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裁判彙編-和誘罪001207

刑法第240條規定: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刑法第240條第3項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係以行為人知被誘人為有配偶之人,具有與被誘人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意思,實施引誘行為而得被誘人同意,離去其家庭,並將被誘人置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屬成立。至於被誘人同意脫離家庭之原因為何;和誘後,行為人果否與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於罪名之成立均不生影響。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40條第3項規定的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其構成要件在於行為人知悉被誘人為有配偶之人,並具有與被誘人進行猥褻行為或性交的主觀意圖,實施引誘行為,使被誘人同意脫離其原有的家庭,並且將被誘人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即可構成犯罪。該罪名的成立不以被誘人脫離家庭的原因為條件,也不以行為人在和誘後實際與被誘人發生猥褻行為或性交為必要,亦即,不論被誘人基於何種理由離開家庭,或是行為人最終是否實現其主觀意圖,只要行為事實符合構成要件,即可成立犯罪。


此規定的法律重點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其具體的引誘行為,而非實際行為結果。行為人只要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並基於與其發生猥褻行為或性交的目的進行引誘,成功令被誘人脫離其家庭,便已滿足犯罪構成要件。也就是說,該罪的核心並非落實於實際的性行為,而是行為人的誘引過程及其對被誘人的實力支配關係。


具體來說,行為人必須以明確的意圖為基礎進行誘引行為,且行為本身具有足以使被誘人同意脫離家庭的效果。法律對此罪的設計,不僅是為了保護婚姻與家庭的穩定,還考量到行為人在過程中對被誘人形成的實質性支配可能導致的後續侵害。無論被誘人脫離家庭的原因是自願、被誤導,或因其他外在因素所致,亦不論被誘人是否清楚行為人的真實目的,只要行為人成功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並進一步置於其控制之下,該行為便具有法律上的可罰性。


同時,該規定的另一重點在於,罪名的成立並不以和誘後的實際結果為條件。即使行為人在被誘人脫離家庭後,未與其實際發生猥褻行為或性交,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這種設計顯示法律對於行為人意圖的高度重視,因為此類行為無論是否完成,都已對婚姻與家庭的穩定性造成威脅。此外,此種情況下的被誘人因受到行為人實力支配,可能進一步遭受其他形式的侵害,因此法律有必要對此行為進行提前干預與懲罰。


然而,該條文也帶來了一些實務上的爭議,特別是對行為人主觀意圖的認定往往成為訴訟中的爭點。在司法實務中,必須從行為人的具體行動、與被誘人之間的互動方式、以及相關的客觀事實中推導其主觀意圖。例如,若行為人透過欺騙、利誘、威脅等手段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並在客觀上具備進一步實施猥褻行為或性交的可能性,則較容易推定其主觀意圖的存在。


綜上所述,刑法第240條第3項關於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行為或性交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主要關注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與誘引行為本身,而非實際行為結果。行為人只要知悉被誘人為有配偶之人,並基於與其發生猥褻行為或性交的目的進行引誘,成功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並處於其實力支配之下,即屬犯罪成立。法律對此行為的嚴格規範,旨在維護婚姻與家庭的穩定,同時對可能受害的被誘人提供必要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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