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裁判彙編-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001256

刑法第272條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傳統中國刑律之法律思想,係以倫理為本位之儒家思想,其刑罰目的猶重綱常名教之維護。在我國現行刑法體制下,仍留有此類具有高度道德意識的「倫常條款」,其中尤以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最具代表性。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所以加重處罰,立法理由係認為行為人具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使其殺人行為,不僅侵害生命法益,亦違反了孝道倫理,所以,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同時保護個人生命法益與維護孝道倫理的社會價值。然而一味的以維護孝道倫理為由而加重處刑,而不去探究行為人之動機與犯罪背景是否有可憫之處,或被害之尊親屬對犯罪之結果是否有可歸責之事由,不但可能有失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目的,對於社會秩序的維持似乎亦無助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違反我國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故其法定刑較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為重。惟原第一項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爰參酌第二百五十條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規定,修正第一項之法定刑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等為妥適量刑。第一項修正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謂「前條之罪」自包括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未遂犯及第三項預備犯之處罰,為免重複規定,爰刪除原第二項及第三項。刑法第272條第1項明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被害人係行為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分,而將最低法定刑度,從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有期徒刑10年,提高為無期徒刑,其立法理由乃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違反我國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故其法定刑較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為重,乃屬立法裁量,且法院審理具體個案時仍有刑法第62條自首、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等得減輕其刑事由之適用。本件上訴人殺害父親之犯行,第一審經依自首及刑法第59條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後,所處最低刑度之有期徒刑7年6月,已低於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普通殺人罪之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10年,原判決認不能遽認刑法第272 條違憲而拒絕適用,因而維持第一審判決,即無不合。上訴意旨徒以德國、日本立法例均已刪除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予以加重其刑之規定,及我國刑法修正草案亦修正刑法第272 條之法定刑為普通殺人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語,主張原判決適用刑法第272 條規定違憲,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72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此條文因反映我國傳統倫理觀念,特別是儒家以孝道為核心的倫常價值而設立,其立法目的在於同時保護生命法益並維護孝道倫理。然而此規定也因其加重刑罰的設計,引發司法實務及學理上的爭議。在傳統中國的法律思想中,倫理本位的儒家思想是刑法設計的重要基礎,刑罰不僅是懲罰行為本身,更是為了維繫社會秩序與道德綱常。在現代刑法中,仍可見具有高度道德意識的規範,而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便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條。此條文的設計旨在對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行為予以嚴懲,因為這類行為不僅侵害了生命法益,更違背了倫理孝道,屬於嚴重的逆倫行為,因此其法定刑較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為重。然而,過去該條文的原始設計為對行為人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這種嚴厲的法定刑度在司法實務中對法官的量刑裁量權造成了極大限制,特別是對於某些因長期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虐待而犯罪的案件而言,這樣的刑罰設定可能過於苛刻。


在司法實務中,不少案件中的行為人因受到長期虐待或不當對待,最終不堪壓力而犯下此罪。這類案件固然屬於法律所不容許的行為,但其背後的動機與背景卻可能具有可憫之處。如果僅僅以嚴格的法定刑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無疑缺乏對行為人個別情境的考量,也可能無助於促進社會正義與秩序。因此,在刑法修正過程中,參考第二百五十條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及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設計,立法者將第272條第一項的法定刑修正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法官留有更多的量刑彈性,使其能根據具體案情、行為動機及犯罪情節進行更適當的處罰。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判決即針對此類案件進行詳細闡述。該案中,上訴人因不堪長期受到父親的不當對待,最終殺害父親。一審法院基於上訴人有自首情節,且案情顯然具有可憫之處,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將原本因第272條規定應處的無期徒刑或死刑,改為有期徒刑7年6月。此判決在量刑上已低於普通殺人罪第271條第1項的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10年,因此原判決並未認定第272條違憲,亦未拒絕適用該條規定。上訴人進一步主張第272條的規定違反公平正義,理由包括德國、日本等國的立法例已刪除類似條款,我國刑法修正草案亦將第272條修正為普通殺人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然而,最高法院認為,該條文屬於立法裁量範疇,並非違憲,因此維持原判決。


第272條的設計雖以保護生命法益及孝道倫理為目標,但在司法實踐中仍需適度考量具體案件中的特殊情況。特別是在一些案件中,直系血親尊親屬對犯罪結果可能具有一定的責任,例如長期施暴或精神虐待等情形下,行為人因忍無可忍而採取極端手段,對此應充分考量犯罪背景和動機,避免僅以逆倫為由加重處罰而導致法律適用的僵化與不公。第272條的修正為法官提供了更多的裁量空間,使其在個案中能更靈活地適用法律,既維護了傳統倫常價值,也避免過度嚴苛的刑罰損害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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