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裁判彙編-侵入住居罪001350

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說明:

縱使租賃期間已滿,房東也不能無正當理由侵入出租房客的房間

正常成年人有相當之社會經驗,且以出租為業,擔任房東多年,對於進入房客租賃之房間涉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自不得諉為不知,且其等所簽訂之租賃契約亦載有「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足見其明知可循法律途徑解決契約糾紛,因認縱租賃期間已滿,身為出租人之被告亦無正當理由侵入已交付他人使用之房間內,妨害承租人之住居安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06條規定之無故侵入住居罪,係為保障人民居住自由,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利。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倘行為人受他人要求離開其住居、建築物等而不離去者,固可能構成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之行為,惟須達何種程度方得予以刑事處罰,自應參酌他人要求退去之舉止、情境、留滯該處之原因、留滯時間長短、所處環境能否立時離去等客觀條件,依個案情形判斷之,非謂一經他人要求退去而未立即離去,即構成不法留滯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06條保護之法益係個人之住屋權,所謂住屋權係指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住居權之重心即是個人對其住屋權所及之範圍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個人在其居住處所中有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又衡情若無急迫或雙方有約定之情形,於晚上10時許之時點,通常係一般人在家休息、準備就寢或已就寢之時間,並非適宜突然前往拜訪他人。上訴人進入前並未先在門外呼叫或敲門引屋內人注意,以嘗試徵詢告訴人之同意,反係默不作聲,逕自將手伸入鐵門之鐵條縫隙,反手從內部將門閂打開。雖告訴人住處大門設置之門閂及開啟方式簡易,可輕易開啟,然於夜間既已將門閂上,即明確對外表示該時點謝絕訪客、不欲他人進入之意,上訴人所為已嚴重侵犯告訴人之居住安寧,且顯已違反告訴人之意願。告訴人住處庭院係屬住處附連圍繞之土地,未經告訴人同意,上訴人亦不得擅自進入,其所為難認有正當理由,自屬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範者,簡單講就是「不可以擅闖別人的住宅、建物、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其中【附連圍繞之土地】,大抵係指《附連於屋舍外圍,設有牆垣、籬笆或鐵絲網等以資隔離之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32號、92年度上易字第291號)


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而言。如出於有權搜查之職務上行為,自不能謂為無故侵入。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891號判例)


刑法第306條所規定的侵入住居罪,主要是為了保障個人居住的自由與安寧,防止無權者擅自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造成居住者的干擾與不安。根據該條的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屬空間者,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如果行為人在他人要求其離開的情況下仍然滯留,亦會受到相同的刑罰。刑法第306條所保障的法益,是每個人對自己居住空間的支配權,這包括對進出該空間的控制權,並且保障個人在自己的住處不受他人干擾,維護居住安寧。


其中,所謂的“無故侵入”指的是行為人沒有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或相關場所,這樣的行為不僅是對他人財產的侵犯,更是對居住者安寧的破壞。例如,如果房東在租賃期間已滿後,未經租客同意而擅自進入租客的居住空間,這樣的行為就構成了無故侵入住宅罪。即使房東有著多年出租經驗,且在租賃契約中已明確規定了租期結束後的處理方式,若其不依法律途徑處理糾紛,仍擅自進入租客的房間,便會違反租客的居住權,妨害其安寧。法院在此類案件中認為,房東作為出租人,應該有足夠的社會經驗來理解其行為可能觸犯刑法,不得以不知為藉口。


根據刑法第306條第2項的規定,若行為人受他人要求離開住所或建築物,卻不離開,則其行為亦可能構成留滯。他人的要求必須是明確的,且行為人未離開的情況下,是否構成刑事處罰,應該根據具體情境進行判斷。例如,當要求退去的行為達到一定的程度,且行為人未依要求撤離,則可能構成不法留滯行為;然而,若只是短時間的延遲或情況不夠緊急,則不一定會被認定為不法。


刑法第306條所保護的法益,是個人對居住空間的控制權和安寧權。居住者有權決定誰可以進入其住處,並且有權保持居住環境的寧靜。這個法益的重心是防止他人未經許可進入住宅或滯留於住宅內,破壞居住者的私密空間。因此,若行為人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無論是擅自進入住宅本身,還是闖入附屬的居住空間,均構成犯罪。法院在判決中指出,若有人在夜間未經他人同意,強行進入住宅並打開門閂,這樣的行為顯然侵犯了居住者的安寧,並違反了居住者的意願,構成侵入住居罪。


此外,刑法第306條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住宅本身,還包括附屬的土地或空間。例如,若某人未經同意進入他人家中的庭院或圍牆內的土地,這樣的行為亦屬無故侵入,無正當理由的話,也會構成侵入住居罪。這一點從法院的判決中可以看出,無論是住宅大門還是附連圍繞的土地,若無經過住戶的同意,任何無故闖入的行為,都會被視為侵入。


刑法第306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個人的居住權,使得每個人在自己的居住空間內能夠享有不受他人隨意侵犯的權利。無論是房東、鄰居還是其他任何人,若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進入他人住宅或附屬空間,皆會構成犯罪。法院強調,若行為人以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或滯留其中,這樣的行為不僅會侵害他人對居住空間的支配權,還可能對居住者的心理與生活造成困擾,因此必須依法追究其責任。


總結來說,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的規定不僅僅是對住宅的保護,更是對每個人居住自由的保護,防止他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進入他人的私人空間,破壞其安寧與隱私。這一法律條文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個人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使得每個人在其居住空間內都能夠享有更高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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