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裁判彙編-違法搜索罪001353

刑法第307條規定: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關於非法搜索罪,刑法第307條規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本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人身自由、個人隱私與住居安寧。換言之,本罪透過個人私密領域之保護,使人得以在身體或住宅、建築物等個人隱私生活空間,自由地開展自己的人格以實現人性尊嚴,不受他人無正當理由之侵擾。而基於體系編排位置、立法理由、文義用語等面向加以理解,本罪之行為主體,並不以有搜索權之人為限,無搜索權限之一般人亦得為本罪之行為人。而此之個人隱私生活空間,仍須對被害人而言具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始有特予保護之必要。依當代法學理論,欲判斷一個人是否受憲法保護的隱私合理期待,通常須透過「主觀期待」及「客觀合理」之雙重要件加以檢驗,即一個人必須呈現其「隱私的主觀期待」,以及該隱私的期待必須「客觀上係社會通念承認為合理」。前者為被害者主觀心理反應,即以被害者之意思是否保留其對隱私之控制加以認定;後者被定性為客觀事項,以社會相當性為判斷基準。從而,此之「他人」住宅、建築物等個人隱私生活空間,基於主觀期待及客觀合理之綜合判斷,應以對該隱私生活空間具有「實際使用權限」之觀點,予以界定是否為他人,如未得實際使用權人(例如房屋承租人)之同意,縱為該空間場所之所有權人(例如房屋出租人),亦不得非法搜索。復因搜索之目的,在於尋找或探知特定之人或物,是關於搜索他人之隱私生活空間,除指該空間場所結構本體外,亦及於該結構本體所形成之住居空間內他人所有之設備、傢俱及一切物品,始能完整落實本罪之保護本旨。又所謂「不依法令」搜索,係指行為人欠缺法令上之權限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實行搜索行為,亦即係無正當理由之搜索,例如為獲取犯罪證據,而私行搜索他人隱私生活空間內之私人物品。是以,該「不依法令」之性質,以犯罪三階層理論而言,係違法性要素,而非構成要件要素。是倘行為人對於客觀搜索之事實並無誤認,而係單純誤以為其行為可以阻卻違法,亦即行為人對阻卻違法事由或其界限,誤認係法律所容許而得阻卻違法(學說上又稱容許錯誤、間接禁止錯誤)。例如為獲取犯罪證據,誤以為在警察陪同下或已通知檢察機關所屬書記官、檢察事務官等人員,即可在無搜索票之情形下,搜索他人之隱私生活空間而查扣他人所有之物品,主觀上認為具有正當理由,並非欠缺法令依據,不會構成非法搜索罪之情形,即屬容許錯誤。容許錯誤既係行為人對於阻卻違法的法規範或其容許界限解讀有誤,係「違法性認識錯誤」之範疇,一般而言,會落入刑法第16條所定關於有無欠缺不法意識之責任條件的檢驗。當然,刑法第16條關於「有正當理由無法避免」之判斷,亦可自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已盡查詢之義務,以及客觀上基於行為人之社會地位、能力及知識程度,在通常可以被期待之範圍內,予以綜合判斷。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07條規定的非法搜索罪,旨在保護個人隱私、身體自由以及住居安寧。根據該條文,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將面臨最高兩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此罪所保護的法益不僅包括對身體自由的保障,也包括對個人隱私和住居空間的尊重,旨在防止任何未經授權或無正當理由的搜索行為。根據刑法第307條,行為人的主觀行為及其是否具備合法依據,會決定是否構成該罪行。


本罪所保護的法益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方面,它旨在保障個人對其身體、住宅等私密空間的控制權,讓人能夠在自己的生活範圍內自由地展現人格與尊嚴,不受無正當理由的侵犯。另一方面,刑法旨在透過這些規範保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寧,防止任何個人或機構隨意侵擾他人的私密生活領域。非法搜索行為的發生,常常會使被害人感到心理上受到侵害,甚至對生活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刑法設立了這一條款來對這種行為進行刑事懲處。


非法搜索罪的關鍵在於「不依法令」,這一點表明,非法搜索的行為人必須是無法依照法律規定擁有搜索權限,或者是在進行搜索過程中,違反了正當的法律程序。具體而言,當行為人缺乏法定的依據,或者在無正當理由下進行搜索行為,就會構成非法搜索。例如,在無獲得法院批准的情況下,未經合法授權的公權力機構或一般民眾對他人住宅、身體等進行搜索,即便是為了獲取犯罪證據,也依然屬於違法行為。


判定是否屬於非法搜索,除了依據是否遵守法律程序,還需要考慮是否符合「主觀期待」和「客觀合理」的標準。根據現代法學理論,這一標準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害人對其隱私的主觀期待,即被害人是否期望自己隱私空間不被外界侵犯;二是該期待是否客觀上是社會所認可的,是否符合社會對隱私的合理期望。若被害人對其住宅、身體等空間具有隱私的合理期待,且該期待符合理性的社會標準,那麼即使該行為人為其他目的進行搜索,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即為非法。


更進一步來說,搜索的範圍不僅限於實際的物理場所,也包括該場所內的物品、設備及其他私人物品,這些均屬於需要被保護的隱私領域。因此,即便行為人有權對某一場所進行搜索,若其搜索範圍超出法定界限或未經同意擅自搜查私人物品,也會構成非法搜索罪。


此外,對於「不依法令」進行搜索的行為,若行為人誤認其行為具有合法性,也就是所謂的「容許錯誤」,在某些情況下,該錯誤可能成為一種法律上的免責理由。容許錯誤是指行為人誤以為某種行為是被法律允許的,並且他對該行為的正當性有所誤解。此情況下,若行為人主觀認為其行為是合法的,並且其行為符合社會常理,則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完全違法。法院會根據行為人的錯誤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免除其刑事責任。例如,一名警察在未持有有效搜索票的情況下,誤以為已經獲得檢察機關的授權,進行搜索行為,這種情況下可能構成容許錯誤,並會進一步考量行為人是否盡到查詢義務,從而決定是否排除其刑事責任。


綜合而言,刑法第307條所規定的非法搜索罪,不僅保護了個人隱私和居住自由的基本權利,也強調了在進行搜索時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任何無正當理由的搜索,都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侵害,這不僅會引發心理上的不安,甚至可能對其生活造成持久的影響。因而,刑法對此行為的處罰,不僅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更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防止無端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這樣的法律設計有助於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促進法治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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