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裁判彙編-侵入住居罪001348

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說明:

刑法第306條第1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居住權人同意,而違反居住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在非所問。並應以客觀標準就個案為觀察,凡為法律、道義、習慣或一般社會通念所應認可,而無悖於公序良俗者,均可認為「非無故」。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90號判決)


按刑法第306條之妨害居住自由罪,所保護者為個人居住場所之私密性與寧靜,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亦即個人對其住居處所及其範圍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自由,以及個人在其居住處所內之私生活不被干擾或其居住安寧有不被破壞之自由。又同條第1項所稱無故侵入,係指無正當理由而侵入而言。所謂「正當理由」,並不限於法律上所規定者,若在習慣上或道義上所許可者,亦不能認為無故。即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之觀察定之,凡法律、道義或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悖於公序良俗者,即可認為正當理由,蓋以正當理由之有無,屬於事實之範圍,無故侵入住宅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其無權侵入,無正當理由仍執意侵入之故意;且該罪係保障個人居住安全,故在客觀上因行為人之侵入行為而危害個人居住安全即已成立。原判決已說明:本案騎樓係供王○○住家使用,與毗鄰同巷5號之○○髮型工作室並不相通,且同排房屋騎樓間係以磚頭、水泥圍起,前面則設有鐵門可拉下而與道路隔絕等情,除據王○○於原審審理時結證在卷外,復有卷附google照片可稽,本案騎樓顯非路人可隨意經過或進入之開放空間,顯然已與主建物合一而成為不受他人干擾之居住空間,自難認本案騎樓處非屬住宅之一部分。又上訴人係因聽聞其妹林○○訴說受傷經過,欲找王○○理論始侵入本案騎樓等情,業據上訴人供承在卷。此項理由既非法律所明文允許,且觀諸上訴人其後推倒聞聲前來之莊○○,復出手毆打王○○,對其2人身體造成傷害,益見其主觀上係為尋釁而侵入該處,自非正當事由,是其未經王○○同意即擅自侵入本案騎樓,與侵入住宅罪之構成要件相符等旨。已就上訴人所為何以成立侵入住宅罪,以及其所辯何以不足採信,均依據卷內資料詳加指駁及論述其取捨之理由綦詳(見原判決第8至9頁)。核其所為之論斷,尚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再林○○於本件案發當日同一侵入王○○住宅行為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其理由係認本案騎樓區域不具隱私之合理期待而為立論(見108年度偵字第593號卷第132頁),惟其此項立論未慮及本案騎樓實際上已與主建物合而為一,而成為不受他人干擾之居住空間,尚非任何人可隨意進出,上訴人未經該處使用人之許可而擅自進入,已侵害該處使用人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內之權利,原判決因而論斷上訴人所為成立侵入住宅罪,於法尚無違誤。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38號判決)


刑法第306條規定了侵入住居罪,其目的在於保護個人住宅的私密性與寧靜,確保居住者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其居住空間的自由。根據該條文規定,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此外,若行為人在無故侵入後,仍隱匿於內或在受退去要求後仍留滯,亦同樣構成犯罪。此罪保護的是居住者的居住自由與隱私權,防止無權者進入或留在他人的私人空間。


刑法第306條中的「無故」侵入,指的是行為人未經居住者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擅自進入他人住宅。所謂「正當理由」,不僅指法律上所規定的情形,還包括在習慣或道義上被認可的情況。因此,是否構成無故侵入,需綜合考量當事人行為的背景與動機。若行為人有正當理由進入,則不構成犯罪。例如,若依法律或道義規範,行為人進入住宅是合理且允許的,那麼該行為即不視為無故侵入。


本條所稱的「住宅」,不僅包括住宅本身,還包括與之連接的附屬空間,如庭院、陽台、騎樓等,這些地方若被視為私密的居住空間,則亦受到法律保護。在此情形下,若有無權者擅自進入這些區域,也可構成侵入住居罪。


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有多個案例對此罪行進行了解釋。在一宗案件中,法院指出,若騎樓已經與主建物合而為一,且不再是公開空間,而是被視為居住者的私人空間,則即使該騎樓沒有完全封閉,仍應視為住宅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護。在該案件中,被告無正當理由進入該騎樓,並且未經許可便強行進入,這樣的行為構成了侵入住居罪。


此外,法院還強調,若行為人侵入他人住宅並且在被要求退去後仍然逗留,則此種行為也可構成犯罪。在判決中,法院指出,行為人若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並且未經允許或在受到退去要求後仍然停留,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居住自由,對居住者的隱私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


在實際審理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構成侵入住居罪。行為人是否具有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是否明知自己無權進入,是否有正當理由進入,這些因素都會被考慮在內。例如,若行為人因為與住宅主人有爭執或其他私人恩怨而強行闖入,則其行為不僅違反居住者的意思,也違反了社會的基本規範。


在某些案例中,法院對於「無故侵入」的認定非常審慎。例如,在一宗涉及侵入住宅的案件中,被告聽聞其親人受傷後,前往被害人住所尋求理論,最終強行進入住宅,並在此過程中發生了衝突。法院認為,被告並無正當理由進入該住宅,且其行為已構成侵入住宅罪,依法應受處罰。此案例中的關鍵點在於,被告的進入並非出於合法或道義上的理由,而是基於私人目的,這使得其行為違反了他人的居住自由和隱私權。


本條罪行的成立,除了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外,還需要根據客觀情形來判定。例如,法院會依據住宅的具體情況來判定是否屬於私密空間,進而確定是否構成侵入罪。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住宅並未完全封閉,若其本身具備隱私性,且受到居住者的保護,仍然可以被視為合法的住宅空間。


綜合來看,刑法第306條規範了對居住者隱私和居住自由的保護,避免無權者隨意進入他人的住宅或停留。該條文的適用範圍不僅限於實際進入住宅本身,還包括附屬空間,如騎樓、陽台等私人領域。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或在被要求退去後仍然滯留,均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考量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確保居住者的基本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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