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裁判彙編-公務員包庇賭博罪001248
刑法第270條規定: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依警察法第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警察負有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等職權。再按警察執行勤務,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其方式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與備勤,其不論積極採取甚或消極不採取任一勤務執行方式,均攸關警察任務目的之能否圓滿達成,故透露警察之勤務計畫,不論其既定內容係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均足以影響取締效果,助長犯罪。從而,若警察為使他人得以規避查緝,趁隙進行犯罪,而告知警察勤務作為,既已為告知之積極行為,且有助益他人犯罪之完成,即屬包庇,要不因其所告知之內容,究係警方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有所不同。至於因具警察身分,於知悉警局查緝賭場消息,事前透露給賭場人員預為因應,該當洩密,向無爭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30號判決)
刑法第270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以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刑法第21章各條之賭博罪為構成要件。所謂「包庇」即包容庇護,係指公務員予犯賭博罪者以相當之保護,而排除外來之阻力,使該行為人順利遂行其犯罪行為,而不易發覺者而言,自以有積極的包庇行為為必要,與單純縱容或不予取締之消極行為有別。原判決認定許瑞山、鄭富禎、黃文圳、蔡東成、胡憲安、陳弘哲等6人均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高階警官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下稱三重分局)員警,其等對於徐明祥、李翠萍夫妻(下稱徐明祥夫妻)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開設賭場及聚眾賭博之犯罪行為,均負有依法調查或通報等協助偵查取締之職責,竟於該賭場經營期間,不依法通報或協助轄區警局取締,反而無所顧忌,透過王保憲連繫徐明祥夫妻,各自前往該賭場參與賭博,以此在場聚賭之積極包庇賭場行為,使徐明祥夫妻或在賭場內參與之賭客不再忌憚警察前來查緝取締,而安心經營賭場,或使賭客放心在場繼續賭博。其等各自基於包庇圖利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而以在賭場內積極參與賭博之手段,包庇上開賭場等情。惟許瑞山等人負有協助偵查取締上開賭場之職責,而未依法通報或協助轄區警局取締,其等縱容或不予取締之消極行為,尚非積極的包庇賭博行為。原判決固認定許瑞山等人係以參與聚賭為手段,使徐明祥夫妻安心經營賭場,或使賭客放心在場賭博,然未敘明憑以認定之證據。且許瑞山等人前往上開賭場聚賭,倘無證據顯示轄區警局知悉該賭場存在,但憚於其等之勢力未敢取締,徐明祥夫妻或賭客主觀上縱認警察不會前來取締,許瑞山等人所為能否謂係予徐明祥夫妻以相當之保護,而排除外來之阻力,使徐明祥夫妻順利遂行圖利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犯罪,而不易被發覺之積極包庇賭博行為?原審未予調查釐清,遽認許瑞山等人有積極包庇賭博行為,尚嫌速斷,難謂無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70條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條文主要針對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之便,對於涉及賭博犯罪行為進行庇護而設,旨在防範執法機關成為犯罪活動的保護傘,進一步維護司法公信力和社會秩序。根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30號判決,警察作為執法機關的重要一環,負有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及查緝賭博等職責。警察在執行勤務過程中,無論是積極採取行動還是消極不作為,都對打擊犯罪有著直接影響。因此,若警察因職務便利,將勤務計畫洩露給賭博場所的相關人員,導致犯罪行為得以規避查緝,則構成積極的包庇行為,並符合刑法第270條的構成要件。包庇不僅限於主動參與賭博行為,也包括任何使賭博犯罪得以順利進行的行為,無論警察透露的訊息內容是否涉及具體查緝行動,都屬包庇的範疇。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12號刑事判決,刑法第270條的公務員包庇賭博罪,需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包庇的犯意,且客觀上實施了使犯罪行為得以順利完成的具體行動為必要。所謂包庇,係指公務員對賭博犯罪者予以相當程度的保護,排除外界阻力,使犯罪行為不易被發覺。此類行為必須具有積極性,單純的縱容或不作為並不足以構成本罪。在該案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新北市警察局的相關警官被控未依職責通報或協助查緝賭場,反而透過參與賭博行為為賭場經營者提供庇護。然而,法院指出,行為人是否因積極的包庇行為排除阻力、助長賭場經營,需具備具體證據支撐,原審未充分調查相關事實便認定行為人有積極包庇行為,尚屬速斷,違反審判應有的嚴謹性。
依警察法及相關規定,警察在打擊賭博犯罪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不當行為不僅可能構成包庇犯罪,也將嚴重損害執法機關的社會形象與公信力。刑法第270條對公務員包庇賭博行為加重刑罰,正是基於執法人員身為犯罪防治最前線的特殊角色,若其行為偏離職責,對犯罪的打擊力度將大打折扣,甚至助長犯罪行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需考量行為人的主觀動機與客觀行為外,亦須結合證據,綜合判斷行為是否達到庇護犯罪的程度,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錯判或濫用法律。
整體而言,刑法第270條的適用體現了法律對執法機關內部違法行為的高度關注與嚴格規範,對於執法者主觀上的包庇犯意與客觀行為的積極性均提出明確要求。在實務操作中,針對公務員包庇賭博罪的判斷需著眼於具體事實,要求證據確實明確,避免因推測或缺乏充分調查而造成的錯誤定罪。同時,該條款的設計強調執法機關應具備更高的廉潔標準,藉此確保法律的權威性和社會對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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