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裁判彙編-過失致死罪001265

刑法第276條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關於結果之發生有第三人故意或過失行為的介入,#是否影響行為人過失不作為之先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及歸責的判斷

行為人違反義務之過失不作為行為與結果發生之間具有義務違反常態關聯性,而該過失不作為並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該風險在規範保護目的範圍內已具體實現,且迄至結果發生時為止仍持續發揮其作用力,倘第三人行為之介入並未阻斷或排除行為人之過失不作為對現實事實之作用力,而重新開啟另一因果鏈而單獨導致結果之發生者,行為人過失不作為之先行為及嗣後介入之第三人其他原因行為,均為結果發生之共同原因,而同具有可歸責性。亦即行為人過失不作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如具有原因關係,縱令具體結果之發生,亦肇因於第三人故意或過失行為之介入,仍不影響其因果及歸責之判斷。本案情形:本件上訴人疏未改善其租賃套房安全設備之過失不作為與被害死者7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常態關聯性,且其疏虞而怠於履行其在法律上所負有積極改善套房安全設備作為之過失行為,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並在具體結果中實現該風險,且結果之發生亦在違反注意規範之保護目的範圍內(上訴人係本案套房之出租人暨實際處分權及所有權人,負有提供符合往來逃生安全設備及環境義務之規範目的,即在避免發生火災時,住戶因建築物密集隔間及違章建築等不符合安全設備情形,而逃生不及造成重大傷亡之結果),並具有可避免性,尚無縱履行其作為義務,被害人等7人之死亡結果仍幾近確定不可避免之情形(詳述如前揭參酌中央警察大學鑑定報告及住戶甄○霞已順利逃生等情),自具有可歸責性。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本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等7人之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論以過失致人於死罪,核其論斷,亦無違背經驗、論理及其他相關法則之情形。

(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323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或於行駛人行道、行經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點,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第1項、第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最高法院92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


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在判定過失致人於死罪時,關鍵在於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及行為人是否具有歸責性。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依賴經驗法則進行客觀事後審查,若行為在一般情形下通常足以導致該結果,且結果的發生未偏離行為的常態聯繫,則認為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相當性。即便在過程中有第三人故意或過失行為介入,只要第三人的行為未中斷原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鏈條,仍應認定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例如,在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2323號刑事判決中,法院認定行為人未改善其出租套房的安全設備屬於過失不作為,該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等7人因火災死亡之結果具有常態關聯性。行為人身為套房出租人暨實際所有權人,負有提供符合安全設備及逃生環境的義務,其未履行義務,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該風險在火災中具體實現,導致住戶因密集隔間及違章建築逃生不及而喪生,結果的發生亦屬法律規範所欲防範的範圍內。此外,法院進一步認定,即便行為人履行了其義務,相關結果仍具可避免性,且並無證據顯示結果在行為人履行義務後幾近確定不可避免,因此行為人應對結果負刑事責任。此案例明確說明,即使存在其他住戶成功逃生的事實,亦無法排除行為人過失與死亡結果之因果關係。


關於過失行為與第三人行為的關聯,法律認定的重點在於,若第三人行為並未重新啟動獨立因果鏈,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鏈條不受影響,行為人與第三人行為均為結果的共同原因。例如,行為人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設備即屬創造風險,而該風險導致的結果在法律的規範保護目的內具體實現,行為人仍需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刑法中加重刑罰的規定分為總則加重與分則加重。刑法總則加重為概括性規定,適用於所有罪名,而分則加重則針對特定犯罪類型進行個別規範。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為例,其中針對無駕駛執照、酒醉駕駛或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致人受傷或死亡的情形,加重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及相關條文的處罰。這些特定情形屬於分則加重,實質上已形成另一獨立的犯罪構成。


例如,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79號刑事判決中,法院認定汽車駕駛人若未盡注意義務,如未保持安全車距或違規跨壓雙黃線,則其行為與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即使他人存在違規行為,駕駛人亦不能僅以信賴原則免除其注意義務。該案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未採取必要措施避免事故,違反了注意規範,其過失行為應對結果負責。


綜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的適用涉及行為與結果間相當因果關係的認定以及行為人是否具備歸責性。過失行為若構成違反注意義務且導致結果的發生,即使存在第三人行為介入,只要未中斷原因果鏈,行為人仍應負責。特定場合下,法律對過失行為進行加重處罰,進一步強調了行為人對結果負責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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