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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十七條裁判彙編-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001423

刑法第317條規定: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317條的規定係針對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之行為設置刑事責任,明文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文重在保護工商秘密作為經濟效益之核心資產,其適用範圍與具體要件須嚴格依據證據判斷,犯罪事實必須依法確定,並且不得推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倘無足夠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或無法確定行為違法性,法院應依法諭知無罪判決,並強調自訴狀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具體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自訴人亦須對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 據此,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須以洩漏之內容確實構成「工商秘密」為要件,而所謂「工商秘密」,須為工業或商業上具有秘密性質之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並重在其經濟效益的保護。若該資訊不具秘密性,即屬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可知悉,或未具經濟價值性,且所有人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便不構成「工商秘密」的範疇,據此刑法第317條之適用亦無從談起。在實務判例中,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上易字第1461號即指出洩漏非秘密內容者不構成本罪,進一步闡明「工商秘密」之本質應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性。同樣地,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0年度上易字第798號中,法院認定某公司涉案專利「快拆把手」及「安全扣鉤」因已非秘密,故不構成刑法第317條之罪。 此外,告訴人主張之交叉設計營內隱藏秘密,經調查亦顯示相關技術已公開多年,並不符合「工商秘密」之要件,因此無洩密問題。另一方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9年度易字第1353號亦認定,所謂告訴人公司之集線器技術實為一般產品所共有特點,並非專屬秘密,且檢察官亦無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剽竊所謂秘密技術,因此法院認為僅因被告離職後從事相同行業而推定其犯罪,違背刑事案件發見真實之原則,最終判定被告無罪。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中進一步對「工商秘密」之法律構成要件進行闡釋,認為不公開之工業製造技術、商業營運計畫、企業資產負債及客戶名錄等均屬「工商秘密」範疇,然而其前提需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三大要件。 從上述判例可見,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之核心...

刑法第三百十七條裁判彙編-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001424

刑法第317條規定: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文之適用需以行為人具有守密義務為前提,而洩密行為則必須針對「工商秘密」進行,且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即明知有守密義務仍決意洩漏。 根據相關判例,守密義務的判斷需依據具體情況,包括契約條款或法律規定之內容。例如,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上易字第127號案例中,乙○○雖為告訴人公司總經理,但未與公司簽訂承諾書承諾不得洩漏業務秘密,且雙方入股契約書僅約定將來競業禁止,並未載明乙○○需對業務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因此法院認定乙○○並無契約上守密義務,洩密罪不成立。 同樣地,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8年度自字第683號中,被告巳○○等十四人與自訴人簽訂之加盟合約書雖約定保守營運機密,但其條款真意僅限於防止教案或教學產品被提供給第三人,而非要求對合約內容本身進行保密。法院進一步認為,該合約書僅規範加盟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未涉及自訴人經營業務的具體內容,因此被告對該合約書內容並無保密義務,即便被告確有將合約書交付他人,亦不足以構成刑法第317條之洩密罪。 再者,刑法第317條中所謂「工商秘密」,須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及所有人已採取保密措施三大要件。若行為人洩漏的內容並不符合上述要件,則無法構成犯罪。例如,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上易字第1461號指出,若洩漏的資訊屬於一般人可輕易知悉且無經濟價值者,則不屬「工商秘密」。此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9年度易字第1353號也認定,被告洩漏的集線器技術僅屬一般產品普遍特點,並非告訴人專屬之營運秘密,因而不構成洩密罪。在洩密罪的主觀要件方面,行為人需具備明確的洩密故意。若無此主觀心態,亦無法構成犯罪。 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方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具備洩密故意與實際行為,否則將不予支持。從上述判例可見,刑法第317條之適用不僅須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守密義務,還需確認洩漏的內容是否符合「工商秘密」之定義,並檢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洩密故意。同時,法院強調罪刑法定原則,若犯罪事實未經充分證據證明,則應作出無罪判決,以維護司法公正和行為人合法權益。這些判例進一步說明,刑法第317條的適...

刑法第三百十七條裁判彙編-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001422

刑法第317條規定: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317條針對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的行為設立了具體規範,明定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密義務者,若無故洩漏因業務所知悉的工商秘密,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此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工業與商業領域的重要秘密資訊,防止其因不當洩漏而對秘密所有人或相關企業的經濟利益造成損害。雖然刑法第317條與後來制定的《營業秘密法》在立法背景及保護法益上有所不同,但其適用範圍並未受到營業秘密法三大要件(秘密性、經濟性、合理保密措施)的限制,而是涵蓋了更廣泛的工商資訊,包括那些對企業營運至關重要且不公開的資訊,例如定價策略、製造技術及經營計畫等。這些資訊若因洩漏而被競爭對手獲取,可能對秘密所有人的商業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從實務判決的角度看,刑法第317條所稱的「工商秘密」不僅限於營業秘密法所規定的資訊範疇,而是包括所有對秘密所有人具有重要性且不欲他人知悉的資訊。例如,某公司在討論定價策略或技術改良時僅限特定高層主管參加,並要求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此舉足以顯示公司對該類資訊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若員工未經授權將此類資訊洩漏給外部第三方,尤其是競爭對手,則屬於刑法第317條規範的洩漏工商秘密行為,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刑法第317條對工商秘密的保護並非僅依賴主觀認定,還需考量資訊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秘密性及保密措施。例如,某公司涉及的「客戶資料」若僅包括訂單、產品名稱、數量、單價等基礎資訊,而非經過深入分析整理的特定客戶需求或內部決策名單,則難以認定其具有秘密性。此外,如果公司未對該類資訊採取足夠的保密措施,例如未設置明確的存取權限、未加注機密標示或未將資料存放於難以接觸的場所,也可能導致該資訊不被認定為工商秘密。因此,企業在主張刑法第317條保護時,需確保對相關資訊的保密措施足夠完善,以支持其秘密性主張。 刑法第317條與《營業秘密法》在保護範圍上的差異,源於二者立法背景及適用條件的不同。刑法第317條於民國24年制定時,並未考量營業秘密法中對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的要求,其範疇更廣泛,涵蓋了所有對企業具有重要價值且不公開的資訊。相比之下,《營業秘密法》要求資訊必須具備三大要件,且側重於資訊的經濟價值與企業採取的保密措施...

刑法第三百十七條裁判彙編-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001421

刑法第317條規定: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317條針對洩漏業務上知悉的工商秘密行為作出了明確規範,規定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如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的工商秘密,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工商秘密,防止其被不當洩漏或濫用,從而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及市場秩序。所謂「工商秘密」,是指在工業或商業上具有不公開性且具備經濟價值的資訊,例如製造方法、專利技術、經營計畫、客戶名單等。這些資訊必須同時符合非公開性、秘密意思及秘密利益性三大要件,方可受刑法保護。非公開性指該資訊非一般人所知,僅為特定人員掌握;秘密意思表明資訊擁有者有意識地對其進行保密;而秘密利益性則強調資訊具有財產價值或其他值得法律保護的利益。 在一具體案例中,某被告利用公司配發的電子郵件將所持有的機密資訊傳送給競爭對手公司的一名員工,該資訊包括客戶名單、經營計畫、銷售目標等,均屬於與公司營運密切相關且具有經濟價值的工商秘密。該公司在內部對這些資料採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例如在電子郵件中明確加註警語,要求收件人不得轉發或外洩,並將文件標註為機密性資料,顯示公司對此資訊的重視及保護。然而,被告作為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卻將這些機密資料傳送給與公司業務存在直接競爭關係的第三方。法院認定,被告明知該行為可能對公司造成損害,卻未能履行其保密義務,已構成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罪。 刑法第317條中「無故」的構成要件尤為關鍵,其意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備法律上正當理由。若行為人未經資訊所有人的明確授權或未基於法律規定而將資訊外洩,即屬於無故洩漏,應予以處罰。法院在適用該條文時,需考慮行為人洩漏資訊的動機、手段及影響,並依比例原則進行審查。例如,上述案例中,被告將涉及公司核心業務的機密資訊傳送至競爭對手,明顯超出業務必要性且無正當理由,對公司造成潛在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 此外,刑法第317條的適用不僅在於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還具有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意義。工商秘密往往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外洩可能導致競爭對手獲取不正當優勢,破壞市場秩序。因此,通過對洩密行為的刑事制裁,法律能有效遏制不法行為的發生,為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企業在日常經營中也應積極採取合理的...

刑法第三百十七條裁判彙編-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001420

刑法第317條規定: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317條針對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的行為設立了明確規範,規定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密義務的行為人,若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工商秘密,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該條文旨在保護工商秘密,特別是那些具備經濟價值或商業敏感性的資訊,如製造秘密、專利技術、營運計畫、資產負債情況及客戶名錄等,避免因洩漏行為而對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根據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的規範,秘密須滿足三項要件,即資訊的非公開性、秘密意思及秘密利益性。非公開性指資訊並非為一般人所知,僅為特定少數人掌握;秘密意思則體現於資訊擁有者希望對資訊進行保密的主觀意願;而秘密利益性則意味該資訊具有財產價值或其他值得法律保護的利益。 以實務案例為例,某公司為管理工程承攬及確保工程順利進行,製作了一份「工程管制表」。該表內含大量涉及公司內部運作的資訊,若遭競爭對手知悉,可能對公司潛在的商業機會造成損害,因此屬於典型的工商秘密。該公司不僅通過內部管理規章及新進人員守則要求員工保密,還對相關文件採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例如將其存放於公司辦公室內的公文櫃中,避免外人輕易獲取。然而,案件中的行為人將這份「工程管制表」的內容私下洩漏給外部廠商,並特別叮囑對方不要外傳,顯示其明知洩漏行為可能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仍故意為之。 刑法第317條所稱「無故」是判定行為構成犯罪的核心要素之一。無故洩漏是指行為人缺乏法律上正當理由,未經資訊所有人同意或未基於法定義務而將資訊洩漏給無關第三方。法院在適用該條文時,需依據個案具體情況審查行為人的目的、手段及對資訊持有人的影響,並綜合考量比例原則。例如,上述案例中,行為人未經公司允許,將工程管制表資訊洩漏給下包廠商,導致該廠商不再通過公司安排接洽特定工程,從而直接損害了公司的商業機會。法院認定,該行為屬於典型的無故洩漏工商秘密,構成刑法第317條規範的犯罪類型。 在工商秘密保護的實務操作中,企業為確保資訊安全,常採取多種措施,包括簽訂保密協議、實施訪問控制、加強內部審查及教育員工法律意識等。然而,僅有制度保障不足以完全防止洩密行為的發生,刑法的介入在於對故意洩漏行為進行嚴厲制裁,進一步鞏固企業內部對於秘密保護的重視。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定是否...

刑法第三百十七條裁判彙編-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001425

刑法第317條規定: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旨在保護工商秘密作為經濟利益的重要資產,其適用範圍需依據具體事實審慎認定,洩密行為需針對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性且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工商秘密。 同時,該罪以行為人故意洩漏秘密為要件,若無法證明行為人具有洩密故意,則難以成立犯罪。依據相關裁判見解,「工商秘密」包括工業或商業上之發明、經營計畫、製造方法、資產負債情況及客戶名錄等,但必須具備非公開性、秘密意思及秘密利益性。例如,最高法院在108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判決中強調,僅針對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保密義務者洩漏秘密進行規範,且洩漏的資訊須與經濟利益密切相關,若行為人明知其義務卻無故洩漏,則應負刑事責任。 同時,刑法第317條之洩密罪與妨害秘密罪均要求洩漏的資訊具有秘密性,即資訊非一般人所知悉且具保密價值。根據妨害秘密罪章的要件,「秘密」必須符合非公開性、秘密意思及秘密利益性。非公開性意味資訊僅限於特定人知悉,秘密意思則為本人希望資訊不被外人知悉,秘密利益性則指資訊對本人具有財產或非財產價值。舉例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09號判決中涉及的「工程管制表」,為□榮公司內部使用的工程管理資訊,該表中記載的資訊若被競爭對手知悉,可能對公司潛在承攬機會造成影響,因此被認定為具有經濟利益且需保密之工商秘密。 此外,該公司已透過行政管理規章及保密協定,要求員工保護內部機密,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如將資訊放置於非公眾可接觸之公文櫃中。原審認定上訴人將該資訊洩漏予下包廠商,導致商機受損,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並無違誤。該案中,法院強調,縱使公司保密措施不夠完善,但只要行為人明知資訊應保密且故意洩漏,即構成犯罪。另如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8年度自字第683號指出,若契約中未明確約定保密義務,行為人洩漏相關資訊即不構成洩密罪。綜合上述判例,刑法第317條的適用核心在於洩漏的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性及保密措施的存在,並且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洩密故意。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結合資訊的性質、行為人的動機及公司採取的保密措施進行全面判斷,避免擴大解釋洩密罪的範圍,確保罪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