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裁判彙編-公然猥褻罪001201
刑法第234條規定: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猥褻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公然,則以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至於意圖、故意之區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刑事判決:「犯罪故意乃行為人對於實現客觀構成犯罪事實之認知與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意欲,動機則指引致外在行為的內在原因。一行為可能由一個或數個動機所引起;不同行為亦可能起於同一動機。又意圖乃行為人基於特定犯罪目的,而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以達其犯罪目的之主觀心態。行為人在主觀上,如對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之所有客觀行為情況,如:行為主體、客體、行為及結果等有所認知,即具備故意之認知要素。至行為人主觀內心狀態之動機及實現構成要件行為目的之意圖,除於將意圖作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如竊盜、詐欺等罪外,因非屬客觀之行為情況,均與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無關。」則可資參照。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公然,則以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猥褻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著有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進而補充解釋稱:本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等語。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以意圖供人觀覽為前提,本罪保護的是所謂社會善良風俗,自不以不特定多數人,即使是「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足成立「公然」之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
猥褻是指除姦淫之外,凡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不論其具體形式為何,只要在客觀上具有誘發他人性慾的可能性,且主觀上能滿足行為人自身性慾,即構成猥褻行為。此一定義已在臺灣高等法院多項判決中明確指出,其中包括99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其認為猥褻行為的核心在於對性慾的刺激或滿足,無論是對他人性慾的誘起,抑或是對自身性慾的滿足,均涵蓋在猥褻行為的範疇內。
至於「公然」的判斷,則須以行為是否在事實上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的狀態為準。依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公然的程度不僅包括完全不特定的群體,亦包括「特定的多數人」。因此,「多數人」的範疇需根據立法意旨及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判斷。高等法院在多次判決中均認定,刑法中的「公然」概念並不要求涉及的人數一定要廣泛,而是在於是否達到足以影響社會善良風俗的程度。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刑法第234條規範的公然猥褻罪以意圖供人觀覽為前提,該罪保護的法益為社會善良風俗,因此,即使行為只被「特定多數人」共見或共聞,也足以成立「公然」之要件。
犯罪故意與意圖的區分在法律適用上也具有關鍵意義。根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號刑事判決,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實現客觀犯罪事實的認知與意欲,而意圖則是行為人基於特定犯罪目的,為實現不法構成要件的主觀心理狀態。意圖不同於動機,動機是行為的內在驅動因素,而意圖則直接關涉到犯罪構成要件的實現。例如,在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中,行為人的意圖須表現為使其猥褻行為能為他人觀覽的主觀目的,並以此滿足自身性慾或其他特定需求。
由此可見,猥褻行為的本質在於其對性慾的刺激與滿足,而公然猥褻則要求行為人意圖使猥褻行為在多數人面前曝光,無論這些人是否不特定。這與刑法對於善良風俗的保護息息相關,因為猥褻行為一旦公開,便可能對社會秩序與風俗構成不良影響。至於「公然」的範疇,依釋字第145號解釋,不特定與特定的多數人皆可構成,但需考量案件的具體情形與立法目的。例如,某些場合中,即便行為僅限於特定人群共見共聞,但其影響足以攪亂公共秩序或傷害社會價值觀,亦可認定符合公然之要件。
此外,公然猥褻罪的成立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備意圖供人觀覽的心理狀態。若行為人只是偶然暴露或無意中引起他人注意,則不構成此罪。然而,若行為人清楚意識到自身行為可能為他人目睹,且故意引發他人觀看的可能性,則其犯罪故意與意圖皆已具備。
總結而言,猥褻行為在法律上的判定需同時考量其客觀行為與主觀心理,特別是在公然猥褻罪中,需進一步審查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及行為人的意圖是否旨在使猥褻行為曝光於他人面前。此種法律判斷既保護了社會善良風俗,也確保了刑法的適用具有明確性與一致性,進一步保障了司法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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