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裁判彙編-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000757

刑法第132條規定: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一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為要件。舉凡將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之正確」均足構成本罪;其中之「非法輸出」,係列舉規定之一,祇要有非法輸出行為,即該當該罪之構成要件,毋庸必需妨害個人資料之正確為必要,否則,非法輸出,一般仍保持個人資料檔案之原貌,若謂因未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不構成該罪,則該「非法輸出」之規定,將形同具文,自不符保護個人資料合理使用之立法本旨。行為人乃戶政事務所戶籍員,其調閱他人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檔案卷宗加以影印,並洩漏秘密資料給特定人,能否謂不構成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一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又其戶政事務所內輸入個人密碼登入戶役政網路系統,調閱他人之全戶戶籍之電腦及縮影資料,並予下載影印,然後洩漏資料給特定人,除涉犯刑法第一三四條、第三一八條之一之罪外,是否不另負刑法第一三二條第一項之罪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四條之罪,饒堪研求。

(最高法院刑事98年度台上字第6898號裁判)


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應秘密」涵蓋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包括個人車籍、戶籍等涉隱私或國家事務的資料。行為人若洩漏此類資料,即可能構成本罪。此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針對意圖非法利益而非法輸出或干擾個人資料之行為提供刑事處罰,強調即使未妨害資料正確性,非法輸出行為亦足構成犯罪。


若行為人為戶籍員,利用職務調閱戶役政系統資料並洩漏他人隱私,除可能觸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秘密罪,亦可能涉及該法第134條、公務侵入罪等。此外,非法存取、輸出個人資料可能同時構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與第35條之罪。本案需全面研判行為人之行為模式與法律適用範圍,以釐清罪責。


按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其行為客體,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晝、消息或物品。稱國防以外應秘密,係指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刑法第109條第1、2項)所保護之國防應秘密以外之就國家政務或事務上之觀點應保護之秘密而言,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固均可成為本罪之客體,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惟因刑法第132條之洩密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故所洩漏之國防以外之秘密,亦應指與國家政務、事務或人民權益具有利害關係,而不得宣露於外之機密而言。至何項文書、圖晝、消息或物品應予守密,應就主觀、客觀兩方面審視其內容性質及各該機關處理事務之有關法令規定(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自101年10月1日施行)第17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固明定個人之資料應防止洩漏,惟如有違反此一規定而洩漏個人資料之情形,仍應視其是否與國家政務或事務有利害關係,而定其是否該當於刑法第132條之要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8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旨在保護與國家政務、事務或人民權益具有利害關係之應秘密資料。所稱「應秘密」,指不得公開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範圍涵蓋內政、外交、司法等國家重要事務。此罪保護的法益為國家法益,洩密行為須影響國家政務或公共利益,並非所有個人資料洩漏均符合該罪構成要件。


例如,《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務機關應防止個人資料洩漏,但若洩漏的個人資料與國家政務無直接利害關係,則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32條所定之洩密罪。判斷是否成立該罪,需綜合考量洩密內容之性質、影響範圍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區分洩密行為是否損害國家或人民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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