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一條裁判彙編-依法令之行為000215
刑法第21條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說明: 刑法第21條的規定為依照法令或命令所為的行為提供了阻卻違法的理由,但前提是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範圍與程序。若行為超出此範圍,或公務員明知命令違法仍然執行,則無法依此條免責。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嚴格檢視行為的合法性基礎,並考慮行為是否具備實質的社會危害性。 刑法第21條旨在阻卻依照法律或上級命令所為的行為之違法性,適用此條時,行為本身雖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因其具合法性基礎而不構成犯罪。 依法令之行為 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依法令之行為」指行為雖然外觀上具有犯罪的形式,但該行為基於法律或命令,依法得以免除刑責。例如,公務員如警察在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執行命令等情形下,該等行為本身雖涉及限制他人自由等,但因其依據法律行使職權,故不構成違法。 按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係指該項行為在外觀上雖然具備犯罪之形態,然其係依據法律或命令所應為之行為;在刑法之評價上,不認其具有違法性與可罰性,故特以明文規定阻卻其違法而不予處罰而言。例如軍人在戰場上死傷敵軍、警察依法逮捕嫌犯、檢察官依法執行死刑或沒收財產等均屬之。又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此係法律賦予醫師對於危急病患強制診療之義務,旨在保障危急病患得以隨時就診之利益。該項緊急醫療行為之本身如具備犯罪之形態(如為傷患麻醉、開刀切除內臟或肢體等),固得依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阻卻違法。但醫師如因履行此項法定強制診療義務時,另外衍生其他觸犯刑章之行為,例如因醫療過失致病患傷害或死亡、以虛報或匿報急診醫療收入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隱瞞在自宅兼業為病患診療之事實,而向所屬醫院詐取基本或服務獎勵金等,此乃屬於另一行為事實之問題,自應依據刑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對於該項行為加以評價及處罰,與該醫師看診對象之病情是否危急,以及其是否履行上開醫師法所規定之義務無關;自不能以其公餘在自宅為危急之病患診療,為履行醫師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義務,而認其因此所衍生之其他觸法行為均屬依據法令之行為,而阻卻其違法。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137號刑事判決) 然而,若行為超越了法令所授予的範圍或程序,例如過度使用警械或未遵循合法程序,則不屬於刑法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