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裁判彙編-侵入住居罪001352

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說明:

侵入住居部分:通姦罪與相姦罪係於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故於本案109年3月4日案發時,通姦及相姦仍屬犯罪行為。又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為無故侵入住居,係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而言,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891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判斷無故與否之正當理由,並非僅限於法律規範而言,倘在習慣上或道義上許可者,亦得成立正當理由。告訴人2人於109年3月3日18時許前往「丁○○○○○○○」投宿後,被告亦於同日在徵信社人員及呂○達陪同下入住「丁○○○○○○○」等節,業如前述,被告於翌(4)日6時59分許及7時6分許,曾撥打110報警,通話時間分別為39秒、19秒等情,有被告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憑,是被告在等待員警到場處理告訴人2人所涉之通姦及相姦犯行前,為阻止告訴人2人離去,而進入本案房間之車庫內要求告訴人下車,實難謂係無正當理由,依此而觀,當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確有無故侵入他人住居之犯罪認識及意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17號刑事判決)


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刑法第306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乃指未得該住宅、建築物之支配或管理人之明示或默示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擅行侵入者而言。被告即使與被害人另有生意糾紛,在未得被害人明示或默示認許以前,不能謂當然有權侵入其住宅、建築物(最高法院46年度台非字第44號判決要旨參照)。且刑法第306條之罪,係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宅、建築物權利即個人居住、管理之場所有不受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為構成要件,至為灼明。是被告侵入原告住宅、建築物,或留滯不去,即屬侵權行為,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判決被告負給付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訴易字第36號判決)


刑法第306條規定的侵入住居罪,旨在保障個人對其住宅、建築物及附屬土地等財產的支配權,防止無權者擅自闖入或滯留在他人住所。根據該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者,將面臨最高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的處罰。此外,若行為人無正當理由隱匿其內,或在受退去要求後仍拒絕離去,亦將依此規定受處罰。


刑法第306條中的「無故」一詞,指的是未經合法許可或未具備正當理由擅自進入他人住所。關於「正當理由」的界定,並非僅限於法律規定的情況,也可包括習慣上或道德上被認為可以接受的情形。這就意味著,是否構成「無故」,需要綜合考量各種具體情況,例如行為人進入他人住宅的原因,是否基於合法或合情的動機,以及進入行為是否經過了住戶的同意或默許。


具體而言,當一方未經住戶同意而擅自進入其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將被認為構成「無故侵入」。在這類案件中,法院通常會依照「未經支配或管理人的同意」的標準來判定是否存在侵入行為。即使行為人與住戶之間存在其他關聯,如生意糾紛,也不能因此推定行為人有進入住宅的權利。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若行為人未經住戶明示或默示的同意,無論其動機如何,都無法主張有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所。


此外,刑法第306條保護的法益主要是個人的居住、管理場所的控制權,包括防止他人無權進入、停留或干擾其生活。法院在相關案件中指出,這一罪名的核心在於保障個人居住安寧的權利,防止他人隨意闖入並干擾住戶的日常生活。例如,在一個具體案例中,若行為人在未經住戶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其住宅,這將被視為侵權行為,住戶可以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要求賠償損害。這樣的判決明確表明,任何無故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不僅涉及刑事責任,還可能引發民事賠償責任。


再者,對於「無故隱匿」及「受退去要求而仍留滯」的情況,刑法第306條亦作出了相關規範。這裡的關鍵在於,當住戶要求他人離開時,若該人未經許可仍然滯留,則構成犯罪。法院會根據具體情境來判斷行為是否構成無故留滯,包括考量他人要求離開的方式、滯留的時間以及是否存在迫切的原因等因素。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行為人未立即離去,若其有合理的延遲理由或未能即時找到可行的離開方式,則可能不會被認定為非法滯留。


在實務運作中,刑法第306條的適用通常涉及兩方面的法律保護:一是對住宅、建築物等物理空間的保護,二是對住戶隱私與生活安寧的保護。這兩者結合起來,形成了對居住自由的綜合保護。無論是未經許可的進入,還是滯留不去,均可能對住戶造成心理或物理上的困擾,因此必須嚴格依法處罰。


總結來說,刑法第306條對於侵入住居行為的規範,強調保護每個人對自己住宅的支配權,防止外界無權者侵犯住戶的居住安寧。無論是「無故進入」還是「無故留滯」,都將被視為非法行為,並受到刑事處罰。法院在判決此類案件時,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量是否存在正當理由,並依據比例原則判斷是否構成違法行為。對於侵犯他人居住權的行為,無論是出於私人糾紛還是其他原因,都應當受到法律的約束與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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