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裁判彙編-妨害書信秘密罪001395

刑法第315條規定: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說明:

關於電子郵件如何認定開拆其封緘的闡釋

刑法第315條之立法目的在於秘密通訊自由之維護。無故開拆或隱匿之客體須為封緘之信函、文書或圖畫。若非封緘的信函、文書或圖畫,縱未徵得所有人同意而任意開拆、隱匿或其他方式為之,亦無法以妨害秘密罪相繩。電子郵件屬電磁紀錄,為準文書,因「封緘」行為在性質上係以排除他人任意拆閱的方式宣示其應秘密的屬性,就電子郵件在使用上可認為「封緘」者,應係電子郵件透過帳號及密碼設定之方式來保護電子郵件之秘密內容,而電子郵件之開拆封緘行為,則是非法輸入帳號、密碼之行為,至於進入電腦後的點閱行為,只等同於一般未封緘文書信件的啟閱而已,並非開拆封緘的行為;又按「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之處罰規定,列為刑法第315條條文後段,觀諸其立法理由,係因應實際需要,並得規範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情形,是必須係以利用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始屬於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之犯行。…告訴人張OO、王OO主張被告此部分犯行之時間為92年1月間,渠等歷次陳述均未指證被告知悉王OO之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並輸入之行為,而被告則坦承於92年1月與小孩前去臺北市衛生局找張OO時,王OO稱其電腦內有小朋友喜歡之皮卡丘圖片,同意被告使用其電腦予小孩觀看,被告與小孩使用滑鼠時進入王OO之電子郵件信箱,遂將6封電子郵件轉寄至自己之電子郵件信箱內,被告亦未坦承有輸入王OO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及密碼之行為,再參以上開6封遭轉寄之電子郵件,信件原始傳送時間為91年10月28日至92年1月8日間,於被告前往使用王OO電腦時,上開電子郵件應業經王OO閱讀,則被告辯稱於使用王OO電腦時,未輸入電子郵件之帳號、密碼,僅單純之點閱即取得上開電子郵件內容之辯解,尚非不可採信。被告既非以輸入帳號、密碼方式開啟電子郵件信箱,不符合刑法第315條之開拆封緘之行為,又被告取得上開電子郵件既係利用其使用王OO電腦之機會,非屬利用電子儀器窺視內容,亦與刑法第315條後段之要件有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此條文旨在維護秘密通訊的自由與個人隱私權,特別是針對未經合法授權而干預他人信件、文書的行為設置法律保護機制。其規範對象包括具備封緘性質的信函、文書或圖畫,而「封緘」一詞,則指通過特定方式表明該文件應受到隱私保護,排除他人任意拆閱的行為。若該文件不具有封緘性,即使行為人未經所有人同意而進行開拆或隱匿,亦不構成本罪。


隨著科技進步,電子郵件作為現代通訊的重要工具,其是否符合「封緘」特性成為司法實務中的新挑戰。根據法律解釋,電子郵件雖屬電磁紀錄,但其性質可視為準文書。當電子郵件通過帳號與密碼的保護設置以確保其內容不被任意閱覽時,即具備「封緘」的屬性。然而,對於何種行為構成開拆封緘的認定,仍需進一步釐清。例如,非法輸入帳號與密碼以開啟他人電子郵件信箱,屬於破壞「封緘」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15條的開拆封緘罪。然而,若行為人僅在未輸入帳號與密碼的情況下,使用已經解鎖的電腦點閱信件內容,此行為僅屬於一般未封緘文件的啟閱,並不構成開拆封緘行為。


此外,刑法第315條後段規定,無故以開拆以外的方法窺視信函內容亦屬犯罪,特別針對利用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內容的行為。然而,若行為人並未使用電子儀器,僅透過合法途徑進入電腦並點閱信件內容,則不符合後段條文的規範要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0號刑事判決即為一典型案例,被告在未輸入帳號與密碼的情況下,利用經授權使用的電腦點閱他人電子郵件,並將部分信件轉寄至自己的郵件信箱。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不屬於開拆封緘行為,亦未利用電子儀器窺視內容,因此不構成刑法第315條所規範之罪。


從立法目的來看,刑法第315條著重於保護通訊的秘密性,並藉此維護個人隱私與資訊安全。然而,其適用範圍受到「封緘」特性的限制,未封緘的信函或文書,即便被他人未經同意開拆或隱匿,亦不構成犯罪。對於電子郵件等新興通訊工具,其「封緘」性質的認定依賴於帳號與密碼的設定與保護,當行為人未通過非法方式進入電子郵件系統,其行為通常難以構成本罪。


該條文在應對現代資訊環境下的隱私保護需求時,仍需司法實務進一步解釋與擴展。例如,針對不正當利用合法存取權限窺視他人通訊內容的行為,是否應進一步規範或修訂,仍是值得探討的議題。整體而言,刑法第315條不僅是保障傳統書信通訊秘密的重要法律條文,更在新科技環境下承擔起保護電子通訊隱私的重要角色。然而,隨著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其法律適用範圍與解釋方向可能需隨時因應社會需求進行調整,以維持法律的公平性與有效性,並確保個人通訊自由不受侵犯。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刑法第十九條裁判彙編-責任能力(精神狀態)000195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裁判彙編-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001188

刑法第二十九條裁判彙編-教唆犯及其處罰0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