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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一條裁判彙編-依法令之行為000215

刑法第21條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說明: 刑法第21條的規定為依照法令或命令所為的行為提供了阻卻違法的理由,但前提是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範圍與程序。若行為超出此範圍,或公務員明知命令違法仍然執行,則無法依此條免責。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嚴格檢視行為的合法性基礎,並考慮行為是否具備實質的社會危害性。 刑法第21條旨在阻卻依照法律或上級命令所為的行為之違法性,適用此條時,行為本身雖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因其具合法性基礎而不構成犯罪。 依法令之行為 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依法令之行為」指行為雖然外觀上具有犯罪的形式,但該行為基於法律或命令,依法得以免除刑責。例如,公務員如警察在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或執行命令等情形下,該等行為本身雖涉及限制他人自由等,但因其依據法律行使職權,故不構成違法。 按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係指該項行為在外觀上雖然具備犯罪之形態,然其係依據法律或命令所應為之行為;在刑法之評價上,不認其具有違法性與可罰性,故特以明文規定阻卻其違法而不予處罰而言。例如軍人在戰場上死傷敵軍、警察依法逮捕嫌犯、檢察官依法執行死刑或沒收財產等均屬之。又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此係法律賦予醫師對於危急病患強制診療之義務,旨在保障危急病患得以隨時就診之利益。該項緊急醫療行為之本身如具備犯罪之形態(如為傷患麻醉、開刀切除內臟或肢體等),固得依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阻卻違法。但醫師如因履行此項法定強制診療義務時,另外衍生其他觸犯刑章之行為,例如因醫療過失致病患傷害或死亡、以虛報或匿報急診醫療收入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隱瞞在自宅兼業為病患診療之事實,而向所屬醫院詐取基本或服務獎勵金等,此乃屬於另一行為事實之問題,自應依據刑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對於該項行為加以評價及處罰,與該醫師看診對象之病情是否危急,以及其是否履行上開醫師法所規定之義務無關;自不能以其公餘在自宅為危急之病患診療,為履行醫師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義務,而認其因此所衍生之其他觸法行為均屬依據法令之行為,而阻卻其違法。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137號刑事判決) 然而,若行為超越了法令所授予的範圍或程序,例如過度使用警械或未遵循合法程序,則不屬於刑法第2...

刑法第二十一條裁判彙編-依法令之行為000218

刑法第21條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說明: 刑法第21條對於合法行為的保障,旨在確保在職務中依法律或命令行為的公務員或司法官不受刑事追責。然而,這一條款不意味著任何依命令行事的行為都能豁免責任,行為人必須確保行為的合法性,並在執行時遵循比例原則。明知命令違法卻仍然執行,則不能主張免責。 依法令之行為的法律性質:  刑法第21條第1項明確規定,當行為人依據法令進行行為時,即使該行為具備犯罪的外觀形態,因其依據法律、命令等合法依據實施,不會被視為違法行為,也不構成犯罪。這一規定旨在排除公務員、司法官或其他依法執行職務者,因履行法定職責而面臨刑事責任的風險。 此「法令」的涵蓋範圍廣泛,包括憲法、法律、行政命令等,如在行使職權或執行命令時,行為人依據有效法令進行操作,則可依本條主張阻卻違法。 憲法與總統權限:  總統的職權依據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而賦予,行使時具有法律保障。在刑法第21條框架內,總統基於憲法授權的行為,例如依憲法第44條處理院際爭議時,應被視為合法行為。即使總統處理的是潛在的、尚未具體化的爭議,其所行使的憲法職權仍具有法律依據,並應當享有「依法令之行為,不罰」的保護。 公務員依上級命令行事:  刑法第21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公務員在執行上級命令時,原則上不受刑事責任追究。但若明知上級命令違法,公務員仍不得主張豁免責任。這一條款確保了公務員在執行命令時具有一定的保護,但同時也要求其對命令的合法性進行基本判斷。例如,若警察執行上級指令進行拘捕,若該拘捕命令未經合法程序或超出職權範圍,警察仍應受到法律的約束,不能以命令為藉口脫罪。 行為的正當性與比例原則:  即便行為依據法令而為,行為者仍需遵循比例原則,避免過度行使權力。例如警察在行使拘束、管束或其他強制措施時,必須確保該行為符合必要的條件,且不過度干預人民的自由或財產權利。若行為逾越了必要範圍,仍可能被視為違法。 檢察官的司法獨立性:  檢察官行使職權時,雖名義上隸屬於行政部門,但其職權具有司法屬性,獨立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外。檢察官的偵查、訴追、執行職責屬於司法範疇,若行政權或立法權不當干涉檢察官的職權行使,會侵犯到司法獨立性。若此時發生院際間的權限爭議,總統得依憲法第44條進行調解與處理。...

刑法第二十一條裁判彙編-依法令之行為000216

刑法第21條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說明: 刑法第21條的規定旨在保護依法律或命令行為的合法性,從而阻卻違法性。然而,該行為必須在法定或命令的合理範圍內,超出該範圍的行為將不能享有免責的保護。法院在適用此條款時,會仔細審查行為是否符合具體法令的要求,並在某些情況下,特別針對過度懲戒或未遵守其他法律規範的行為,作出責任追究。 刑法第21條旨在阻卻因依法律或命令所為行為的違法性。此條款適用時,雖行為本身具備犯罪的外觀,但因基於法令或職務而為,法律上阻卻其違法性,從而不構成犯罪。 依法令之行為  刑法第21條第1項所稱的「依法令之行為」指的是基於現行法令規定的應為或容許行為。這包括依據法律或命令所進行的權利或義務行為,既涵蓋成文法律,也包括行政規章或命令。 所謂依法令之行為,指根據成文法律或命令所為之權利或義務行為;而法令兼指法律與命令(行政規章、行政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 所謂依法令之行為,係指屬於現行法令所規定之應為或容許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51號、99年度台上字第6709號判決意旨參照)。詳言之,前開規定係指該項行為在外觀上雖然具備犯罪之形態,然其係依據法律或命令所應為之行為;在刑法之評價上,不認其具有違法性與可罰性,故特以明文規定阻卻其違法而不予處罰而言。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90年度台上字第3137號判決) 原基法不得逕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或作為刑法第21條第1項之法令:「原判決已詳為說明上訴人本案所為,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及『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何以均不能逕行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或刑法第21條第1項所示不罰行為之法令依據。...所為論斷,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亦無違法、違憲可言。」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 例如,警察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或醫生依法進行手術,即屬於依法令的行為,不會構成犯罪。然而,若公務員或其他人未遵循法令規定或超越其範圍,該行為將不屬於刑法第21條所稱的合法行為,可能仍須承擔刑事責任。 依上級命令之行為  刑法第21條第2項針對公務員依上級命令執行職務所作出的免責規定。公務員若依職務上合法命令行事,且該命令並不...

刑法第二十一條裁判彙編-依法令之行為000214

刑法第21條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說明: 刑法第21條確立了依法令行為或依命令行為的刑事免責原則,但適用該條款的前提是行為必須在法令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如果行為超出法令的範疇、未遵循法定程序或明知命令違法仍執行,則不能以此條作為免責抗辯。法院在審理涉及此類行為的案件時,會仔細審查法令的適用範圍及行為人是否超越了合法行為的界限。 刑法第21條的規定旨在對依法執行職務或命令的行為提供法律保障,使行為人在符合法令的前提下得以免除刑事責任。然而,該條款的適用必須具備特定條件,並非所有依命令或法令行為都能一概免責。 依法令之行為 依據刑法第21條第1項,所謂「法令」包含法律及命令。當行為人依據法律或命令從事行為,並符合法令的範圍與程序,即可以此為阻卻違法的理由。然而,若行為超出法令規定的必要範圍或程序,則該行為無法適用該條免責規定。 依上級命令之行為 根據刑法第21條第2項,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命令執行職務的行為,通常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若明知命令違法,仍然執行命令,則不在此免責之列。因此,公務員在執行命令時應有自我審查的義務,一旦發現命令違法,則應拒絕執行,否則將需承擔法律責任。 例如,涉及警察使用防護型噴霧器的案件。雖然警察依據**《警察勤務條例》**及相關配備標準,合法持有並可使用噴霧器,但若未依照規範程序進行,或者在非必要情況下過度使用該裝備,則不能視為「依法令之行為」,因此仍可能負刑事責任。該案件中特別提到,若警察在使用防護裝備時沒有注意避免傷害,或在必要性消失後仍繼續使用,則行為已超出法令允許的範圍。 按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本條項所謂「法令」,兼指法律及命令。公務員執行職務必須遵守法令,包含其執行之依據或執行程序之規定,始係本條所定之依法令之行為,而得阻卻違法。公務員不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職務雖有法令之依據,但逾越必要之程度,均非法之所許,俱不得認係依法令之行為。又「防護型噴霧器」雖係警察勤務條例第23條第2項、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3條第5款所規定之防護型裝備機具,而非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及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所規定之警械。但其噴霧具有使相對人眼睛受刺激而暫時失去行為能力之功能,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3條之規定,應限於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

刑法第二十一條裁判彙編-依法令之行為000217

刑法第21條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說明: 刑法第21條的規定保護合法行使法令所授權行為的公務員,並確保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遵守法律。然而,該條款並非無限制適用,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必要條件,且需在必要範圍內執行。如果行為超出法令所容許的範圍或違反比例原則,則不能主張免責,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1條規定的「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旨在阻卻因法令所規定的行為的違法性,即使該行為表面上具備犯罪要件,但因其合法性或合法性假定的理由而不予處罰。此原則對於維護法律秩序及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的合法性至關重要。 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是指根據法律或行政命令所應為或容許的行為,不會構成犯罪。此類行為必須符合現行法令規定的必要要件,並且在行為中應遵守比例原則,避免超越必要範圍。 例如,警察在執行逮捕嫌疑人、檢察官執行死刑或沒收財產等行為,若依據法律或命令進行,則不構成犯罪。然而,如果行為超越法令所賦予的權限,或不符合必要的法律程序,則該行為不被視為「依法令」的行為,並可能構成違法。 警察職權的行使與比例原則:  警察因其雙重身份(司法警察與行政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常涉及對人民自由、財產或隱私的介入或限制。為此,警察行使職權應受法律嚴格規範,且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過度使用權力。特別是在涉及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的情況下,警察應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相關法律,謹慎行事。 例如,當警察進行「管束」措施時,須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的規定,如被管束者因酒醉、暴力、意圖自殺等情形,才可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如果警察明知不符合這些條件,卻仍強行對人民實施管束,則不構成「依法令之行為」,警察仍須對該行為負責,可能被追究妨害自由罪。 依上級命令之行為:  刑法第21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公務員依上級命令執行職務的行為,原則上不罰,前提是該命令不違法。如果公務員明知上級命令違法,但仍執行,則不享有刑法第21條的免責權。此規定確保公務員能夠在執行職務時,服從上級命令的同時,也需對命令的合法性負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91號判決】。 行為的比例原則與正當性:  即便行為符合法令要求,若行為的實施超越必要範圍,或未遵守比例原則,該行為仍可能被視為違法。例如,在警察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