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一條裁判彙編-暴動內亂罪000731
刑法第101條規定: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刑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加重內亂罪,以有暴動行為為成立要件,暴動云者,即指多數人結合不法加以腕力,或脅迫使地方人心陷於不安之行為而言,至同條第二項之預備罪,亦必須有暴動之準備行為,若僅以文字煽惑他人犯罪,自己並無暴動之準備者,不能成立本罪。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292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104條第1項加重內亂罪的成立,需具備暴動行為。所謂「暴動」,係指多人結合並以非法力量或脅迫,致使地方人心不安的行為,僅具一般性威脅或散播恐慌,未實施暴動,並不構成本罪。
而第104條第2項之預備罪,也需有暴動準備行為。若行為人僅透過文字煽動他人犯罪,但自身未進行暴動準備,亦不構成預備罪。本判例強調,內亂罪的核心在於實質的非法力量威脅,文字或言論煽惑行為若未實施具體準備,則不在內亂罪範疇內,彰顯對刑事責任認定的嚴謹要求,亦間接保障了言論自由的合理範圍。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