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裁判彙編-沒收物001232
刑法第265條規定: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並無如刑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等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故於適用時應回歸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庶符沒收制度之基本原則。是上開扣案電子磅秤一個,並非被告二人所有,既如前述,自不得予以沒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65條規定,凡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以及毒品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的器具,不論是否屬於犯罪人,均應予沒收。此條文的核心目的是消除犯罪工具與毒品來源,以防止其再次流入社會。然而,在實務操作中,沒收制度的適用往往涉及對刑法與其他特別法條文的協調,以及對財產權的合理限制。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並未如刑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五條與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等條文,明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因此,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時,需回歸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項的規範,僅限於屬於犯罪人的物品才可予以沒收,從而符合沒收制度的基本原則。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324號刑事判決中,法院對此原則進行了明確的適用與解釋。該案涉及一個電子磅秤,檢察官認為其與毒品犯罪相關,應予沒收。然而,法院經查明該電子磅秤並非被告所有,因此判定不得予以沒收。這一判決顯示,在處理沒收案件時,法院需根據財產是否屬於犯罪人,審慎判斷是否符合沒收條件。刑法第265條對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的適用僅限於該章罪行,因此在其他條例中應依照不同的立法精神與適用條件予以調整,避免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從法律原則的角度,沒收制度的設計既要防止犯罪所得及工具的再次利用,又需兼顧對合法財產權的保護。刑法第265條強調毒品犯罪中沒收的絕對性,試圖以剝奪毒品及相關工具來降低犯罪機會,達成遏制犯罪的目的。但在實際適用中,未必所有涉及犯罪的物品均屬犯罪人所有,特別是如租借、代為保管或其他特殊情況下,沒收行為可能涉及對第三方合法權益的限制。這也是為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未採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的一體適用,而要求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限定於屬於犯罪人的財物,方能進行沒收。
司法實務中,沒收案件的核心在於平衡犯罪防治與財產權保護。若沒收範圍過於擴大,將可能違反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而若過於嚴格限制沒收,則可能削弱刑法與相關特別法對犯罪行為的威懾效果。因此,法院在適用刑法第265條時,需考量案件的具體情形,並結合法律規範與社會效果,合理界定沒收範圍。例如,當沒收的物品為犯罪工具或直接與犯罪行為相關時,若該物品確實為犯罪人所有,則應依刑法及相關條例規定予以沒收;若物品屬第三方所有,則需進一步審查第三方是否知悉或參與犯罪行為,才能決定是否沒收。
綜上所述,刑法第265條關於毒品犯罪的沒收規定,著重於剝奪犯罪工具與毒品來源,以達到防治犯罪的目的。然而,沒收制度的適用需平衡防犯罪與保障合法財產權的需求。在司法實務中,應根據法律規範及案件事實,合理界定沒收範圍,確保司法裁量的公平與正當性。同時,立法與司法機關在處理毒品犯罪時,應持續檢討並完善相關法條,確保法律適用的嚴謹性與社會效果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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