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裁判彙編-違法行刑罪000749
刑法第127條規定: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違法執行刑罰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縱該違法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從而,原審認上訴人並非該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於法尚屬有據。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刑事判決)
法院對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違法執行刑罰罪的性質及其受害人範疇進行了闡釋。該罪旨在維護國家司法權的正當行使,屬於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
法院指出,違法執行刑罰罪的直接受害者為國家,而非個人。即使違法執行的結果可能對個人權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該罪的立法目的並非為保護個人利益,而是保障司法體系的合法性與公正性。因此,個人並非此罪的直接被害人,無權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自訴。
本案中,原審基於此法律解釋,認定上訴人並非違法執行刑罰罪的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於法有據,符合相關法律規範,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請。
此判決強調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國家法益保護性質,並明確自訴適用的法律界限,對於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進一步強化了司法權威與法律的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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