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四條裁判彙編-通謀喪失領域罪000734

 刑法第104條規定: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


共同正犯責任之範圍與犯意聯絡

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共同正犯之責任不僅限於自身實施的行為,亦須對其他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所實施的行為共同負責。這顯示共同正犯間的責任具有擴張性,強調犯罪行為的整體性與合意性。


共同正犯之責任基礎

共同正犯間之責任建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中,犯意聯絡可表現為明示的通謀,也可以為相互間的默示合致,並不受具體表達方式的限制。無論是事前計畫還是行為過程中的默契合作,只要存在共同實施犯罪的意思,即成立共同正犯。


責任範圍之界定

共同正犯須對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的所有犯罪行為負責,包括自己親自實施的行為以及其他正犯所為的行為。此範圍之界定需以犯意聯絡的內容為基礎,例如:


若共同正犯僅計畫實施某特定犯罪,則僅對該計畫範圍內的行為負責。

若其他正犯超出聯絡範圍實施額外犯罪行為,則不在共同正犯責任之內。


本判決凸顯共同正犯的責任機制在刑事法中的重要性,對於多數人共同參與犯罪的案件提供明確指引。其核心在於強調行為人間的合意與合作,而非僅限於各自的具體行為,旨在促進刑事責任分擔的公平性。


共同正犯間的責任因犯意聯絡而擴大,但同時也需界定清晰,避免不當擴張責任範圍。這不僅維護刑事正義,也平衡了個人行為與集體犯罪間的法律責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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