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裁判彙編-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001203
刑法第235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說明:
按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釋字第145號解釋意旨參照),並不以事實上已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為必要,只須有可見可聞之狀態存在即可;又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
(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
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罪係規定於妨害風化罪章,該條所保護之法益,為社會之善良風俗。而該條第二項之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依其文義解釋,若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散布、播送或販賣之意圖,而於客觀上有製造或持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之行為者,即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申言之,刑法為周全保護我國善良風俗法益,不僅處罰散布、播送及販賣猥褻物品之行為,對於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散布、播送、販賣意圖之低階製造及持有猥褻物品行為,亦加以處罰。揆其立法意旨,無非以行為人雖尚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但其基於此項不法意圖而製造、持有猥褻物品,不免有使該等猥褻物品散布流傳之高度可能性存在,對於社會善良風俗仍具有侵害之危險,故仍有加以處罰,以期杜絕之必要。該罪雖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散布、播送或販賣之意圖,為其成立要件之一,但並未就其意圖散布、播送、販賣之地區或對象加以限制。祇要在本國有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物品之行為者,即足以構成該罪。至於行為人主觀上究竟意圖將該等猥褻物品散布、播送或販賣於國內、抑或國外地區,則非所問。蓋行為人製造或持有猥褻物品之目的,縱係在散布、播送或販賣於國外地區,而無於國內散布、播送或販賣之意思,但其主觀上具有散布、播送或販賣該等猥褻物品之不法意圖,已具有可罰性,且其基於此項不法意圖而製造及持有猥褻物品之行為亦在國內地區為之,對於我國社會善良風俗之維護仍具有破壞之可能性存在,難謂絕無不利之影響,尤有依上述規定處罰,以資遏止之必要。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指被告等均明知編號「ST」之視訊光碟片,皆含猥褻聲音及影像之內容,竟基於意圖散布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在海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生產、製造含有猥褻聲音及影像內容之光碟片等情。倘若屬實,則被告等所為即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之構成要件相當,自應依該罪論擬。乃原判決竟以被告等雖在我國境內製造上述猥褻光碟片,然其目的僅供外銷至其他國家(即美國)之用,不致於發生在我國境內散布之情事,對於我國之善良風俗並無侵害之虞,因認被告等所為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為被告等均無罪之諭知,顯係自行創設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條件,其見解殊非允當。依上說明,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惟原判決並非不利於被告等,爰僅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62號刑事判決)
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及釋字第145號解釋意旨,不須事實上已經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只要存在可見可聞之狀態即符合要件。刑法上的猥褻罪則是指姦淫以外,凡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此定義源自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其指出猥褻行為的核心在於客觀上能刺激性慾與主觀上滿足性慾。
刑法第235條之罪規定於妨害風化罪章,其保護的法益為社會之善良風俗。該條第2項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散布、播送、販賣的意圖,並客觀上實施製造或持有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的行為。從文義解釋可知,只要行為人基於散布、播送或販賣的意圖而製造或持有上述猥褻物品,即符合構成要件。立法目的在於不僅懲治實際的散布或販賣行為,也對具有上述不法意圖但尚未實施的製造或持有行為進行處罰,旨在防止猥褻物品的流通與傳播,避免對善良風俗造成危害。
進一步分析,刑法第235條第2項強調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而非行為的實際影響地區或對象。只要行為人在國內基於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的意圖而進行製造或持有行為,即構成犯罪,無論該意圖是針對國內還是國外地區。即使行為人計畫將猥褻物品輸出至國外,未有於國內散布的具體目的,但其基於不法意圖而製造或持有的行為在國內進行,仍可能對我國善良風俗構成潛在危害,因此仍具可罰性,且立法目的亦要求對此類行為進行遏止。
本案中,檢察官指控被告等人明知「ST」編號的光碟片含有猥褻聲音與影像內容,卻基於散布的共同犯意,在公司內製造該類猥褻光碟片。若此指控屬實,則該行為已符合刑法第235條第2項的構成要件,應依此條論罪。然而,原審判決卻認定,儘管被告等人在國內製造猥褻光碟片,但由於其目的僅為外銷至美國,並無在國內散布之意圖,因而認為被告等行為不構成該罪,並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在93年度台非字第62號刑事判決中認為,原判決的見解有違法之處。該判決認定,刑法第235條第2項並未限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的地區或對象,因此無論行為人是否意圖將猥褻物品輸出至國外,只要其基於不法意圖而在國內製造或持有,即已構成該罪。原判決以行為人目的僅為外銷而否定其犯罪成立,屬於自行創設法律未規定的限制條件,顯然不符法律規範。非常上訴認為,原判決對法條適用不當,指出其判決理由與法律規定相悖,但由於原判決對被告等人為無罪之諭知,並非不利於被告,因此僅將原判決中違法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總結而言,刑法第235條第2項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猥褻物品的散布流通,保護社會善良風俗。該條文對行為人的意圖要求明確,無論猥褻物品的散布對象或地區為何,只要行為人在國內基於不法意圖進行製造或持有,即構成犯罪。司法適用應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避免自行添加限制條件,以確保法律的一致性與正確性,同時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與風俗道德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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