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裁判彙編-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000763
刑法第134條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說明:
刑法第134條關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祇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已足。所假借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不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應包括在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旨在強化對公務員濫用權力行為的懲戒。該條適用範圍包括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的各項罪行。所謂「假借職務」,不僅限於職務本身固有之權限,亦涵蓋因職務而衍生之機會,例如因執行職務而接觸的資源、資訊或產生的便利條件。
最高法院於相關判決中闡明,職務本身的固有權力及由職務衍生的機會均屬假借範疇,公務員若利用職務相關資源進行犯罪,應適用加重處罰規定。此立法目的在於遏止公務員因掌握特殊權力而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維護職務清廉及社會公正。該規定突顯公務員須以更高標準自律,避免因職務便利而濫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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