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裁判彙編-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001202

刑法第235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說明:

刑法構成要件可區分為描述性構成要件及規範性構成要件,前者僅單純描述,無須價值判斷,如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之「物」;後者則須憑藉法律、文化或社會評價予以補充,如同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之「猥褻」。對於規範性構成要件有所誤認,究應評價為構成要件錯誤或禁止錯誤(或稱違法性錯誤),應分別情形而定。倘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有所誤認,且一般人亦認為該錯誤可以理解,係屬阻卻故意之構成要件錯誤;如對於具體事實之認識無誤,但對於該具體事實在法律上之整體評價有所誤解,則屬禁止錯誤,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但視可否避免分別阻卻或減輕罪責。又刑法上偽造、變造有價證券或文書罪,所稱之偽造或變造,為規範性構成要件,係指無製作權而擅自製(改)作而言,行為人在他人生前,曾獲授權代為處理事務,一旦該他人死亡,其權利主體已不復存在,除有民法第550 條但書情形外,原授權關係當然消滅,固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有價證券、文書,但倘行為人誤信本人死亡後該授權關係仍然存在,即屬得排除故意之構成要件錯誤,不成立該罪;如行為人知悉其於本人死亡後已無製作權,但誤認以本人名義製作不違法,則屬禁止錯誤,僅得依刑法第16條規定,視其有否無法避免之正當理由而免除其刑事責任,或按情節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


復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更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又其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更礙於社會風化者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號解釋可資參照)。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刑法構成要件可分為描述性構成要件與規範性構成要件,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涉及價值判斷。描述性構成要件僅對事實進行描述,不需進一步的價值評估,例如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中的「物」即屬描述性構成要件。而規範性構成要件則需要結合法律、文化或社會的評價進行補充,例如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中的「猥褻」即為規範性構成要件。對於規範性構成要件的誤認,其法律評價應依情況而定,可能涉及構成要件錯誤或禁止錯誤(又稱違法性錯誤)。若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認知有誤,且該錯誤在一般人理解範圍內,則屬於構成要件錯誤,因阻卻故意而不成立犯罪;但若行為人對事實本身的認知正確,僅對法律評價有所誤解,則為禁止錯誤,此情況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僅能依刑法第16條規定視其錯誤是否可避免,從而判斷是否阻卻或減輕罪責。


以刑法偽造、變造有價證券或文書罪為例,其構成要件中的「偽造」或「變造」即為規範性構成要件,指行為人無製作權卻擅自製作或變更文書或有價證券的情形。例如,若行為人在他人生前曾獲授權代為處理相關事務,但在該人死亡後因授權關係自然消滅,行為人卻基於誤信該授權仍然有效而以其名義製作文書或有價證券,則屬於構成要件錯誤,因其對具體事實有合理誤解,阻卻故意而不成立犯罪;但若行為人知悉授權已隨本人死亡而消滅,卻誤認在此情形下製作文書不違法,則屬禁止錯誤,需依刑法第16條規定判斷是否具備無法避免的正當理由以免除或減輕其刑責。


針對刑法第235條第1項有關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猥褻資訊或物品之罪,其行為本質在於對含有猥褻內容的資訊或物品進行公開傳播,侵害社會善良風俗。猥褻內容的判定需結合法律與社會價值觀進行評估,猥褻資訊或物品應具有以下特徵:內容涉及暴力、性虐待、人獸性交等,且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或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內容,使一般人感到羞恥、不堪呈現於眾或難以忍受而排拒。未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以避免不特定人見聞的行為,即構成該罪。


猥褻的定義雖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其評價標準已在法律實務中多次明確。例如,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指出,猥褻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內容,其表現形式可能包括對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或描述,且需以引發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為要件,對社會風化造成實質損害。由此可見,刑法第235條第1項中「猥褻」的規範性構成要件,需結合法律規範與社會風俗進行判斷,其核心在於行為是否侵害了社會的善良風俗與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刑法構成要件中描述性與規範性要件的區分在法律適用中至關重要。對規範性構成要件的誤認,需依錯誤類型的不同,分別評價為構成要件錯誤或禁止錯誤,以判定行為人是否具備犯罪故意或是否應減輕或免除其責任。同時,猥褻行為作為刑法中重要的規範性構成要件,其定義需結合法律解釋與社會評價,確保判斷標準的明確性與合法性,並維護社會風化與公序良俗的基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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