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裁判彙編-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001288

刑法第281條規定: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按刑法所定之傷害罪,以有傷害人之意思,並發生傷害之結果者,始能成立,若加害者以傷害人之意思,而加暴行,尚未發生傷害之結果,除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強暴,可成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之罪,或法律對暴行另有處罰之規定外,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加暴行於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外,要無從成立刑法之傷害罪。又所謂傷害之結果,係指人之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因而有所障礙,或於外形有所變異破壞之情形而言。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經查,告訴人己○○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至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主訴頸部遭人勒傷,惟檢查時頸部並無任何明顯外傷,該醫院於驗傷診斷書記載頸部勒傷(無任何明顯外傷)等情,此有該驗傷診斷書在卷可按,是就告訴人己○○是否受有傷害一節,除告訴人之指述外,並無其它積極證據足佐,自難僅憑告訴人己○○之指述,遽認被告二人有此部分之傷害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二人有利之認定,尚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有此部分犯罪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81條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加強暴,但未造成傷害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文旨在對家庭內部施加暴力行為進行規範,即使未達到傷害的程度,仍需予以法律懲治,以維護家庭倫理及親屬間的基本尊重。該罪與傷害罪的區別在於是否造成實際傷害結果。依刑法第277條與第278條,傷害罪的成立需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的意圖,且事實上造成了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亦即行為需對被害人的生理機能或精神狀態產生障礙,或導致外形的破壞。然而,若行為人具有傷害意圖但未造成傷害結果,則無法成立傷害罪,但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強暴者仍可依刑法第281條論罪。


關於該條文的實務適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即對此作出詳細說明。該案中,告訴人聲稱遭被告以勒頸方式施暴,但醫療檢查顯示其頸部無明顯外傷,診斷書僅記載「頸部勒傷(無任何明顯外傷)」,且案中缺乏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確實遭受傷害。法院認為,犯罪事實應以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尤其是在認定不利於被告的事實時,必須有積極證據支持;若積極證據不足,則應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斷。基於上述原則,法院認定該案中告訴人的指述缺乏足夠佐證,無法證明被告的傷害行為,進而判定該部分犯罪行為不能成立。


上述判決反映出刑法第281條在適用過程中的證據要求及事實認定標準。根據該條文,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加強暴的行為,即使未造成傷害結果,也屬於刑事犯罪。然而,行為是否構成施強暴罪,仍需根據案發事實及相關證據綜合認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了考量告訴人的陳述外,還需依據其他積極證據,包括醫療檢查結果、目擊證人證詞或其他能證明行為人犯罪意圖的證據,進行全面審查。


刑法第281條的立法用意在於強化對家庭內部施暴行為的懲治力度,特別是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該條文的規定顯示法律對家庭倫理價值的高度重視。然而,為避免法律濫用,法院在適用該條文時需謹守證據法則,確保事實認定的準確性。同時,該條文也對家庭暴力問題提供了一個明確的處罰依據,即便未達到傷害的程度,行為人對尊親屬的強暴行為仍可受到法律制裁,從而對潛在的家庭暴力行為形成威懾。


綜上,刑法第281條雖以未造成傷害結果的強暴行為為適用前提,但其目的在於透過法律懲治防止家庭內部暴力的發生,並維護直系血親尊親屬間的基本尊重與倫理秩序。司法實務中,對該條文的適用需以證據為基礎,避免僅憑單方陳述作出不利於被告的判斷。通過精確的法律適用,不僅能彰顯刑法的威嚇功能,亦能平衡司法公正與對家庭倫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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