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裁判彙編-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001287

刑法第280條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載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明示必應加重處罰,並非得由法院自由裁量,仍具有法定刑之性質,其加重結果,最重本刑既已超過三年有期徒刑,自不得依同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51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刑事判例)


刑法第280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或第278條重傷害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條文的設置目的在於強化對家庭倫理秩序的維護,因直系血親尊親屬為法律上應特別尊重之對象,對其施加傷害的行為具有更高的社會危害性,故需要透過加重刑罰來表達對此類行為的嚴厲譴責。該條規定的加重刑罰屬於強制性規範,即一旦行為人觸犯條文所指涉的罪行,法院必須依法加重處罰,而無自由裁量權。根據最高法院51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刑事判例,該加重刑罰性質屬法定刑,且若加重結果使刑度超過三年有期徒刑,則行為人不得依刑法第41條申請易科罰金。


這一條文的適用核心在於如何界定直系血親尊親屬以及傷害行為的具體情節。直系血親尊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等上輩血親,這些人與行為人之間通常具有天然的親情聯繫與法律義務,因此對他們施加傷害的行為,既違反家庭倫理,也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在判斷是否成立刑法第280條的加重刑責時,需首先確認被害人是否屬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範疇,然後分析行為人是否確實觸犯刑法第277條或第278條的罪名。例如,若行為人對直系尊親屬造成普通傷害,則在判定其基本罪名成立後,依第280條規定,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倘若行為人造成的是重傷害,則應依第278條判定基本刑責後,再加重至法定比例。


此外,該條文的適用在實務中也可能引發一定的爭議,特別是在界定「傷害行為」的性質時。例如,行為人是否出於過失或意外造成尊親屬受傷,以及尊親屬是否有挑釁或其他可減輕行為人責任的行為,這些因素可能影響法院對案件情節的認定。但即使如此,一旦符合條文要件,加重刑罰的適用依然是強制性的。該條文的強制加重性質進一步體現了法律對直系尊親屬保護的特殊地位,並對行為人傳遞明確的警示,要求其對親屬保持應有的尊重與克制。


根據上述判例,刑法第280條的適用並不因案件的個別情節而改變加重刑罰的義務,法院無權對是否加重刑罰進行自由裁量。此外,當加重刑罰使得最重本刑超過三年有期徒刑時,行為人不得適用刑法第41條的規定,以罰金替代刑罰。這一點進一步限制了行為人在刑事責任上的減輕空間,確保對這類行為的法律譴責具有足夠的威懾力。


綜上,刑法第280條的立法目的在於透過加重刑罰來維護家庭倫理秩序,並以法律的強制力保護直系尊親屬免受傷害。該條文的適用強調對親屬關係中倫理責任的重視,不僅傳遞了對家庭價值的高度尊崇,也對破壞此價值的行為進行了明確且堅決的譴責。在實務操作中,該條文的加重規定具有法定性,法院必須依法適用,並確保在處罰上反映出行為人對家庭倫理的違背與對社會秩序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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