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裁判彙編-違法搜索罪001354
刑法第307條規定: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按「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因犯罪嫌疑,經被害人報由公署,於其住宅內實施搜索,並加以捕禁,雖其結果不能證明犯罪,然既非出於假藉公署職權,以達其捕禁之目的,要不能令報告之私人,負妨害自由之罪責,此亦有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725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復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被告係依據被害人張秀如之指訴及有效之暫時保護令等客觀事證,而於主觀上認定自訴人2人之行為符合違反保護令之現行犯要件,始下令對自訴人2人進行逮捕,並進而依法為附帶搜索行為,難認被告有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抑或違法搜索之主觀犯意,自不該當刑法第302條第1項或同法第307條等罪名。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07條規定,若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該條文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身體自由以及住居安寧,防止未經合法授權的搜索行為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侵害。這一法律條文的核心在於,任何未經合法程序的搜索行為都會構成犯罪,不僅限於執法人員,普通民眾也可能因為非法搜索他人空間而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刑法第307條要求,只有在經過法定程序並獲得相應授權的情況下,才可以對他人進行搜索,否則將會被視為違法,並依法追究責任。這種規範反映了現代法治社會對個人隱私權的重視,強調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尊重他人的私人領域。
非法搜索罪所保護的法益,主要是對身體自由、居住安寧以及個人隱私的保護。每個人都有權保護自己的生活空間,免受他人不當侵擾,無論是其住宅、工作場所,還是交通工具等私密空間,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非法進行搜索,無論是否出於調查目的,都可能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心理壓力和生活困擾。因此,刑法第307條對此行為設定了明確的刑事責任,意在保障每個人對其私人空間的控制權,防止無正當理由的侵犯。
該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不依法令」,即搜索行為必須缺乏法定依據。這不僅包括缺乏法律授權的情況,也涵蓋了不符合正當程序的搜索行為。例如,若某人試圖在無有效搜索令的情況下進入他人住宅或車輛進行搜查,則其行為就構成了非法搜索。這樣的行為無論是出於公共安全目的還是私人目的,皆不可被容忍,因為其侵害了他人對私人生活的合理期待。
此外,非法搜索罪的行為人不僅限於執法人員。即便是沒有搜索權限的普通民眾,若對他人進行無法律授權的搜索,也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因此,這一規定的設立,不僅是對執法人員執行職務的規範,也對普通民眾進行了約束。若有任何個人或機構未經授權擅自搜索他人身體、住宅等私密空間,都將受到法律的追訴。
另一方面,該條文中提到的「不依法令」還涉及到行為人是否對其行為的合法性存在誤解。根據刑法理論,若行為人誤以為其行為具有合法性,則可能會構成「容許錯誤」,即行為人對法律的認識錯誤,誤以為某種行為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行為人的誤解判定其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例如,在一些案例中,警察可能會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誤以為已經獲得了相關部門的許可,進行搜索。然而,這樣的誤解並不意味著行為人可以免除法律責任,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及行為的客觀情況,來決定是否構成違法。
實際上,非法搜索罪並非僅僅關乎執法人員的行為,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是該條文設立的根本目的。無論是因為犯罪嫌疑,還是為了其他目的,任何人都不應隨意進入他人的私人空間進行搜索。這一原則旨在保證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會因他人的不當行為而感到不安或受到侵犯。法律對於這種行為的嚴厲懲處,反映了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高度重視,也確保了法治社會的穩定運作。
總結來說,刑法第307條規定的非法搜索罪,強調了對個人隱私和自由的保護,無論是對於執法者還是普通民眾,未經授權的搜索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這一條款的設立,旨在防止任何無正當理由的干預和侵犯,保障每個人對自身私人空間的控制權和對自身隱私的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隱私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刑法通過對非法搜索行為的規範,有效維護了人們的基本權利,並為創建一個法治、公正的社會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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