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裁判彙編-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001216
刑法第245條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說明: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所謂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亦以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相通姦罪有告訴權之配偶,縱容他方與人相通姦或加以宥恕者為限,若非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告訴者又非配偶,自以告訴權之有無及告訴是否合法,為應否受理之標準,其配偶縱容或宥恕與否,在所不問。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14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所謂「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其適用範圍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相通姦罪為限,且僅針對具有告訴權的配偶而言。也就是說,若配偶對於另一方與他人發生通姦行為予以縱容或宥恕,該配偶便喪失對此行為提起告訴的權利。這一規定的核心在於,法律賦予配偶基於婚姻關係中的信任與諒解,自行決定是否原諒另一方的行為。然而,若涉及的並非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或提起告訴的人並非該罪的告訴權人,即使存在縱容或宥恕的情形,仍應以告訴權是否存在及告訴是否合法為標準,判斷案件是否應予受理,而不再以配偶是否縱容或宥恕作為考量因素。
根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14號判例的解釋,這一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維護婚姻中的私密性與自主性,避免配偶因通姦行為引發無止境的法律糾紛。相通姦罪本質上是一種以告訴權行使為前提的犯罪類型,該罪的成立與否,需由具有法律地位的配偶提起告訴作為啟動程序。然而,法律同時賦予配偶一個選擇機會,若配偶選擇對通姦行為予以縱容或宥恕,即表示其自願放棄追究權,法院將不再受理此類案件。這反映了立法者對於婚姻關係中自主決定權的尊重,並試圖透過此規範減少因婚姻內部問題而導致的刑事訴訟。
然而,若案件中涉及的行為並非屬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規定的通姦罪,或者告訴人並非該罪的告訴權人,那麼無論配偶是否縱容或宥恕,均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受理與否。這是因為通姦罪屬於刑法中特殊的告訴乃論罪,其告訴權專屬於婚姻關係中的配偶。而其他類型的犯罪,若告訴權並未限制於特定人,即應依一般程序進行法律處理,而不因縱容或宥恕而有所影響。例如,在涉及財產或人身侵害的犯罪中,告訴權的行使不以婚姻關係為基礎,因此不論夫妻間是否存在諒解,都不影響法律的適用與裁判。
此外,該判例進一步指出,在適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時,關鍵在於告訴權的歸屬與告訴行為的合法性,而非配偶是否對通姦行為予以縱容或宥恕。因此,縱使一方配偶對另一方的行為表示諒解,只要該罪並非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範的通姦罪,或告訴人並非具有告訴權的配偶,法院仍應依據相關法律進行審查與裁定,而非單純以縱容或宥恕為依據進行排除。
綜上所述,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的適用條件相當明確,僅限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且告訴權僅限於具有配偶身分的當事人。對於非屬該條文範疇的案件,法院應依告訴權的歸屬及告訴行為的合法性作為判斷標準,而不以縱容或宥恕作為裁量依據。此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婚姻自主性的重視,同時亦保持了刑法規範的明確性與一致性,避免因情感因素干擾法律適用的嚴謹性,進一步保障了司法判決的公平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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