法律行為成立時失效,這與契約解除有所區別。契約的解除則是溯及至契約成立時失效,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明顯差異。 條件成就的效果自動發生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90號判決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無論是停止條件還是解除條件,條件一旦成就,法律行為的效力自動生效或失效,無需當事人再作意思表示。這與約定解除權不同,約定解除權需要當事人表達解除的意思,而條件成就則不需要。 阻礙條件成就的行為 民法第101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故意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經成就。這條規定旨在防止一方當事人藉由不正當手段阻止條件發生,以避免應負的法律責任。 條件與不能情形的處理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207號判決中指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須基於未來不確定的事實。若該事實無法發生,但當事人在訂約時預期該不能情形會被排除,則該契約仍然有效,條件成就後將發生...

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44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文為條件附款制度的核心,規範法律行為效力是否受制於未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當事人得依意思自治,在契約或單方行為中設立條件,使法律效果的發生或消滅取決於特定事實的成就。條件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前者於條件成就時始發生效力,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即失其效力,兩者在時間性與效果上形成明確對比。條件須具備「將來性」與「不確定性」,亦即條件所涉及之事實必須尚未發生且客觀上具不確定性,若條件於契約成立時已確定成就或不成就,則不構成條件,而為既成條件或不能條件。 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效力 根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636號判例,附有解除條件的契約在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自動失效,無需另行意思表示。該判例指出,土地租賃契約中關於隨時可拆還基地的特約,即可視為附有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失效。 法律行為自動失效 根據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3433號判例,附有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當然失效,無需當事人再行撤銷或通知。這符合民法第99條第二項的規定,明確解除條件成就後,法律行為的自動失效。 條件與權利行使期限的區別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判決指出,條件是將來不確定事實,而如果當事人只將法律行為的履行依賴於未來事實的到來,應視為權利行使期限,而非條件。該判決進一步指出,若未來事實確定不會發生,應視為期限已屆至。 租賃契約中的解除條件 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2018號判例和第1249號判例均提及,在租賃或買賣契約中,當租金或貨款在約定期限內未支付時,該行為被視為附有解除條件,當期未支付即構成條件成就,契約因此自動失效。 既成條件的處理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判例明確指出,既成條件指在法律行為成立時,條件是否成就已確定。雖然此類情形表面上有條件的外形,但實質上並無條件可言,因此應視為無條件的法律行為。 租賃契約的解除條件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28號判例討論租賃契約中以出租...

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40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此條文乃民法關於「附款」制度中有關條件之主要規範,意在界定當事人於法律行為中所附之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之法律效果。條件(condition)係指法律行為之效力,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其特徵在於具「未來性」與「不確定性」。倘法律行為附有條件,則該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皆視條件是否成就而定;因此,條件之存在使法律行為之效力呈現一種「懸浮狀態」,直至條件成就或不成就始確定。此制度兼具法律效果之彈性與風險控制功能,廣泛應用於契約、遺囑、贈與、保證等多種法律行為中。 所謂「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係指法律行為之效力暫時停止,待條件成就時始發生效力。換言之,停止條件使法律行為之效力延宕於將來之特定事實,而條件成就則為法律行為生效之關鍵時點。例如甲與乙約定:「若甲於半年內取得銀行貸款,則買賣契約生效。」在貸款核准前,契約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待貸款核准後,契約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至於「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則係指法律行為自成立起即生效,但一旦條件成就,其效力即告消滅。舉例而言,甲將房屋出賣予乙,雙方約定:「如乙未於一年內支付尾款,契約自動失效。」該契約於成立時即生效,惟若乙於期限屆滿前未付款,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自動失效。 既成條件的處理 根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16號民事判決,既成條件指的是在法律行為成立時,條件是否成就已經確定,無論當事人在進行法律行為時是否知曉該事實。這類條件雖然形式上有條件的樣貌,但實質上並不存在條件的效用,因此不適用《民法》第99條的條件規定。例如,如果一項附停止條件的契約,該條件在契約成立前已經成就,則應視為無條件契約,法律行為直接生效。 條件成就的效力 依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的判例,條件成就的效力是自動發生的,無需當事人再進行額外的意思表示。例如,當停止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為立即生效;相反,解除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自動失效,無需當事人再作出特別的通知或聲明。這...

民法第九十九條裁判彙編-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001742

民法第99條規定: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說明: 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本條為我國民法關於「附條件法律行為」最核心之規範,其旨在賦予當事人以條件方式設定法律行為效力之彈性,使契約或法律行為可因應將來不確定事實之發生與否而調整其法律效果。條件係附款之一種,與期限、負擔並列為當事人得附加於法律行為之限制手段,而民法第99條明確區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兩種,前者係效力之發生待條件成就而始生效,後者則係效力之消滅因條件成就而當然失效。 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48號民事判決,附停止條件是指該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將來不確定事件的成就。這類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自動發生效力。例如,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82號的判決說明了,在債權讓與契約中,債權的讓與依賴一方對第三人取得的債權,當此債權發生時,停止條件即成就,債權隨即移轉。 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就時失效,且不溯及至法律行為成立時失效,這與契約解除有所區別。契約的解除則是溯及至契約成立時失效,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明顯差異。 條件成就的效果自動發生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190號判決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無論是停止條件還是解除條件,條件一旦成就,法律行為的效力自動生效或失效,無需當事人再作意思表示。這與約定解除權不同,約定解除權需要當事人表達解除的意思,而條件成就則不需要。 阻礙條件成就的行為 民法第101條規定,如果當事人故意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經成就。這條規定旨在防止一方當事人藉由不正當手段阻止條件發生,以避免應負的法律責任。 條件與不能情形的處理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207號判決中指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須基於未來不確定的事實。若該事實無法發生,但當事人在訂約時預期該不能情形會被排除,則該契約仍然有效,條件成就後將發生效力。 按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